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
|
|
本报在8月7日报道了《“临沧财富中心广场2期”涉嫌违规售房》一文。近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记者对临沧瑞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违规预售房屋的真正原因和市民对此事件的看法进行了采访调查。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案件在8月11日上午开庭,由该院行政庭庭长杨子祥担任审判长。原告方律师认为,20名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规定了房屋的具体位置、单价、房屋总价和交纳了一万元作为购房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这应该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孙永竹和曾杉则认为,认购协议并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因此,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所交纳的一万元也只能作为定金。
原被告双方就以上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官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解程序。可就在法官刚刚离开法庭的时候,被告方律师孙永竹则当着还没有离开法庭的10多名原告说:“想要房子不可能的,你们走着瞧!”听到这些话的10多名原告立即追问被告方律师说此话是什么意思,孙永竹律师没有回答便迅速地离开了现场。在这个时候,被告方律师曾杉又因语言上的冲突与购房户发生了争执。由于在场法官和记者的及时劝阻才没发生更大的冲突。
当天下午,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违规预售缘于争抢客源?
据当地市民向记者反映,临沧财富中心广场2期(以下简称“2期”)在没有办理预售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认购,是为了与另外几个即将开盘的楼盘争抢客源。“按照去年临沧的各个房地产商的开盘进度,“2期”根本不可能比其它的楼盘早开盘预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楼盘销售人员告诉记者。
记者还了解到,与“2期”地理位置差不多的一个名为“佤山斗牛场2期”的楼盘,在2007年8月向社会发放了认购卡,并称将在9月份开盘预售。与此同时,10月和11月还有吉祥商业城和凤凰盛世两个新楼盘将开始预售。但由于“佤山斗牛场2期”土地征用的问题,没能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开盘,楼盘建设也处于停滞状态。“2期”为了同10月、11月要预售的楼盘争抢没有能在“佤山斗牛场2期”买到房子的客户,便在没有办理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提前开盘预售。
针对市民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临沧市建设规划局进行采访。该局房管科科长刘正洁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她告诉记者,目前,临沧市的房屋均价在1450元/平方米左右,当记者问,“2期”在预售时出现的相关问题时,刘科长表示他们接到购房户的反映后就开始调查,开发商也向建设局递交了书面情况说明,目前还没有调查结果。记者又向刘科长咨询,如果违规预售属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怎么处罚时,她称要采访这个问题,需要跟该局办公室联系,便离开了办公室。随后记者与临沧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取得联系。第二天记者再次来到刘科长的办公室,咨询她同样的问题。刘科长告诉记者,她对法律法规不熟,不知道具体如何处理,如果要处罚也需要等法院判决下来以后再定。
相关部门:存在违规应调查
记者就“2期”违规预售的相关问题,咨询了云南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院判决和查处违规预售是两个不同的事情,不能因为法院没有判决就不对违规的开发商进行调查处理。“有没有违规预售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只要事件存在,就要积极的调查处理。就要对违规的开发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临沧瑞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这21户住户的房屋涨价次数达到两次。第一次从签订协议的最低1370元/平方米,涨到最高1885元/平方米,平均涨价幅度为22%。随后,又在开庭审理和调解过程中,将原已调价的房屋单价进行了第二次上浮,最高的达到了1995元/平方米。该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称,第二次调价后的单价是目前房屋对外出售的市场价格,如果这21名住户能够接受的话,可以按照第一次调价的方案优惠执行。
就房产公司的行为,记者咨询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该法官告诉记者,擅自涨价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情况,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云南省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商家如果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诚信经营的,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严重影响的,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停业整顿。
□ 记者 刘 骥 谢玉鑫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