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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初,某化肥厂累欠我公司货款30万元,经催要未果而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我公司此款并负担诉讼费用。判决书生效后,化肥厂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我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化肥厂在签订协议之日给付我公司10万元,余款在3个月内付清,诉讼、执行费用由我方负担。逾期,化肥厂未按约给付20万元,我公司该怎么办?
读者:李宇浩
李宇浩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从而中止或者终结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上述规定,化肥厂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你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民事判决书,但化肥厂已付的10万元应予扣除。另应注意,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必须在和解协议期满后2年内申请恢复,否则,权利将得不到保护。
供稿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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