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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引纷争 雇主被判赔欲另案起诉未获受理
作者:刘太金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数754  更新时间:2008/6/22 9:07: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玉山县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引纷争 律师称法官不立案剥夺了当事人起诉权 业内人士称应立案

 法讯网讯--新法制报报道 文/记者刘太金
核心提示

  2007年12月,玉山县文成镇居民郑美枝和丈夫姚光林雇用一名司机和两名同村村民帮忙运货。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位叫姜义仁的村民受重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不治身亡,而司机何小荣却下落不明。当地法院判决姚光林夫妻赔偿22万余元。

  由于姚光林家庭条件一般,根本无法将22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妻子魏彩英。今年3月份,郑美枝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另案起诉司机何小荣,而法院却不予受理。

  为此,一场不幸的车祸,让两个家庭的生活都陷入了困顿。

  村民受雇做工遇车祸身亡 家属为索赔雇主家设灵堂

  姚光林和姜义仁都是玉山县文成镇姜宅村的村民,2007年10月24日,姚光林准备将蜂场转到浙江开化,雇了由何小荣驾驶的重型货车,并叫上了同村村民姜义仁和姜新木一起前往帮忙。

  姜义仁、姜新木顺利将蜂箱卸到目的地后,各从姚光林手上领取了80元装卸费,之后,他们又坐上何小荣的车一起回家。由于何小荣操作不当,货车在返回途中翻车。姜义仁头部受重伤,何小荣腿部受了伤,两人立即被姜新木送往玉山县人民医院抢救。

  得知这个不幸消息后,姚光林的妻子郑美枝赶到医院,先后缴纳了5000元医药费。而何小荣在医院住了一星期后却突然失踪了。

  6月17日,姜义仁的妻子魏彩英告诉记者,姜义仁住院花了七八万元医疗费。当他们多次要求郑美枝支付医疗费时,郑美枝却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支付。

  由于治疗后期,治疗费没有着落。今年1月21日,魏彩英将尚未治好的姜义仁抬进了郑美枝家。

  郑美枝告诉记者,因两家人对赔偿数额没达成一致。直到姜义仁去世,遗体仍放在她家中,姜义仁的家属还将她家设为灵堂。在当地政府介入并出钱将尸体火化后,仍把她家作为骨灰和灵枢的停放地。

  法院判赔22万雇主无力还另案起诉肇事司机未受理

  去年12月10日,由于此事无法协商解决,魏彩英将姚光林夫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各项医疗费用。

  今年1月31日,姜义仁去世后,魏彩英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姚光林夫妇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30余万元。

  在法庭上,姚光林夫妇辩称,车祸是在姜义仁、姜新木收到装卸费80元后发生的。那时,他们与姜义仁、姜新木的雇佣关系已经结束。

  而且根据玉山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姜义仁身受重伤,由何小荣负全部责任”,姜义仁应向何小荣主张权利,他俩没有赔偿姜义仁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义务。

  对于事发后支付的5000元医疗费,姜义仁表示,这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

  法院认为,姜义仁所提供的劳动是姚光林夫妇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姜义仁完成雇佣工作返回出发地,是雇佣工作的延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姜义仁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姚光林夫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2月22日,玉山县法院判决姚光林夫妇赔偿22万余元。

  由于家庭条件一般,姚光林夫妇根本无法将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魏彩英。

  今年3月份,夫妻俩先后两次委托人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另案起诉司机何小荣。对此,法院立案庭有关人员的答复是:要等他们(姚光林夫妻)履行完毕对姜义仁的赔偿义务,法院才会受理起诉。

  法官:赔偿未履行到位 根据经验不受理

  近日,玉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冯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雇员发生车祸后,作为雇主是要承担责任的。魏彩英告姚光林夫妇,是按照雇员损害赔偿。如果姚光林夫妇履行完赔偿义务以后,再起诉驾驶员,这样就比较“顺”。否则,起诉就没有根据。

  “法律上有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记者问。

  “应该有这个规定。”冯庭长肯定地说。

  “魏彩英为什么不把何小荣追加为被告呢?”记者表示了质疑。

  “这是两层法律关系,不能放在一起。魏彩英可以选择性地起诉,此案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来起诉,也可以按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来起诉。此案先是由魏彩英按照‘雇员人身损害’来起诉的。姚光林作为雇主可以再起诉驾驶员,按照‘交通事故’起诉,进行追偿。”

  记者提出:“如果姚光林没有这个赔偿能力,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到位,是不是就不能起诉何小荣呢?”

  “有多大履行能力,就得履行多少,这也说得过去。”冯庭长说。

  “那姚光林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起诉驾驶员呢,要全部履行到位、大部分履行到位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等?这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记者问。

  “大部分履行,至少要80%以上的赔偿履行到位。”冯庭长解释说,“法院不立案还有一个原因,如果姚光林的赔偿款没有到位,他起诉何小荣的标的也不好计算。比如姚光林如果履行了10万元,那么他在诉状中,到底是以22万元还是以12万元来计算标的呢?”

  记者多次提出,要求冯庭长提供法院不立案的书面规定。冯庭长称“应该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到记者离开法院时,仍没有看到这份书面规定。而对法院为何不出具不立案的书面裁定,冯庭长没有表态。他说,对姚光林起诉不立案的理由,是根据平时的工作经验总结出来的。

  律师:法院拒绝另案起诉 剥夺当事人起诉权

  “起诉是公民的正当权利。”17日,中国交通事故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央视《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云涛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都应立案。

  赵云涛认为,法院判决生效后,姚光林就拥有了代位追偿权,就可以另案起诉驾驶员。

  此外,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可以拿着裁定书,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不能因此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涂智勇也有同样的观点。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姚光林未全部履行完义务,就不能向驾驶员追偿。”也就是说,规定姚光林要履行多大的义务、赔偿多少钱,才可以另案起诉驾驶员何小荣,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涂智勇称,在本案中,驾驶员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完全责任,车主负有连带责任,且车子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姚光林完全可以将车主、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而法院不受理姚光林的起诉,出发点可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原告魏彩英的利益,但如果姚光林始终拿不出22万余元,那么魏彩英主张的权益就一直得不到保护。这不仅剥夺了姚光林的起诉权,而且还侵害了姜义仁的财产权,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从而有损司法的权威。

  南昌中院一法官:另案起诉符合立案条件

  18日,南昌市中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称,由于驾驶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郑美枝另案起诉驾驶员,符合立案条件,(玉山)法院理应立案。

  17日,魏彩英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她也想过另案起诉司机何小荣,“但现在,我连上法院打官司的钱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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