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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越权发包矿山开采权,村民数年难以讨说法
作者:楚剑  文章来源:新闻148  点击数941  更新时间:2010/5/26 10:31:1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村民家被震裂的墙壁

村民家被震裂的墙壁 

房顶被碎石砸破洞口-法讯网

房顶被碎石砸破洞口

村民家房顶被碎石砸落的瓦片-法讯网

村民家房顶被碎石砸落的瓦片

正在开釆的矿山-法讯网

正在开釆的矿山

    世界著名医学家李时珍故乡的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有一个依山傍水、风景秀丽的村庄,这里土地肥沃,矿产资源丰富,名叫银山村,村里有500多户人家,1800余名村民,2007年前该村曾先后被当地党委、政府授予“先进党组织”,“招商引资先进集体”。然而,该村却至今处于贫困状况,成为全县唯一一个没有实现村级通公路的村。当地村民说:“我们是守着银山受穷啊”! 

   2006年7月20日,时任银山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的李均雄,未经村委会讨论与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擅自与邻村扎营港村签订了一份矿山开采合同,以每年七千多元承包额的低价将本村的大片山地承包给扎营港村开采碎石。事后李均雄才在村委会上通报了此承包事宜,并请镇政府作为鉴证方在承包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而扎营港村又将开采权转包给第三人---江苏省镇江市一个体业主张继华负责开采经营。

    自张继华承包经营后,银山村村民便开始集体签名到镇、县两级进行上访。村民主要意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矿山采矿炮声震耳、砂石横飞、水遭污染、房被震裂,对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危及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村民认为此承包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三是价格低、代价大。村民们说:该碎石厂现年产量达70多万吨,平均每吨给付的承包费仅为人民币一分钱。但却给该村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破坏与水质污染,这样的招商引资可把我们老百姓招苦了。

    针对村民上访的放炮安全问题,蕲春县纪委、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以及蕲州镇等单位曾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走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此曾作出这样 一个书面说明。说明中认为该矿山“其手续合法,各项证件齐全,安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爆破振动、爆破飞石的最短距离都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爆破飞石基本没有,爆破振动对房屋的影响程度目前尚无权威机构作出定性结论”。   

     对安监部门的答复,村民们却并不苟同,他们自行拍摄了很多照片,并列举了大量事例,坚持认为采石场对他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他们的房屋构成了直接或间接影响。对于安监局关于“爆破振动对房屋的影响程度目前尚无权威机构作出定性结论”一说,村民们更是认为:作为负责全县安全监管的安监局,不去请有关权威机构对矿山开采是否危害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定性可靠的结论,难道还要老百姓自己掏钱请人作结论吗?胡锦涛总书记曾多次强调:百姓利益无小事! 

   2010年5月11日,刘开元、李均来等40名村民代表,正式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定蕲春县蕲州镇银山村与蕲春县蕲州镇扎营港村于2006年7月20日签订的矿山开采合同违法无效。而在三天后的5月14日,蕲春县人民法院便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而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而不予受理。 

     对于县法院的如此裁定,让村民们感到十分困惑与不解! 

    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只能更加充分的说明银山村与扎营港村所签订的矿山开采合同是违法和无效的。村民代表起诉的目的也就是要认定这一违法签订的合同无效,维护村民正当合法的权益。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采矿权是在国家许可的条件下形成的使用权,法律禁止以承包的名义转让采矿权。该村村委会对外发包,应当首先获得国家许可,在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后,才有权利将该矿对他人发包。而在获得采矿权之前,该矿的所有权和开采权都属于国家,任何人不得对该矿行使权利。而2006年7月,银山村与扎营港村都不具有国家许可的采矿资格,本无承包资格的扎营港村又以牟利为目的将采矿权转包给第三方蕲州磬发建材厂(即由江苏镇江市的張继华创办),采矿人与承包人不是同一主体,这明显违反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同时,对外承包也应当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涉及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而银山村与扎营港村签订的合同,只是由原村委会主任李均雄个人决定的,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李均雄越权签订的矿山开采合同,直接关系并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怎能说村民代表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呢?!  

     法院在接到银山村村民代表的诉状时,无论是从该村无权将国有矿产资源发包的角度,还是从该合同的签订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合同法等方面来考虑,均应依法立案受理并据此确认该合同无效。而不应是采取这种简单的办法裁定不予受理,似乎有些偷换概念、回避问题与逃避责任之嫌。其结果不仅会导致银山村村民权益的继续受损,也直接导致国家权益与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侵害。

    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修家对此说:蕲春县法院如此裁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予受理显失公正。 

     对此,蕲春县蕲州镇银山村的村民代表己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村民们迫切希望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能关注他们的生产、生活,保障宪法赋予村民的正当合法的权益,并期待国家司法机关能早日给他们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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