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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警察枪击青年致死真相
作者:鲍小东  文章来源:南方网  点击数974  更新时间:2009/11/5 18:54:0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导读:一个普通公民,如果他的死亡和警察的枪牵扯在一起,需要多久追寻真相?发生在2006年5月的贵州六盘水警察枪击青年致死案,3年后终于“盖棺论定”,但真相究竟是什么似乎仍是一个迷局。
  六盘水公民陈军是死于警察刘德勇“故意杀人”,还是开枪自卫?刘德勇在此之前是否殴打或协助他人试图强奸陈军的妹妹陈琴?

六盘水“警察开枪”事件迷局

证人们的笔录之一。

六盘水“警察开枪”事件迷局

丁发友(图右)所站的地方,就是当年其内弟陈军被警察刘德勇开枪打中致死的地方。

六盘水“警察开枪”事件迷局

丁发友出示陈军被枪击的伤口图片

1000多个日夜以来,在死者亲属的一再追问、冒死上告之下,由当地警方主导的调查机构的结论,从警察“正当防卫”改成了“意外事件”,在家属签订补偿协议后,中枪死亡者陈军终于入土为安。

在这场追寻死亡真相的漫漫长路中,控告一方曾遭遇刑拘、关押、暴打甚至被劳动教养;被控告一方,开枪警察则被记大过,从警署调到了看守所,继续手握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

尽管最终得到了共80万元的补偿、补助款,但控告者对处理结果并不满意,然而“如果不同意,也不知道将来会如何”。他们很无力。

这起非正常死亡命案背后的3年曲折,所引发的诸多思考,不该随死亡者一起“入土为安”。

在夜色昏暗的巷道,数十人站在两侧,借助人家的灯光,他们看到两个人贴得很近地对立着。由于光线昏暗,又由于之前的一声枪响让他们感到危险气息的逼近,他们站得较远,因此很少人能看清两者之间发生了哪些具体的动作。不久,又一声枪响,警察刘德勇的枪中射出一颗子弹,23岁的青年陈军被打中致死。

事发时间是2006年5月19日晚9时许。2009年10月6日,陈军的遗体,连同那个可怖的枪口一起火化。

为什么三年之后才火化?这三年经历了哪些曲折?

采写/摄影:本报记者鲍小东

命案前因

丁家兄弟带着民警上门解决家庭纠纷

巷子叫“幸福巷”,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汪水路。它倾斜向上,长约80米,宽约4米。

在距离巷口70米处,是一栋两层四合院式的楼房,主人叫丁发友,妻子陈红。死者陈军是陈红的大弟弟。

2006年5月19日下午,陈军带着弟弟陈超,和苏军、龙德朝等6个朋友,通过这个巷道,来到丁发友家。他此行的目的是想吓唬一下丁发友的父亲丁德喜。丁德喜对陈红只生了两个女儿一直有所不满,那天上午,丁德喜特意赶到丁发友家,让丁发友与陈红离婚而另娶。

丁发友拒绝父亲的要求,并让姨妹陈琴于当日将自己的两个女儿送到父亲家。他以为,两个女儿聪明、漂亮,如果父亲自己带了,就不再忍心拆散这个家庭。

陈军来到姐姐家,得知两个外甥女被送往丁父家后,便劝说姐夫、姐姐将孩子们接回来。

于是,陈红、陈琴,和陈军等人,一起去丁父家。丁德喜住在六盘水市大河矿,距离丁发友家有20多公里。到了丁父家所在的家属楼楼下,陈红、陈琴上4楼去接孩子,其他人都站在楼下。陈红、陈琴与丁德喜发生了口角,并有拉扯行为。之后,丁德喜的大儿子丁远斌、小儿子丁远伦先后从别处赶回来。丁远斌站在四楼,对陈家姐弟破口大骂,其他人遂上楼,丁远斌因为担心被打,从四楼窗户跳到邻居家的房顶逃走后报警。

当汪家寨警署(现改为派出所)的民警刘德勇和协警熊福海赶到丁德喜家时,陈家姐弟等人早已回到六盘水市区。而丁家兄弟希望借助民警,将这起家庭纠纷解决彻底,因此,他俩带着刘德勇、熊福海赶到丁发友家。

本报记者多次向六盘水市警方提出采访刘德勇的请求,但均被拒绝,理由是,陈军死后,刘大脑受到了刺激,而且在命案发生之后,多次接受调查,已经对调查者产生了抵触情绪,因此,他如今的言辞不足采信。

从照片上看,当年的刘德勇偏瘦,戴着眼镜。据介绍,至事发时,刘已经在警署工作十几年了。

警察打人?

租客们均称,警察在打人之后,还将陈琴拖进丁家

2006年5月19日晚8点多钟,刘德勇等4人赶到丁发友家。

对于这起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纠纷,丁家兄弟何以闹到如此地步呢?丁发友解释说,他们兄弟之间的恩怨既久且深。

丁德喜夫妇共育有四个子女,老二丁发友的经济条件最好。丁发友称,大哥丁远斌曾数次跟他提及,将他的儿子送给他,但均被拒绝。

而弟弟丁远伦因与丁发友长相相似,顶替丁发友的身份在大河矿上班。丁发友原是大河矿的正式职工,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他离开大河矿,在城区开“摩的”,养猪喂鸡。那时,丁远伦无业,还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因此,丁发友同意丁远伦顶替了他的身份。

丁远伦曾数次建议二嫂陈红将“丁远伦”的户籍迁到市区,而将丁发友的户籍留在大河矿。一次,在给母亲祝寿时,丁远伦还对陈红说,如果二哥“出事了”,就取消“丁远伦”的户籍,留下“丁发友”的户籍。陈红称,因为怕影响工作,丁远伦甚至不同意丁发友为小女儿上户口。

因为这些恩怨,丁发友认为,丁远斌、丁远伦带着警察去他家想置他于死地。

刘德勇等人最初敲响的是房客曹江的房门(丁发友家楼房除在二楼留下4间自住外,其余全部出租),曹江正和另一名房客谌明学在房间里看电视。事后,他们在警方调查和律师询问时均称,当时,警察态度很凶地问他们老板娘在不在家。

刘德勇等人又开始拍打丁发友家的铁门。这道铁门把主人和房客们隔开了。当时,丁发友、陈红等人都在距离他家300米远的“七品火锅店”吃饭。只有陈琴带着陈红1岁多的女儿在家。

陈琴开门时,刘德勇问:“你是谁?”

陈琴自称是保姆,但站在身后的丁远斌说:“她是丁发友的小姨妹,下午也去我家闹事的”。陈琴和丁远斌兄弟遂发生了口角。

之后的关键细节,当事人和目击证人在事后接受警方调查时多有分歧。

陈琴称,刘德勇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下令进屋搜查,但被陈琴阻拦。刘德勇抬手打了陈琴一记耳光说道:“凭我这身警服还要搜查证?”

当时已是晚上8点多钟,所有租客都已回到出租房,且因为警察动静太大,几乎所有人都站在门外看。租客们在事后接受警方调查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称,他们看到警察在门口打了陈琴。

而唯有刘德勇和丁远斌、丁远伦的询问笔录显示,他们并没打陈琴。丁远斌和丁远伦的证词称,他们看到室内没有其他人,准备离开,这时,陈琴用右手抠自己的鼻子而出血,然后打电话给丁发友称,警察打人了。

但是租客们均称,警察在打人之后,还将陈琴拖进丁家,至于室内发生了什么,他们没有看见,但听见陈琴大喊救命。

抢劫、强奸?

陈琴的陈述并未被调查组采信,数次复查均维持原结论

六盘水“警察开枪”事件迷局

陈军的父亲和女儿。孩子的母亲已经离开了这个家庭。

六盘水“警察开枪”事件迷局

丁发友的家,租住了很多房客,很多人都作证曾目睹陈琴在门口被民警打耳光及拖入房间。

事后,陈琴对警方所做的讯问笔录的原文显示:

戴眼镜的警察(即刘德勇)说,“这小贱人嘴还硬,拉进去把她废了”。说完他就走到我身边揪住我后脑上的头发,将我的头往客厅的墙上撞了几下,然后他说,把这个小贱人废了。之后,另一警察(即协警熊福海)就走到我身边和他一起一人一只手,将我往我姐卧室里拖,拖进屋后,一人撑住我的一只手,将我撑躺在床上,我使劲地扳就扳到地上,大喊救命。两名警察又将我拖到床上,我喊救命,戴眼镜的警察就用手捂住我的嘴,又用手扇了(我)右脸两耳光,右鼻孔流血,我用手去捂鼻子时,丁老大就抬起我的双腿,将我的外裤迅速脱下,放在地上,又将我被脱至膝盖处的短裤脱下,将他的外裤内裤脱至脚裸,扒在我身上。狗大叫,丁老大说,这样怕不行,我们干脆走了。戴眼镜的警察说,“大不了他来我一枪崩了他”。说完,丁老大爬起来,将他的裤子穿好。两个警察就往外走,丁老大、丁老四走在后面,丁老四趁我还在穿裤子时摸了我双乳后才出去。

她说,丁远斌等人对她实施强奸时,她还看到丁远伦在翻抽屉。陈红则称,她回家后发现,家里丢了6万元钱和一对金耳环、一只金项链,并立即报警。

但2006年7月5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督察支队和六盘水市钟山区检察院作出的联合调查结论显示,调查组只采信了和陈琴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刘德勇、丁远斌、丁远伦的证词。

调查结论称,“调查组反复对刘德勇本人进行询问,并对现场目击证人熊福海、丁远伦、丁远斌的调查,均没有证据证明刘德勇等人殴打陈琴”。“调查组认真全面调查,并对陈琴下腹部及右大腿外侧伤痕进行检验,其受力方向是由下至上,跟陈琴所述暴力方向相反,同时根据现场目击者在场证词,此控告无证据支持”。

几年来,丁发友、陈红等人不服调查结论,不断上访,六盘水市公安局、贵州省公安厅多次作出复查意见,均维持原调查结论。

2009年10月18日,本报记者从警方提供的现场勘察照片中发现,事发后,调查组在进入丁家勘察时,抽屉是被打开的。

还有照片显示,陈琴嘴角严重破裂,右胸部、下腹部、右大腿外侧等处都有明显的且面积较大的伤痕。丁家门口地板砖上有三滴血,右侧卧室床单上有一块20×10cm的血迹。床单被警方带走,至今未归还。

在调查答复和之后的数次调查结论中,对陈琴嘴角和右胸部的伤痕、床单上的血、打开的抽屉均未作片言只语的解释。

而上述现场勘察资料是调查组于2006年5月19日23时到5月20日10时所做。在事发后至警方勘察前,无人进入丁家。

命案发生后,陈琴跟随陈军去了医院,丁发友被警方带到红岩警署做询问笔录。“我做完询问笔录后就往家走,在走到巷道时,看到警察在现场勘察,当时有警察(后来得知是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沙征凯)问,谁是丁老二,我说我是。然后,他就让我带着他到我家去勘察。”丁发友回忆说。

丁称,这是事发后他第一次回家,他看到家里十分凌乱,地上、床单上都有血,沙征凯疑惑地问,陈军是在房间里被打死的吗?丁发友回答,这些血是陈琴的。在沙征凯做完现场勘察之后,陈琴、陈红等人才回到丁家,之前他们将死去的陈军从医院送往殡仪馆。

根据丁家房客们的笔录:刘德勇等人进入丁家,好几分钟后才出来,之后就看到陈琴背着1岁的外甥女、满脸是血地跟着刘德勇,一路问他,为什么打人。

陈琴则称,刘德勇等人出去后,她穿好衣服,给丁发友打了个电话称,你兄弟带人进屋打人了,之后便背着外甥女跟着刘德勇。

因此,如果调查组结论正确,那么,陈琴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做出以抢劫和强奸两项罪名来诬陷刘德勇等人的决定,在打电话通知丁发友的同时,打开抽屉、抓伤自己的三个部位、把鼻子抠出血,并将血散在床单上,制造出完整的证据链。然后背着外甥女跟上刘德勇。

“我现在还是个大姑娘,我会撒谎说别人强奸我吗?”10月16日,只有小学文化的陈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反问道。

她称至今保存着当初被撕烂的衣服,和带血的乳罩,但因不相信以当地警方为主的调查组,因此从未提供给办案警方。

两声枪响

厮打过程中,又听见一声枪响,陈军倒在地上

2006年5月19日晚8点多钟,丁发友在“七品火锅店”吃饭时接到陈琴电话,于是开着摩托车首先往家赶,在巷子里,他看到陈琴满脸是血地跟着刘德勇等人。

他先将摩托车在自家院子里停好后,再返回,此时,刘德勇、陈琴等人距离丁家仅20米。事后,调查组在现场勘察时,于此处发现第一枚弹壳。

丁发友问陈琴,是谁打你?

陈琴说,这个警察(指刘德勇)。

之后,陈琴等4人推搡刘德勇致其摔倒,刘爬起来后掏出了手枪称,闲杂人等让开。然后朝天鸣枪示警。此时,丁发友和丁远伦扭打在一起。

刘鸣枪后,提着枪沿着巷子往下跑,这时,陈军迎面赶到。

据陈军生前多名在场的朋友回忆,丁发友开着摩托车离开火锅店后,其他人也先后步行赶往现场,陈军走在最前面,因为知道是打架,所以有人手上提着未开启的啤酒瓶,还有两人拿着木棒。

但是他们赶到现场后,发现有警察,都先后将啤酒和木棒扔在地上。

陈军生前朋友龙德洪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说,他刚跑进巷子30米远处,就听到第一声枪响,又往里走大约10米

远,就看见陈军指着警察在说什么,陈超、苏健、苏刚、龙文站在旁边,接着,陈军、陈超扑上去打警察,陈军和警察厮打过程中,就听见一声枪响,陈军倒在地上,警察提着枪从他身边跑过去,后面还听见啤酒瓶砸过来。

苏军在接受警方讯问笔录时说,当时,他和龙德朝、龙德洪站在距离刘德勇、陈军一丈远的地方,龙文、苏健、苏刚站在陈军、陈超两兄弟的两边围着,距离他们约1.5米远,都没拿东西。

陈军这些朋友的说法和刘德勇的说法十分接近。

刘德勇在2006年5月29日(10点30分到12点)接受警方讯问笔录时称:

我看到三四个人跑上来,前面的那个人提着一把刀,随后跟着几个提着棍棒之类的东西,他们几个围着我们不让我们走,我叫熊福海去打110,我和丁家两兄弟和他们僵持着,陈琴就上去撕扯,我当时担心混乱中,他们用刀杀我,就把枪拔出来,没上膛,我看见周围围观的人好多,就喊:闲杂人等闪开。人群散开了,但还有五六个人围着。这时,陈琴上来撕扯,把我推倒在地,围的那几个人也冲上来要打我,我快速爬起来,退了两三米,就把枪拉上膛,开了第一枪。随后,我看见丁家两兄弟去拦冲上来的这帮人,但有一个人没拦住,同时,后面的人也有人用砖头来打我右肩部,冲上来的这个小伙子伸手推我一把,我就往后退,他接着追上来,抓住我的右手腕,抢枪,我喊放开放开,他不放开,接着枪就响了。

这些讯问笔录显示,刘德勇在无意识状态下开了第二枪。

之后,刘德勇提着枪跑到街上打的士赶到六盘水市公安局报案说明情况。而陈军家属及围观人群则打电话报120,组织抢救。

“这表明警察存在失职行为,警察在开枪打伤人后,有组织施救的义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务人员说。

他认为,陈军对他的死也负很大的责任,因为“他明知警察手上有枪,就不应该采用这种方式维权,他可以报警,或者围住他,不让他走,但绝对禁止用扭打、抢枪的方式维权,因为对于警察来说,保护枪支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枪支被抢,则可能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

定性之争

家属认为是警察故意杀人,联合调查组的结论却是“正当防卫”

第二枪响时,丁发友站在第一枪位置,两者相距20米,而且中间有一个较大的拐弯,又是夜晚,只能借助人家的灯光才可以模糊看到刘德勇和陈军两人退到一处墙角。

丁发友称,陈军什么话也没说,手上没有任何动作,刘德勇却用枪指着他的胸口,逼着他倒退十几米,然后开枪打死陈军。

陈军家属认为,刘是故意杀人。

但2006年7月5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和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答复称,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死者陈军等人的围攻,并被殴打,刘鸣枪示警后,陈军仍对刘德勇进行殴打,陈军在抢夺刘德勇枪支过程中造成枪支击发,击伤陈军,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刘德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对陈军的死不负责任。

一名不愿出具姓名的警务人员说,警察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是,违规使用枪支,且警察和受害者有利害关系。警察故意杀人,不仅要追究开枪民警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因为领导对下属负有教育、培训等职责。

“如果是正当防卫,则是受害者一方有过错,如袭击警察,给警察人身安全带来威胁的,警察出于自我保护,而主动判断开枪,这种情况下致对方死亡,警方不负任何责任。”上述警务人员说。

而本报记者在翻查2006年5月19日23时到20日10时,“5·19”事件联合调查组的现场勘察笔录中发现,相距第二枚弹壳1米处,有一枚警用衣服纽扣,是刘德勇警服左衣袖上的纽扣,距陈军中弹10米处,有两个砸碎的“山城啤酒”酒瓶瓶颈。瓶盖未开启。而刘德勇受伤照片显示,刘德勇仅肩背部有一处不明显的红晕,经当地医院检验诊断,刘德勇肩背部软挫伤。

陈军家属不服联合调查组作出的结论。

而既然公安部门认定刘德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必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公诉。丁发友去法院起诉时,法院也以刘德勇无罪而不予立案。陈军家人于是走上漫漫上访路。

针对丁发友、陈红等人的上访,六盘水市公安局等部门做过两次复查,2007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也作出复查意见,均称,刘德勇属于正当防卫。

补充的理由是,公安部公物证签字【2006】2508号物证检验报告显示,经SEM?/ED?X检验,陈军右手附着物中检出少量含Pb元素的颗粒,左手附着物中未检出含射击残留物特征元素的颗粒,陈军衬衫衣袖上附着物中检出含射击残留物元素的颗粒。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枪支是近距离击发。

又经调查机关鉴定,枪是呈46.3度射击,“这说明射击时,受到外力干扰,结合陈军衣袖和手上有弹药燃烧后的附着物,可以判断外力干扰来自陈军,从而证实刘德勇所述陈军夺枪事实客观存在”。

申诉之路

“仅仅为了阻止丁发友上访,当地政府花费了70多万元”

2008年4月3日,丁发友再次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递交《对“5·19”事件重新调查的申请》。他认为,刘德勇是六盘水市汪家寨警署的民警,办案人员却是由六盘水市公安局和钟山区检察院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其结论是否合法?

而且,《关于“5·19”事件的复查结论》中载明,2007年1月29日,由六盘水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抽人组成“5·19”事件复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复查。但落款的印章却仅有六盘水市公安局。

因此,陈军家属认为当地公安有包庇刘德勇之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务人员称,警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开枪造成伤亡,应按规定第一时间通知检察院现场勘察,而不是通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调查警察开枪是否具有渎职行为。

他还认为,该案件应该由异地侦查机构立案侦查。

但刘德勇开枪打伤陈军并致其死亡后,首先赶到六盘水市公安局报案说明情况,当地成立了由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督察支队和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督察支队虽是公安机关内部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但它毕竟和刑侦支队一样都是公安局的下属机构。

尽管检察院应调查警察开枪是否具有渎职失职行为,并对公安办案进行监督。但直到2008年4月28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才第一次独立作出《关于“5·19”事件中出警民警刘德勇是否有渎职失职的调查报告》。

最初的调查答复是由上述三个部门联合作出的。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务人员认为,这一程序是违规的。

但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法学博士陶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往往比较宽泛,只有侦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才会回避”。

因此,他认为,该案最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除了控告、申诉之外,丁发友、陈红继续进京上访,但多次被六盘水市驻京劝返工作组从北京强行接回来。

2007年8月13日,丁发友被带回六盘水市后,以涉嫌诬告罪(诬告刘德勇)被刑事拘留,关了20多天。之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立即决定对丁发友实行劳教一年,罪名是“扰乱工作秩序”。

但这些案件和罪名之后都被撤销。

六盘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分别对丁发友被错误羁押的141天进行赔偿。

“仅仅为了阻止丁发友上访,当地政府总共花费了70多万元。”六盘水市一位政府官员说。

六盘水地方政府多次派人进京将丁发友、陈红等人强行接回来,有派专车接回来的,有坐火车软卧回来的,也有坐飞机回来的。当地政府甚至曾派20多人轮班看守丁家整整两个月,限制其外出。

上级督查

“正当防卫”变更为“意外事件”

转机出现在2008年。

2008年,中央政法委将此案划为重点交办案件,因此,去年8月22日到31日,贵州省委政法委案件督查组,到六盘水调查此案。

案件督查组仅将原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和六盘水市委政法委复查组调查核实材料综合考虑,就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问题:对陈琴是否被殴打没有进行调查;没有就刘德勇开枪情节对更多的现场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曾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供的由透明胶带粘取的陈军左右手附着物,但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而且,对刘德勇的第一次调查是在案发后第十天进行的。

案件督查组复查意见认为,无法判断陈军抢枪,因为当地公安机关在调查时,未对枪支做无指纹鉴定,“不采信刘德勇的抢枪说法”。同时,刘德勇不存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陈军的主要要件,也不存在过失犯罪,但刘德勇开第二枪也不构成正当防卫,“也无证据证明,陈军等人的围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陈军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案件督查组复查认定,事发当天,刘德勇要求进入丁发友家里搜查,当时,仅有陈琴带着一个1岁的外甥女在家,她要求刘出示搜查证,但刘没有,陈琴拒绝其进入,而刘等人还是强行进入丁家,并对陈琴殴打,致鼻子、嘴唇等处流血,受伤,随后离开。

因此,案件督察组建议,因刘德勇具有明显过错,应给与行政处分,调离公安队伍。

根据贵州省委政法委的意见,2009年2月19日,六盘水市公安局对丁发友、陈红、陈万祥做出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民警刘德勇开枪打伤致死陈军事件”重新做了定性。“经复查,现答复如下:我局原作出该案定性不妥……将此案定性变更为意外事件”。

刘德勇被处以记大过的行政处罚,并从汪家寨警署调到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务人员称,意外事件,是指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不能预见的伤害,双方都无过错,警方则要对死者进行经济赔偿,但不追究开枪警察的刑事责任。

如此定性,让办理该案的六盘水公安局的干警们觉得委屈。

“虽然我们明知这个案子是正当防卫,但是既然省委政法委作出这样的(意外事件)定性,我们也只好遵照。”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齐保平说。

齐称,这个定性对警察负面影响很大,尤其对干警正确使用枪支影响很大,“调动不了警察积极执法的主动性”。

继续上访

因为被暴打,丁发友获得公安分局1万元赔偿

陈军家属对“意外事件”的结论仍然不服,而且贵州省委政法委案件督查组并未对抢劫、强奸等行为进行调查,因此他们继续上访。

今年3月5日,丁发友又被六盘水驻京劝返工作组5人在北京找到。丁发友称,他不愿意跟他们一起回六盘水而被打“打断了手臂”。

但是4月1日,六盘水市公安局答复称,丁发友不配合工作组的工作,并且有自伤自残“倾向”,工作组为防止丁发友自伤自残,将丁发友强行带到和平苑宾馆。在宾馆里丁发友不听劝解,用头部撞击宾馆内的冰箱“想自残”“被工作人员制止”。

这份答复意见书显示,丁发友没有成功自残,但丁发友自称“被打断”的右手臂至今仍弯曲着。

4月份,丁发友继续进京上访,一个多月后,又被六盘水驻京劝返工作组找到。

5月27日,丁发友跟着工作组人员一起返回六盘水,刚下火车时,就被十几个人架住,塞进车里,暴打一顿,并被抢走3000元钱和一部万事通手机。他们将丁发友拉到丁家附近,通知陈红来接,陈红看见丈夫满脸是血,便想打电话报警,但也被打了一顿。

对于这次打人行为,六盘水市相关部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承认确有其事:“大冷天的,兄弟们在火车站等了很久,心里都有气,所以把他打了一顿。他们都是民兵”。

9月29日,丁发友因此获得1万元钱赔偿。丁在领款用途说明中写道:钟山公安分局对张春等人将本人打伤的治疗费(含本人“丢失”的三千元钱及手机一部)。丁发友称,当时协调人员说,钱和手机只能说“丢失”,不能说“被抢”,否则无法赔偿。

达成协议

家属获得补偿金同时亦承诺不再上访

自5月27日返回六盘水后,丁发友、陈红开始和有关方面谈判协商陈军死亡的民事赔偿事宜。因为上访了三年,丁家的钱也花光了,还借了高利贷。

9月29日,双方就赔偿金额最终达成协议。

这一天,丁发友、陈红在六盘水市公安局填写了公安机关回访信访事项登记表,还分别在公安机关打印的承诺书上签名,并与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签订了《处理信访事项协议书》。

最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一次性补偿陈军死亡补偿金人民币40万元,由钟山区汪家寨政府给予困难补助40万元。

陈军家属同时承诺,完全同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5·19”案件定性为意外事件的结论,不再上访,不在各媒体及各网站反映相关情况,如违反,按骗取国家财物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位不愿出具姓名的警务人员称,这种协议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处理信访问题上,政府是弱势,只能用这种形式“吓唬”上访者,而且类似的做法在全国十分普遍。

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法学博士陶杨认为,该协议含有威胁意味,“不太妥当”。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丁发友、陈红均称,对如此处理的结果并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刘德勇是故意杀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不同意这个结果,也不知道将来结果会如何,而且陈军的遗体在殡仪馆已经存放了3年,应该让他早日入土为安”。

2009年10月13日,细雨蒙蒙。按照当地风俗,陈军的骨灰盛在棺木中下葬了。但是,这个生命的非正常死亡所引发的诸多思考,不该随之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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