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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办厂咋就无效了?
作者:李堂平  文章来源:重庆法制报  点击数14779  更新时间:2005/11/2 20:56:5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合伙企业为私营独资企业
  在城口县宣传部,该县公安局治安科警官熊某某(原矿山派出所所长)向记者介绍:该矿现法人代表是江某某,并说现在手续是这样的。他拿出了一系列的证书复印件。记者发现2004年8月办的“采矿许可证”的经济类型却成了私营独资企业,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是私营经济,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在《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里,记者见到申请变更项目、原因及依据是:“1、企业名称:由原城口发林煤矿变更为城口县蓼子乡发林煤厂。2、拐点坐标按采矿许可证所列拐点。3、井田面积由原0.09平方公里变更为0.165平方公里。4、有效期限变更为2005年元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栏该县经贸委的意见是“同意变更,但经济类型不能变为私营经济”。在这些证书中,记者找不到江某某的姓名,熊某某解释说是现在的合伙人。
  城口县经贸委某科李科长告诉记者,发林煤矿是该县23个保留的合法煤矿之一,是由吴显发和开县3位合伙人共同投资经营,吴显发占20%的股份。后由于经济纠纷,双方发生矛盾,去年又因并股问题打了几次官司。今年8月吴要求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鉴于“采矿许可证”已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经贸委在审批意见中特别注明“经济类型不能变为私营独资”。目前该矿正在整改之中,所以要等验收合格后才能生产。
  4合伙人的煤矿为何成了仅占20%的股份的吴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又咋有了新的合伙人?开县的三合伙人搞不通,他们说:“我们的巨额投资怎么办?我们是占80%的股份,怎么一下说没就没有了?那可是我们东拼西凑借起来的呀?”马公付拿出1996年12月27日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厅颁发的有效期为5年的“城口采证煤字(1996)第026号”采矿证复印件、2002年3月28日颁发的证号为X230120021、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城口县煤炭工业局(2000)13号文件“关于落实生产矿井颁证工作的通知”(里面有发林煤矿名单)、城口县经贸委(2004)36号“关于征收2004年煤矿维简费的通知” (里面有发林煤矿名单)以及一大叠收据、发票,无奈地说:“我们是按照城口县政策、法规进行合伙制生产经营的,为保证合伙合法有效还经过法律服务所见证了的,怎么就说我们没有证件非法生产呢?我们花钱将煤矿整治在验收合格后却由吴显发将煤矿办成个人独资企业,你说合不合理?”他表示将对此案进行上诉,以维护合伙人权益,记者将进一步关注此案的进展。

             记者李堂平 廖娜
          《重庆法制报》2004年12月23日第10版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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