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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抢房事件跟踪:抢房分房违法
作者:盛学友  文章来源:法律与生活  点击数34032  更新时间:2016/3/6 8:43:1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专家点评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针对记者调查后刊发的济南抢房事件系列报道,认为:
    第一,在住建等部门确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便交付房屋行为违法,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严查严处行政不作为官员的情况下,2014年11月5日,长清区政府官员参与的强行分房行为违反《物权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对于未竣工验收交付的工程享有占有权,非依法不能侵犯。
    第二,购房户所谓的自主维权的抢房行为是违法的。非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施工企业对未交付工程享有的物权不受侵犯。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债权不能侵害施工单位的物权。
    第三,长清区政府在信息公开时回答C1、C2地块项目政府信息不存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也证实,长清区人民政府未就长清区文昌片区旧城改造C1、C2地块组织实施发包、招标行为。也就是说,作为民生工程的旧城改造项目,并没有依法进行招投标,本该作为建设主体的长清区人民政府却将这个民生项目私自给了逸和公司不合法,违反了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招标投标法》。由此产生的可能烂尾的后果应追究决策者的责任,不仅要查处渎职行为,还要看看是否有权钱交易。
    第四,2014年11月5日长清区政府参与强行分房没有法律授权是乱作为。有关决策者和实施者应该被行政问责。
    第五,后来发生的2015年“7·3”、“7·19”所谓购房户自主维权的抢房行为,并出现打砸抢行为,侵犯了施工单位的财产权,公安机关应该立案查处。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官员却悄无声息,是不作为。
    第六,如果逸和公司在没有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C2号楼(一层以上房屋为回迁房)的一层房屋(车库和商铺)提前预售给购房户,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为抢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涉及到涉嫌犯罪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2014年11月5日长清区政府官员参与强行分房和2015年的“7·3”、“7·19”所谓购房户自主维权抢房时,被抢的房屋都还处在被法院查封的状态之中,这种撕法院封条的行为,违反了    《民诉法》102条和《刑法》314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司法解释44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妨碍司法公正,挑战司法权威的违法行为,法院应该依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政府官员参与的强行分房和后来的购房户的两次抢房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110处警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上述抢房行为和夹杂其间的打砸抢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处理。
    王才亮最后强调:依法治国,需要违法必究。若违法不究,则是鼓励违法,也是对守法者的不公,将严重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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