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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襄城县城中村改造咋成了违法占地的噱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西部时报  点击数18668  更新时间:2013/3/20 7:43:0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国土局称部分项目手续合法其他已处罚

采访中,记者见到了襄城县国土资源局一位丁姓负责人,看到记者所提供的材料之后,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询问了相关情况,并找来了负责土地利用工作的一位马主任。

了解到相关情况之后,马主任给记者出示了两份土地出让档案,一宗是记者在调查中所了解到的出让给襄城县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2078公顷房地产用地。另外一份则是20102月出让给平煤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宗面积为6.258087公顷的商住用地。

马主任告诉记者,襄城县铭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哈佛公馆”项目,虽然规划面积比较大,但是除已建工程之外,其余部分还未拆迁。而这些已经在建工程所占地块,均在其通过招拍挂所取得的土地范围之内;而记者在材料中所提到的“金萌·未来城”项目,其所占地块正是出让给平煤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住用地。

听到马主任的说法,记者问道:为什么出让给平煤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住用地,会由首山金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金萌·未来城”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没有平煤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任何影子,其实际土地使用人已经发生了变化,这其中是否存在着土地私下交易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马主任回答称,目前这宗地,就是平煤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首山金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平煤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的。记者提出,这两家单位完全是两个法律主体,其法人代表不同,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一个属于平煤建工集团,另一个属于首山集团。现在首山金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这是否属于土地私下交易的行为?对此,马主任则称,煤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业主,他有权利支配这块地,不管是他卖给谁或者谁在开发,只要他符合规划,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国土局就不管。

对于记者在材料中所提到的其他三个项目,马主任称,这三个项目都是属于非法占地,国土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对三个项目已经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停工,对其处以罚金并没收地上建筑物。记者问到为什么现在这三个项目仍在施工,并且仍在对外销售?马主任称,“中冠·龙城”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在正在施工的属于安置房,蓝湾半岛项目年前刚刚开工还没有形成违法事实。听到马主任的回答,记者提出,按照相关规划,“中冠·龙城”项目的安置区在烟城路北侧,而现在施工的在烟城路南侧的开发区;蓝湾半岛项目目前工程队伍已经进驻,正在进行桩基建设。对于记者的这个问题,马主任称,“中冠·龙城”按照规划是这样的(情况),但是城中村改造,不好拆迁,如果不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会造成不稳地因素,安置房建到南边还是建到北边都是一样的,到时候让群众住南边的,北边的卖出去都一样,蓝湾半岛项目刚刚查处。于是记者提出能不能看一下相关的处罚决定书,马主任则称,执法人员不在,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卷宗都已经移交到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所有材料都在法院,没办法出示,过几天执法人员回来可以带记者去法院看一下。

听到这种回答,记者问到,按照相关规定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像这种违法占地建设的企业是没有资格参与这些被占土地的竞标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要净地出让,那么像中冠·龙城,首山御园等已经建成的部分,是否还会拆掉进行净地出让?这些土地的后续出让怎么进行?对于这个问题马主任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拆肯定不现实,这几个项目县里都比较重视。

采访过程中,记者还向襄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一个问题,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此大面积的土地资产被企业非法侵占,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襄城县国土资源局有没有向公安机关移交过案件?对于这个问题,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丁姓负责人称,都是向法院移交申请执行的,有没有向公安机关移交不太清楚。对此,记者又赶赴襄城县公安局进行了解,在襄城县公安局办公室的帮助下,记者联系到了负责接收国土部门移交案件的负责人,对于记者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近两三个月来,没有接到过任何一宗国土局所移交的案件,三个月前倒是有一宗非法占地案件,但是在农村,并不在城区,目前此宗案件已经接近尾声,好像已经宣判了。

律师看点:占地企业和国土部门涉多项违法

对于襄城县有关部门的说法,记者专门就此咨询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德军,王德军律师看了记者所提供的材料后给记者讲,记者所采访调查的襄城县商品住房用地的管理使用情况,如果属实,占地企业和襄城县国土资源局涉多项违法。其一,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有规定,商业和商品住房用地,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必须采取招拍挂的形式出让土地,没有履行这些手续,任何人都不能占地建设。如果擅自占地那就是抢占国有资产行为,国土管理部门不仅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相关规定,不移交案件的,有关人员已经构成“涉嫌不移交刑事案件”渎职犯罪。如果该地块是有人授意侵占的,对于授意者来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50亩以上,涉嫌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渎职犯罪。其二,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近几年来在土地出让中,必须净地出让,严禁毛地出让,那么当地进行的边拆边建肯定不符合政策,这明显是违法违规行为。其三,按照规定,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不允许参与土地的竞买活动(包括企业股东),那么,当地国土局声称要维持现状,明显是违法违规行为,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乃至渎职。其四,有一个平煤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由首山金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这明显是私下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是很严谨的事情,国土局所说的“他有权利支配这块地,不管是他卖给谁或者谁在开发,只要他符合规划,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国土局就不管,人家是业主。”说这些话是极不负责任的,如果允许土地私下交易,就势必导致土地交易税流失,数额较大的就涉嫌犯罪,私下交易是违法的,默认私下交易是渎职行为,几年前安徽宿州有一个国土局领导就是因为此类事情被当地检察院查处的。其五,在不经过招拍挂的情况下就允许非法占地大搞建设,势必导致以后补办手续也无法竞价,土地出让金就低不就高,会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涉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相关人员也已经涉嫌渎职犯罪。其六,房企五证不全就大肆售房明显是违规行为,有关部门默许此行为继续下去,也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对襄城县出现的此种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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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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