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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的老友龚某一直未婚,已过七旬。几年前,他与一位远房亲戚王某签订了份遗赠扶养协议。最近,由于某些原因双方产生矛盾,龚某欲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不知我国现行法律是否允许,有何规定?
读者 于飞
于飞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可以解除的,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龚某、王某都同意解除的话,应协商对王某的补偿事项作出合理解决。另一是当事人一方由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导致协议解除。若由于龚某的行为导致协议解除,则其应支付王某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若王某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龚某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无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龚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稿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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