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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单方涨价,购房户怒上法庭
作者:刘 骥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点击数1662  更新时间:2008/9/9 8:39: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临沧财富中心广场2期”涉嫌违规售房


  “我们与房地产公司签了认购协议,也按要求交了1万元的房款,为什么现在房子却突然涨价。不是在欺骗我们吗?”最近,本报记者接到了购买“临沧财富中心广场2期”商品房的读者反映称,他们“被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欺骗了。”为了进一步了解事件的真相,记者与知情人和公司销售人员取得了联系。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临沧财富中心广场2期”存在房产公司违约涨房价等诸多问题。
签认购协议后房子缘何要涨价
  接到读者的反映后,记者对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临沧财富中心广场2期”(以下简称“2期工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据了解,2期工程在2007年9月23日举行了开工典礼暨住宅认购活动,活动当天发售时还推出了认购优惠的举措。记者在购买了2期工程6幢2单元的一位住户的认购协议上看到,原销售单价为1478元/平方米,在开盘当天认购的每平方米优惠30元。购房户称:“由于2期工程的地理位置优越,200多套住房很快就被抢购一空。”
  可是,在签完认购协议交完1万元的房款后,购房户们却迟迟没有办理到住房按揭贷款等相关手续。“公司承诺签完协议交完预付房款后,会电话通知我们办理相关的手续,可我们一直没有接到电话。”一位购房户告诉记者。
  购房户还告诉记者,开发商曾经告知他们在2007年12月底能办理相关手续,可是直到今年的5月份,他们多次找到开发商询问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宜,开发商不仅没有按照当初承诺的时间办理,反而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我在今年6月10日收到开发商一个短信,称房屋价格要上涨,但可以办理首付等手续。”这位购房户称,当他看到短信得知当初所买房屋价格要上涨时,就觉得自己被欺骗了。“我们立刻找到开发商要求他们按照原有协议中的价格执行,他们却告诉我们不要房子可退1万元房款和200元的利息,如果要房子就只能按涨价后的单价购房。”
  记者电话采访了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的朱丽君。她告诉记者,之所以涨价是因为财务部门核算价格后认为会亏本,就适当上调了单价。“公司不可能做亏本的生意,也要有点利润空间。”朱女士这样解释。当记者向她咨询,为什么当时核算成本没有亏损,现在核算就亏损时,她没有回答记者的问题。只是告诉记者,她只负责按照公司的要求卖房,其它的她不便过问和回答。
涉嫌违规预售房
  就在对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涨价一事进行调查时,记者还发现,该公司在开发2期工程时,还涉嫌违规。
  2007年9月23日,瑞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2期工程举行了开工典礼暨住宅认购活动。
  据记者调查,2期工程的开工许可证的期限是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预售房许可证是2008年6月13日取得的。然而,在两个重要的手续都没有取得的情况下,2期工程竟然在2007年9月23日开工和举行了认购活动。销售部的朱小姐在解释这个问题时,称去年只是对需要买房的用户进行确认。
  记者就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问题,采访了刘律师。刘律师说,首先,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开发商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约定了房屋的单价和总房价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价格执行。如果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按照原合同履行。开发商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转嫁于消费者,更不能以欺骗的手段来误导消费者。
  刘律师告诉记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没有取得预售房许可证的单位,是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外预售房屋的。该房地产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同时,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同样不能提前开工,否则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责令停止施工。记者针对此问题想咨询临沧建设局的相关人员,但一直没能与相关领导取得联系。
  记者向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了解办理相关住房按揭贷款的程序时,银行工作人员分析了为何2期工程住户一直无法办理按揭手续的原因。“银行在办理按揭贷款时,都需要验证开发商的房产‘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齐全,如果手续不齐全的话,银行是不会为该楼盘的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的。”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2期工程今年6月才拿到预售许可证,因此购房者只能在开发商拿到“五证”后才能办理相关的手续。开发商自身没有齐全的手续,购房者肯定无法办理按揭贷款。
  昆明某知名的房地产商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期工程地理位置优越,开发商在没有拿到售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预售不排除有借机炒作的嫌疑。“先违规预售,完了再涨价,你不要,这么好的地段,你走了也会有人再来买,反正不会亏。”这位负责人分析说。
认购和预售不一样?
  随后,记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开发商进行进一步了解时,收到了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孙永竹、曾杉的律师函。在律师函中,两位律师称“签订认购协议并不意味着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财富中心广场2期’就开始预售,‘认购’和‘预售’在法律事实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认购协议的性质并不属于实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
  就该律师函中所提到的说法,我省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首先,该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单价和总价,同时缴纳了房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可以认定为该认购协议为买卖合同。其次,根据此事件的实际情况,认购可以视为是开发商事实上在对房屋进行销售。因此该开发商在此事件上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临沧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所说的“认购”和“预售”在法律事实上是不同概念,只是在法律条文上偷换概念,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应该在公司销售房屋的时候指导公司按照程序和法律法规办理。而不是在出现问题后,利用法律文书中的辞藻和截取语句的方法来逃避责任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案件将在近期开庭审理。
  本报将继续关注。
 □ 记者 刘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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