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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梁积林疑遭非法拘禁后被剥夺股权显失公平
作者:曾义  文章来源:法讯网  点击数2701  更新时间:2020/9/6 15:38:17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李堂平

专家指梁积林疑遭非法拘禁后被剥夺股权显失公平
          一一关于一起股权冤案的专家法律意见

               特邀记者 曾义

    近期,有关人士在北京召开了广西兴业鑫兆兴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纠纷的法律专家论证会。专家们经过深入分析、反复论证后一致认为:该公司创始股东梁积林被剥夺了股东资格是很冤的,可能受到非法拘禁,“股权转让”显失公平且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出席论证会的嘉宾有:

    著名法学家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
    著名学者付小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校的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重大经济课题小组成员;
    著名法学家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
    著名法学家梅慎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执行所长;
    著名法学家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李笑天,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专家委秘书长,全国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讲师。
    出席论证会的媒体人士有:资深媒体人李堂平,法讯网总编辑、曾任《新早报》执行总编辑;
    资深媒体人陈日德,法制舆论监督网与公务员职务预防犯罪网法务部部长、《反腐倡廉永远在路上》摄制组法务部部长、中国国情新闻社社长。



案情简介

    早在2006年3月28日,被玉林市兴业县政府邀请返乡投资的梁积林与周德兆分别出资20万元、与出资10万元的邓青龙共同组建了广西兴业鑫兆兴电子有限公司,从而成为了创始股东。后来,邓青龙将20%股份作价46万元卖给梁积林后依法退出,股份变更为梁积林占60%、周德兆占40%,后梁积林又对公司进行了高达800万元的投资。公司在2007年7月底获得两块约为112.04亩的综合用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当时市值上亿,现总市值约3亿元。
    因当时公司业务发展所需,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于是由周德兆挑头、黎福旺以自己的酒楼作担保,广西兴业鑫兆兴电子有限公司向银行获取贷款约435万元,而黎福旺在银行利息之外另行按更高达10%收取的月利息。
    因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欠款,2009年3月2日梁积林被股东周德兆以融资为名叫到南宁,之后被黎某某纠集的莫某某、杨某某等前后共十几人以讨还欠款的理由绑架至3月5日凌晨两点,这期间周德兆一直陪着。当晚梁积林被押回玉林,之后三次被转换看押地点:在玉林某宾馆、自己的鑫兆兴公司办公室、黎某某家里,期间对方强行索得公司印鉴。梁积林、周德兆二人均被威胁还款,对方辱骂、持刀威胁,梁积林还说有人拿牙签刺他。直到2009年3月5日凌晨2点,梁积林、周德兆二人被迫在已经打印好的《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修正案》(未加盖公章)上签名,而后二人获释(梁积林称当时不签字就往水桶里按)。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梁积林把自己拥有的鑫兆兴公司里60%的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给钟桂杏(黎福旺的内弟),周德兆把自己拥有的鑫兆兴公司里40%的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树明,公司法人变更为钟桂杏。当日上午8点,梁积林、周德兆惊魂稍定,马上派人到工商局,向行政管理机关出具二人签名的“非二人亲自到场,任何工商登记变更无效”的“告知函”,蹊跷的是为时已晚,工商人员告知:一切变更均已完成。而实际上,该公司变更手续在3月7日才完成。自此,二人形式上不再是鑫兆兴公司的股东,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工资发放一直由梁积林主持,直到2010年1月被迫停产。
    2009年3月9日,梁积林的妻子唐进新和周德兆的妻子到石南派出所报案称丈夫遭到了绑架,派出所填写了报案登记表并对唐进新做了笔录。据梁积林讲,他之后多次到有关机关反映被绑架的情况,有关机关拒绝对其本人作笔录,称“正在调查”。
    虽然梁积林被绑架时的目击者李勇和陈坚均提交了书面证言,证明梁积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但由于周德兆一反常态,对有关机关谎称其和梁积林未遭遇限制人身自由、所有签名均系自愿,有关机关针对梁积林持续多年控诉的答复称:梁积林一直不到有关机关接受调查,直至2014年4月21日再次报案。所以有关机关在2018年告知梁积林不予立案;收到控诉的检察院也答复达不到立案条件。
    另外,早在2013年12月27日,梁积林以存在被劫持、非法拘禁的事实为由,将钟桂杏等人及鑫兆兴公司起诉到兴业县法院,请求确认2009年3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将60%股权返还给原告梁积林。2014年3月10日法院判决后梁积林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审。令人极其愤怒的是,兴业县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把发回重审的案件裁定按撤诉处理。梁积林说没有人通知他和代理律师开庭!
    2015年12月7日,梁积林再次将被告钟桂杏等人及鑫兆兴起诉到兴业县法院,请求确认2009年3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将60%股权返还给原告梁积林。法院开庭后,被告方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兴业县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下达判决书:以没有证据原件为由,驳回梁积林的诉讼请求。梁积林再次上诉,几个被上诉人仍然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玉林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下达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声明: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就案说法:

    杨立新教授:这个案子总的来说,梁积林不服反复起诉是站得住脚的。至少这里面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个案子在当时那种特殊情况下签订的一系列有争议的协议,很大程度上带有胁迫性,这个在民法上可以肯定。胁迫从民事上的关系来讲就是把梁积林弄到一个房间里采取暴力等手段进行人身威胁,然后就开始让梁积林做股权转让,严重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民法上定胁迫应该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梁积林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转移股权。
    第二个问题就比较的严重,这样一个以一元股权转让的协议,是极为不公平。尽管注册的时候是没有几个亿,当时买这个地的时候也没说可能有几亿。以一元钱的价钱对价股权,确实显失公平。但就是逼迫梁积林以一元钱的价钱转让60%的股权也没有得到兑现,梁积林也从来没有收到所谓的转让的一元股权款。
    第三个问题就是过户程序也有问题,签了转让股权这个协议以后,到工商机关去变更股权的时候梁积林也没到场,你提出异议,也不给你什么手续。这一部分也有很大的问题,所以从这个案件来看,我觉得三个问题都存在。一个是有胁迫行为,交易结果显失公平,过户也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内容,这些问题初步都可以定从民事关系上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程序上明显违法,性质上是缺失公平,退一步讲就是连一元钱的转让股权款也没兑现。
    张远煌教授:按照梁积林的陈诉和案情来看,可能涉及到刑事问题。刑事证据要求的刚性更高,可能涉及到非法拘禁,根据梁积林讲的,为了追讨债务而扣押拘留他人,这个在刑法里面有明确规定,如果达到一定情节,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来进行处理。这里面如果从刑事救济角度来展开,如果能够重启立案调查,非法拘禁罪成立,民事权利自然而然就回归了。你要主张申请,你要请高水平的刑事律师,他可以排除地方干扰。尽最大能力督促公安机关对你非法拘禁的问题进行立案。这里头涉及到非法拘禁罪,有威胁行为,还有侮辱行为,为了追讨债务拘禁他人,这是典型的非法拘禁罪。当然尽可能收集找一些新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这个非法拘禁罪客观存在的。
    梅慎实教授:粱积林在当时那种非人的环境下,签订了一系列转让协议,以及其他的一些股东会的决议。我认为肯定是某种程度上受到胁迫,这里头还有证人证言,有几个人去看到梁积林被看管在屋里,不让这几个人进去,说明还是知道这个事。因为民事胁迫方面,确实违背了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那种环境下,你肯定不想把自己辛辛苦苦经营起来的企业,好不容易通过合理的手续和大量的资金投入弄了两块地,现在以一块钱把公司的控股权60%转让贱卖出去。尽管你没及时还贷款,给你提供抵押的人要你还钱,但是逼你粱积林以一块钱转让股权这个价格肯定是极其不公平的。我刚才也讲另外40%股权的那个周德兆,他怎么跟人家合伙,怎么串通,如果他没有受到胁迫,他也是一块钱转了,他是不是还有别的利益?这都是说明你民事行为是不是有效。民事胁迫方面,那种环境各方面还是有一些证据能够证明的,这种行为肯定是有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法总则第150条这个规定是对你有利的。这就可以启动再审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一旦法院全面深入调查,我想法院还是会公平合理还粱积林一份法律公平公道。这个世界没有接近免费的午餐,满世界也找不到一元对换股权的经典案例,荒唐至极。
    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你用告知函,你出来以后有很多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认为这个处理是受到外在的胁迫,不是你真实意思表示,你出来就应该维权。法院不可能主动去收集你受胁迫甚至非法拘禁的证据,这就要求你从刑法的刚性找到非法拘禁的证据。 
    刘俊海教授:现在讲法治社会,不希望类似的案件重演,还得用法治思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工作报告当中提出来,法院裁判案件要追求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
    第一个关于刑事思维,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启动程序,需要有梁积林说清楚的事,3月5号放了,3月9号才让你老婆去报案,你自己没有去,为什么你不好意思去?一还是不敢去?没有一个说法。法院认定你2014年才去公安机关调查,报案晚了。虽然公安机关没有给你报案书面的记录,也没让你签字,但是你有没有当时报警的记录,有没有同去之人,他的证人证言有没有,手机短信有没有,也可以理解为你当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意思表示。我们打官司得靠证据,中国普通百姓都很勤劳善良勇敢,最大的缺点,说的任何一句话从来不去论证,也不讲逻辑,也不讲证据,要论证,证据非常重要。刑事案件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一定要扎实。
第二个关于行政法的思维,或者法治政府的思维。你把股权要回来,无非三个思路,一个打合同官司,合同无效,我们说是可撤销的合同。超过一年,你不撤也有效。还有一个就是多米诺骨牌效应,非法拘禁成立了,目的是抢夺我的股权。还有如果这两个走不通怎么办呢?采取行政诉讼,因为股权和物权不一样,股权是法定的权利,股权的交付一定要在公司登记机关,由梁积林过户到谁的名下,如果工商局不办理变更登记,黎福旺和他的小舅子钟桂杏怎么会拿到你的股权呢?工商局有没有过错呢?有啊!法院也认定了,3月7号工商局把这个股权变更登记了,把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了。但是3月5号梁积林就向兴业县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告知函,申请非梁积林本人与周德兆本人亲自到工商部门不能办理鑫兆兴公司股权过户手续。现在显示工商管理部门是靠三份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能不能从行政诉讼角度去突破?将来有两个可能的结果。一个就是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种结果,如果股权要不回来怎么办?申请国家赔偿,你错误登记,给梁积林造成损失。
    结合刘俊海教授专家意见,还有二审查明的工商变更登记、法人更换、股权反复更换客观事实,工商行政部门存在不作为,工商主管登记部门在三月五号收到梁积林的告知函情形下仍为各被告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而且这个手续是到三月七号办完的。暂不考虑工商部门有关人员涉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乱纪行为,就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而言就得追究工商的行政侵权责任和申请国家赔偿。特别声明的是根据专家意见,股权不等于物权,股权权利的转换要经当事人也即梁积林同意。更何况梁积林出于慎重,在被协迫签下一系列无效协议后补救了这份告知函。可惜这函没有引起工商部门的重视酿成后续官司二连败。根据党内监督,公务员行政处分等规定理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为这个侵权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整体看追究工商责任是成熟可行的。
第三个是民事法律思维,我们得有契约精神,讲产权保护,现在国家优化营商环境,不能言而无信,要保护产权,股权也是产权。刚才讨论了半天民事案子,合同纠纷案件,能不能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呢,你把人关起来,有合同,合同背后是不是侵权呢?
    李笑天秘书长:这个案例在普法角度上非常具有价值,刚才我们谈到股权它的转让合法和不合法或者变更,你必须得在一年内,他是依据公司法。第二,我们说行政法,工商局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依据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可以打官司,但是他的有效期只有两年。第三,利用合同法,合同侵权,或者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但是他的有效期限也只有三年,这三个你全部都错过了。证据是最要命的。第一点希望,刑事继续追诉,你就往上继续申诉吧。第二个希望,我走了很多法律程序,诉讼已经不灵了,我现在才知道他是侵了我的权。因为法律规定是自被侵权人知道侵权之日起,才开始计算,你现在告工商局乱作为,因为违规办理了你的股权转让手续,我刚刚知道我是被侵权的。
    李堂平总编辑:这个案子其实你自己就是很糊涂的。到现在为止,你自己都不明白事情发生以后的一些具体事实。好在二审给你认定了一些事实,3月5号你就向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告知函,法院查明你交了这个函件了。3月7号工商局才变更登记,这就说明工商局存在问题,可以找工商局。也查明你老婆报案是在工商登记的两天后即3月9号报的案,有立案登记表并对你老婆进行了询问笔录。还查明,后来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变更了,但是公司一直还是你在经营,直到2010年1月份,因为市场原因,才停止生产。这些二审法院查明有一些证据,对你还是有利的。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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