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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冤案,湖南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调查
文章来源:《法律与生活》 法讯网作者:盛学友 点击数:1141497 更新时间:2015/3/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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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指冤案,湖南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调查〗的最新评论:

        “无关”变“有关”:
        雨花法院的支付令和裁定书

        陈更是一位办事执着的资深律师。当年在看了《南方周末》的报道后,他就觉得许俊伟和张建英的案件“有问题”并写文章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张建英的女儿看到文章后,一直在寻找陈更,直到2014年11月中旬才如愿。
        因有感于张建英女儿和许俊伟妻子的无助而介入案件后,陈更花了40多天时间“昼夜不息地”看案件资料。他研读的资料既包括12卷刑事档案资料,也包括足足20斤重的许俊伟购并明程公司后的工作资料。
        “生效判决与生效裁定的法律效力具有对等性。如果不是这样,我不敢担负这起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诉责任。”陈更律师说。
        据陈更介绍,能推翻原判的新证据,除了慈利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还包括一份《支付令》和一份《民事裁定书》。
    在合作的后期,经章胜汉一再要求,许俊伟、好房子公司与章胜汉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书》(明程公司为担保人),章胜汉成了好房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增资扩股协议书》对章胜汉的权利作了特别约定:不仅合计91亩土地(两块分别为23亩、68亩)的使用权由“公司新股东章胜汉先生享有控制、处分、使用、收益权,与其他股东无关”,而且章胜汉签署的“相关的一切法律文件无需其他股东同意,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遗憾的是,许俊伟刑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把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认定为了许俊伟“掩盖罪行”的行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写道:“从明程房地产公司被许俊伟整体收购后的工商登记情况来看,股东为许俊伟、黄晓英夫妇和张建英等人,并无章胜汉的名字。即使政府同意将这红线外91亩土地补偿给华城房地产公司,也与章胜汉及其名下的好房子置业公司无任何关系。”
        当时,好房子公司虽然并非91亩土地的拥有者,但针对保障章胜汉利益的问题,《增资扩股协议书》中至少6处出现明程公司和许俊伟做担保或保证人的内容。
        正是从《增资扩股协议书》的条文中,陈更发现了两份法律文书的相关叙述,并从大堆的工作资料中寻找出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2005)雨民二督字第2044号《支付令》和(2005)雨执字第1160号《民事裁定书》。
        “它们证明91亩红线外土地手续一经办理完毕,即由章胜汉完全控制,对于‘支付令’和‘裁定书’这么明显的字句,法官不会看不到。”陈更说。在他看来,这是“有意疏漏”。
        上述《支付令》和《民事裁定书》记载了这样的事实:2005年11月3日,好房子公司为明程公司欠其2802万元债务(许购并明程公司的资金都从好房子公司转出),向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双方商定,91亩红线外土地中的68亩土地一“出窗”,其所有权就直接办理到好房子公司名下——雨花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此予以照准。
        在谈到二审刑事裁定中91亩土地与章胜汉及其名下的好房子公司“无关”的表述时,陈更认为,这样表述根本站不住脚,原因在于“无论91亩土地在好房子公司名下还是在明程公司名下,只要许俊伟有权利将它处置给胜汉公司就不是欺骗”。正因站不住脚,这种结论被雨花区法院的支付令和裁定书推翻了。他激动地表示:“仅凭这两份法律文书,你也不能说‘即使政府补偿给华城公司红线外91亩土地,这也与章胜汉控股的好房子公司无关’吧?”
        采访后记
        “章胜汉保镖”在网络上发文称,他先后找过21名高级律师、27位高级法官和近30位法学专家,向他们进行咨询。因为明程土地已依法“进窗”,“他们给我的最终结果一致,许俊伟不是诈骗,许俊伟无罪”。目前,许、张二人的家属正在寻找这位“有良知的保镖”。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在长沙采访期间,向长沙市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分别递交了不同问题的采访提纲,但他们均婉言拒绝了采访要求。
        对许俊伟和张建英案能否顺利进入湖南省高院的重审程序的问题,《法律与生活》杂志将继续关注(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5/yuedu_0228/4798.html

    (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记者/盛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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