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违反七条法律法规 职能部门执法不力:华西大学违规建设谁之过?
作者:孙建利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64  更新时间:2008/11/5 12:31:1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临时建筑(有华西大学字样)


施工遗留下的痕迹


        下游明显变宽了

        河道明显变窄


   法讯网联动记者  孙建利发自陕西

  眉县华西大学在泄洪河道施工,违反七条法律法规。然而,面对未批先建即将竣工的这一违法工程,相关职能部门的解释是“施工单位强硬,有县上老干部出面阻挠、过问是执法不力的原因”。对此,华西大学也是满腹怨言,认为“做了好事却被当地政府为难。”
                       现状:华西大学无手续施工违反七条法律条文

  据读者反映,眉县华西大学在泄洪主河道内未批先建违规施工,并且占用原有河道违规施工搭建赢利性简易房,致使河道严重变窄,泄洪能力减弱。
  10月10日,记者专程来到眉县华西大学实地调查。刚一进入该校区,就发现河道在校门口位置突然间明显变窄,现场有明显的施工痕迹。而河道位置上方被占的河道上已经搭建起来了一排排整齐的门面房,已经开门营业了,餐馆、商店、面包房等,而门面房上方统一的营业招牌都有“西安华西大学”字样。记者仔细数了一下,建在河道上的门面房是22间,每间面积都在20平方米左右。几位在校学生和附近群众告诉记者:这些门面房所占用的位置以前确实是泄洪河道。现在建成门面房已经很长时间了。
在河道,随处可见建筑施工遗留下来的工具或者痕迹,与上游、下游的明显不同。
  随后,记者在眉县河道管理处获悉:由于华西大学擅自在红河华西大学河道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已于08年4月14日被眉县水利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宝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然而,令人疑惑的是:08年4月份已经责令停止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时至今日已经顺利完成施工、大部分工程已经面临即将竣工呢?难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形同虚设?难道这一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只是空文?

河道管理处:施工单位太硬,执法遭老干部阻挠

  在采访中,眉县河道管理处一位姓任的副主任告诉记者:华西大学在河道未批先建施工,为此单位也先后多次出人出力依法执法了,并做了现场勘察笔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是在这件事情上遇到的阻力实在太大了。
  据任主任解释,在这件事情的执法过程中,主要遇到了这样几个问题:首先,是对方施工单位态度强硬,好几次和执法人员引起冲突,而河道管理处工作人员较少,根本没有办法与之抗衡,又不能强行执法;其次,有几位县上的老干部目前在华西大学,当他们去执法时,这些人总是出面阻拦,甚至训斥他们,这些都是县上的原人大主席等老领导,遇到这种情况他们也没有办法,只能撤退。
  对于县上原老干部出面干预执法等执法受阻原因,眉县河道管理处及时给上级有管部门汇报了这个情况,但是上面有关领导始终没有吭声。
  “对于华西大学违规这个事情,曾有媒体质疑我们执法不力,但是我们不是没有执法,也不是没有下大力气整治,这个事情我们也曾经希望媒体报道出来解决问题。”任副主任始终这样强调。
           

[1] [2]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