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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酿事端,相关责任咋追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华众维权报  点击数1078  更新时间:2012/5/8 10:21:5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滥用职权酿事端 相关责任咋追究
         关于被强制退休的事实反映

     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篡改员工档案并与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串通强制提前给员工办理退休之事反映;;
  北京亦庄新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张力巾;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是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现将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个人档案并与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串通强制提前办理退休之事如实反映。
    张力巾;是1978年参加工作,1995年在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转干;
    1997年被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升职副主任科员;
    1998年调入北京市大兴县大兴工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亦是干部身份;
    2001年调入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担任工会、计生、共青团干事岗位;(工会干事是亦庄镇人民政府的工会干事)
    2003年与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合同中确定的工作岗位仍为“工会、计生、共青团干事”。
    2010年11月8日被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未做任何告知前提下把张力巾的社保卡中的“医疗参保人员类别”变更为“退休人员”。
    更甚的是在强制张力巾退休前一周把档案中的身份篡改成“工人身份”。不光企业私自篡改个人档案资料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个人身份的认定与调整改变,都是需要履行相关的组织人事程序的。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协助办理张力巾被强制退休的程序中仅仅以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篡改后的《个人信息变更表》为依据,认定张力巾的“干部身份”已变更为“工人身份”,在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
    本人张力巾;2001年到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一直是管理岗位,2003年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同一岗位,同样是管理岗位,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应在55周岁办理退休,而非50周岁退休。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违犯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篡改个人档案后强行给张力巾办理了退休手续,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按程序审核,与公司合谋串通,强制张力巾退休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害国家社保利益。
    当事人张力巾;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由于潜规则的作怪,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然后又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官说判当事人胜诉他们自己压力太大,判当事人败诉于良心不忍,建议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
    张力巾;于2012年1月12日将此事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和4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4月11日生成判决书如下:
    “被告大兴人保局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原告张力巾的职工档案,应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故被告大兴人保局对原告张力巾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应与撤销。但鉴于第三人亦庄新城公司在第一次开庭中陈述其申请为张力巾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提交了张力巾全部档案,且被告答辩依称其审核了职工档案,本院以上述理由撤销被告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引起第三人重新提交档案材料,被告重新审核的程序产生,不利于问题的实质解决。”
    首先,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以模糊的主观认识排斥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仅使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更使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其次,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超越职权,不审查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在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外,审查上诉人是否符合退休的条件,其结果是代替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本来就是帮助人民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机构,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以主观认识排斥法律的明确规定,越俎代庖,超越职权,且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侵害我的劳动权利!这是对人民基本权益的亵渎也是对自己法院神圣工作的侮辱,完全是不作为!当事人在接收判决书签字时写了“你们这样判对不起国徽”。
    张力巾认为,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政府的基层部门,也应当受到政府的指导和法规的制约,作为亦庄镇政府直接领导的下属单位更应该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张力巾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并且上诉大兴区人民法院被潜规则下的官官相护驳回。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写这封信反映上述情况,希望相关部门领导对此事给予关注,澄清真相、解决问题、构建和谐本来是领导干部们的职责所在,可结果呢?究竟是监管部门缺位了还是公然藐视国家文件的效力?孰是孰非、在事实面前,总会水落石出。
    平息民怨,法制应该是最好的规范,我们希望大兴区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能确实认真对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确保一方和谐平安...   
         张力巾身份被篡 

     “身份”。不光企业私自篡改.大兴区人民法院的个人档案资料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个人身份的认定与调整改变,都是需要履行相关的组织人事程序的。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协助办理张力巾;被强制退休的程序中仅仅以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篡改后的《个人信息变更表》为依据,认定当时人的“干部身份”已变更为“工人身份”,在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
    张力巾;本人2001年到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一直是管理岗位,2003年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同一岗位,同样是管理岗位,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应在55周岁办理退休,而非50周岁退休。北京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违犯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篡改当事人档案后强行给张力巾办理了退休手续,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按程序审核,与公司合谋串通,强制办理退休严重侵害张力巾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害国家社保利益。
    张力巾;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由于潜规则的作怪,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当事人又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官说判张力巾;胜诉他们自己压力太大,判我败诉于良心不忍,建议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
    张力巾;于2012年1月12日将此事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和4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4月11日生成判决书如下:
    “被告大兴人保局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原告张力巾的职工档案,应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故被告大兴人保局对原告张力巾作出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应与撤销。但鉴于第三人亦庄新城公司在第一次开庭中陈述其申请为张力巾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提交了张力巾全部档案,且被告答辩依称其审核了职工档案,本院以上述理由撤销被告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引起第三人重新提交档案材料,被告重新审核的程序产生,不利于问题的实质解决。”
    首先,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以模糊的主观认识排斥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仅使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更使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其次,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超越职权,不审查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在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外,审查上诉人是否符合退休的条件,其结果是代替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本来就是帮助人民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机构,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以主观认识排斥法律的明确规定,越俎代庖,超越职权,且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劳动权利!这是对人民基本权益的亵渎也是对自己法院神圣工作的侮辱,完全是不作为!张力巾;在接收判决书签字时写了“你们这样判对不起国徽”。
    张力巾;认为,亦庄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政府的基层部门,也应当受到政府的指导和法规的制约,作为亦庄镇政府直接领导的下属单位更应该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张力巾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并且上诉大兴区人民法院被潜规则下的官官相护驳回。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写这封信反映上述情况,希望领导对此事给予关注,澄清真相、解决问题、构建和谐本来是领导干部们的职责所在,可结果呢?究竟是监管缺位了还是公然藐视国家文件的效力?孰是孰非、在事实面前,总会水落石出。
 
    平息民怨,法制应该是最好的规范,我们希望大兴区人民法院及上级各级相关部门能确实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能够妥善解决,确保社会一方和谐!
 
附: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摘要和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关于企业员工退休规定有如下几个文件规定: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其中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满十年的;
    2、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劳法发[1995]463号颁布时间:1995.11.20
    其中46  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其中75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颁布时间:1999.08.02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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