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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两份荒唐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作者:冯韦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19  更新时间:2009/11/6 14:53: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近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看到两份由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发给乐山市房管局、乐山市国土局的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出的时间是2008年11月19日,文号分别是乐中执字第151—1号和乐中执字第151—2号。记者看完了两份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法律文书后,连称荒唐,几乎不相信这是由一基层法院作出的专业法律文书。庚即赶到乐山市市中区法院核实这两份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法院政研室的一位同志看了这两份文书后,肯定地说是他们作出的,但就文书出现的错误却不予回答。

荒唐一:基层法院作终审判决

    这两份执行通知书均有这样一句话“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的(2006)乐民终字第459号、460号、461号、(2008)乐民终字第20号、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区区一个基层法院竟然作出了终审判决,这不是荒唐是什么?其实这些判决不是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作出的,而是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为什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偏偏要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说成是自己作出的?这有什么特别的用意呢?如果说这仅仅是一个笔误也难以让人信服,因为一错再错,两份法律文书都犯同样的错误!

荒唐二:执行案外人财产

    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开宗明义“……申请执行乐山市市中区交通局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五案”,而下面执行事项“请将乐山市市中区王浩儿街149号房屋中的部分产权登记转移给……”。众所周知,交通局是政府部门,所属房屋是国有资产,而乐山市市中区王浩儿街149号房屋则是原乐山市东方红航运公司集体资产,与市中区交通局没有一丁点产权关系,这是典型的执行案外人财产。

荒唐三:以执代审

    (2006)乐民终字第459号、460号、461号、(2008)乐民终字第20号、2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对王浩儿街149号房屋所涉及其实际承租的房屋部分(房屋的面积以测绘部门丈量为准)在红航公司与梁成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款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要求相关部门将市中区王浩儿街149号房屋中的部分产权登记转移给5住户。乐山市中级人法院只是判决该5户在相同条件下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判决该房屋属于5住户所有,所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典型的以执代审行为,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损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5住户实际取得了房屋产权,而产权所有人原红航公司既不知情也不知道谁收取了卖房款,这样一来引起了数百职工的不满情绪。乐山市市中区法院执行局故意曲解判决文书,人为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实属不该!

    我们希望乐山市中区法院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撤销这两份荒唐、错误的执行通知书,捍卫法律的尊严。       (记者 冯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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