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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为患者开处方之后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法讯网作者:周惠琼 点击数:1885 更新时间:2008/8/1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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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护士为患者开处方之后〗的最新评论:

      7岁的何书磊因身体不适,家长带他到附近的医院就诊,听了家长及小孩就病情的口述后,当班护士便给其开处方、输液。在输液过程中,何书磊出现口唇发紫、讲话不清等症状,家长急忙拔了针头将其送往相隔一公里的州医院抢救,抢救不到10分钟何书磊死亡。近日,记者深入怒江州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护士为何书磊开的处方 

             护士为何书磊开的处方

      护士给患者开处方

      何书磊的父亲施何军告诉记者,2007年6月25日中午11时50分许,他和往常一样到儿子所在学校接儿子回家。当接到孩子时发现,小孩有出汗、手脚疼痛等情况,就把小孩送往泸水县医院第二门诊部就诊,当班医生(后来才知道是护士)听了小孩及其家长的口述后,初步诊断为中暑,开了处方并输液治疗。

      当天下午2时10分,施何军接到爱人电话,说孩子输液输到第二组时,出现口唇发紫、讲话不清等情况,很严重。施何军和朋友立即赶到医院,当时孩子还在输液,他急忙拔下孩子输液的针头,送往相隔一公里的怒江州医院急诊,抢救不到10分钟,何书磊死亡。

      鉴定结论:县医院存在过错

      事发后,施何军及时请朋友到泸水县医院拿处方及小孩实际使用的输液瓶中的残余药物(无奈第一组输液瓶及残余药液无法拿到),同时向泸水县公安局报案,通知了六库实验小学、泸水县卫生局、泸水县医院、怒江州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希望能为小孩的死亡查找原因。

      当天下午,泸水县公安局组织人员对小孩的遗体进行了解剖。同年8月29日,泸水县公安局对此作出了鉴定结论: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及中毒死亡。9月30日,怒江州医学会就此作出了鉴定结论:1、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对何书磊的医疗诊治服务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何书磊的死亡原因与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鉴定。

      施何军对怒江州医学会的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由于泸水县医院一直不提供何书磊实际使用输液瓶中的残余药物,使再次鉴定没有了任何意义。万般无奈之下,施何军夫妇只能向泸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何书磊在校一切正常

      2007年6月26日,怒江州实验小学向怒江州教育局出具了书面的《关于何书磊同学在校期间活动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情况汇报》),在《情况汇报》中表明:6月25日早晨,何书磊同学按时到校上课。据同学回忆,何书磊只是在7时40分时,说肚子痛,休息了一会就没什么了,也就没有告诉老师,直至11时05分均未发现何书磊同学有任何的异常。11时05分上第四节体育课,据体育老师说他跑了一会步,就在一旁见习,因为该同学体质单薄,所以平时的体育课几乎都未能上完,其他同学则进行接力赛人员的选拔,直到放学。11时45分,同学们在老师带队下,送到校门口。

      下午2时50分左右接到家长电话后,老师、校长迅速赶到州医院急诊科。

      后来施何军告诉记者,平时都是让何书磊在家里吃了早点才送他上学的,那天因为事情太多,所以给了他5元钱让他自己去买早点吃。

      家属: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何书磊的父亲施何军认为:其子何书磊的死亡只有两种可能:一、自然死亡。何书磊一直身体健康,也没有过危及生命的病史,这在其死亡后内脏器官检验已排除。二、何书磊的死亡与泸水县医院的整个诊疗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理由是:1、泸水县医院违反规定,允许没有医师资格的护士给患者开处方进行诊疗;2、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连常规的检查如测量体温、量血压等都没做,只凭家属和小孩的口述就开处方治疗。3、在治疗过程中引发了危急情况,医院竟然没有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以致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4、输在何书磊身上的第一瓶液体是其死亡的关键,该输液瓶的灭失致使无法提供给医学鉴定机构是医院的过错。因此,医院应当为何书磊的死亡承担直接责任。

      2月21日,泸水县法院于开庭审理了该案。

      医院:诊疗没有违反操作规程

      针对原告方的起诉,被告泸水县医院认为,泸水县公安局对尸体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并未证明何书磊的死亡与门诊部有关系。怒江州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纠纷出具了鉴定书,该鉴定书明确指出:“何书磊死亡原因与泸水县医院第二门诊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鉴定。”因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何书磊进行诊疗过程中并没有违反操作规程,且所使用的药品(同批次——记者注)经检验是合格的,因此该院的诊治和所用药物与何书磊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原告对其子的病情疏忽大意,不愿到州医院急诊,原告对其子的死亡也有责任。鉴于上述理由,该院不应该对何书磊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审理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法庭曾两次组织原、被告之间进行调解。“第二次调解时,医院为何书磊的死亡愿意赔偿8万元人民币。我说8万元我们也愿意接受,但要求院方说出愿意赔偿8万元的理由。其实,我们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只是想为无辜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遗憾的是医院领导连认个错的态度都没有。”施何军无奈地告诉记者。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泸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医患关系。怒江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表明,被告在为原告之子何书磊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过失行为。但何书磊死亡后,原、被告未按相关规定对现场实物进行及时封存和启封,以致输在何书磊身上的第一瓶液体残留物无法提取,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原、被告在委托怒江州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该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定性为医疗事故,但结论中未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作出医疗事故等级。也未按该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被告的责任程度及具体的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因果关系不明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认定的依据,对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该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相关部门各执一词

      8月4日上午,记者来到怒江州人民医院,采访了该院副院长、怒江州医学会会长周华育。

      记者:“何书磊的医学鉴定里没按相关规定作出医疗事故等级划分的原因是什么?”

      周会长:“我不是鉴定专家,所以没办法回答你的问题。”

      记者:“那做这个鉴定的专家都有哪些?他们谁能回答我的问题?”

      周会长:“保密!”

      记者:“为什么?医学鉴定委员会对这方面有保密的规定吗?”

      周会长:“为了专家们的人身安全。”

      记者:“记者的职务采访会对专家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吗?”

      周会长:“记者采访倒是正常,但是报道出去会危及专家的人身安全。”

      记者:“为什么?”
     
      ……

      随后记者来到泸水县人民医院,该院办公室主任告知院长外出陪同上级领导检查工作。记者只能对该院院长欧南桑进行电话采访。

      记者:“你们愿意赔偿原告方8万元的理由是什么?”

      欧院长:“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按理我们一分钱都不应该赔,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执行。”

      记者:“医院允许没有医师资格的护士开处方,并且对患者未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也没有封存液体残留物,这些是不是医院的过错?”

      欧院长:“那个护士是护士负责人。”

      记者:“护士负责人也是护士啊。”

      欧院长:“当时让他们(原告方)去其他医院他们不愿意去,医院虽然违反了条例,但是家长不配合,他们也有责任。”

      当天下午,泸水县人民法院和毅凡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现场液体残留物没有进行保护这一点来说,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当时门诊部不知道后面将发生的结果,护士将第一组液体的输液瓶丢弃到空瓶堆里了,因此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因果关系。就鉴定机构未按规定作出等级划分一事,法院曾经两次给医学会书面去函,同时办案人员也亲自前去面谈过,但医学会仍然没有明确。由于因果不明,等级不清,法院又不能代替医学会作出结论,所以一审只能这样判。

      本报将继续关注。

     □ 首席记者  周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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