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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驾驶员违反操作规范,乘客下车时被车门挤压倒地受伤,汽车运输公司被判承担全部责任。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邦某的各项经济损失23692元,第三人财保丰城支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152628元的责任。
法院查明,2008年12月19日14时40分,原告邦某乘客运班车回丰城老家过春节,该车行驶至广东省中山市境内的某加油站加油休息时,原告下车上厕所方便时,在下车时被车门挤压摔倒在地致伤,当时自我感觉仅为疼痛,尚无大碍,经该车司机刘某与被告承包人徐某商量安排,改乘其它车辆回丰城治疗、报案。原告邦某先后在丰城市人民医院、南昌市洪都中医院住院治疗90天,用去医疗费62872元。2009年3月25日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因左股骨颈骨折并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已构成7级伤残。事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项目和费用协商未果,遂以侵权案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邦某凭票乘坐被告所属客车由珠海返回丰城途中,由于被告驾驶员违反操作规范,致原告下车上厕所时被车门挤压摔伤,构成7级伤残,应由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财保丰城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
罗应亮
点评:
乘客搭乘各种公交车辆,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称之为旅客运输合同。公交车辆上的驾驶员、售票员代表公交公司进行工作,乘客则凭公交公司或者售票员发售的车票乘车。从乘客上车时起,至乘客离开公交车辆时止,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乘客的主要义务是依照标准支付票价,公交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乘客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送达确定的地点(路站)和对乘客的人身及其携带物品的安全负责。当车辆行驶中,乘客遭受伤害或者死亡,以及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受到毁损、灭失时,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免除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一是因不可抗力,即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乘客本人的责任,例如自己疏忽、物品放置不妥等。本案中驾驶员违规操作是导致乘客被车门挤伤的主要原因,按照法律的规定,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公交公司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具有重大过失的驾驶员进行追偿。
王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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