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吉安不平安!江西吉安借贷中心资金暴…
·医生走穴,患者命丧肛肠医院
·记者访谈实录: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的家族产业:…
·河南省遂平县褚堂乡村民土地遭强卖…
·长沙“强拆致死村民”曾遭威胁:你…
·河南“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调查公…
·小产权房10年"转正",举报人曝光…
点击TOP(10)  
·吉安不平安!江西吉安借贷中心资金暴…
·医生走穴,患者命丧肛肠医院
·记者访谈实录: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的家族产业:…
·河南省遂平县褚堂乡村民土地遭强卖…
·长沙“强拆致死村民”曾遭威胁:你…
·河南“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调查公…
·小产权房10年"转正",举报人曝光…
·广州花都:电动摩托企业遭拆迁,搬…
·农村妇女结扎手术致残,镇政府两万…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吉安不平安!江西吉安…

记者访谈实录:观音…

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

河南省遂平县褚堂乡…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舆论监督 >> 记者调查 >> 正文
为何不执行县府行政复议决定?--对重庆忠县拔山镇“21户”合作建房批地引发纠纷的调查
文章来源:《重庆法制报》 法讯网作者:邓大忠 点击数:11120 更新时间:2008/11/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为何不执行县府行政复议决定?--对重庆忠县拔山镇“21户”合作建房批地引发纠纷的调查〗的最新评论:

    为何不执行县府行政复议决定?--对重庆忠县拔山镇“21户”合作建房批地引发纠纷的调查

           近日,家住忠县拔山镇的金曙峰和莫及贵来信称,他们有“21户”人合作拟在该镇东门口蓝湖新城修建A、B栋总面积为1154.1平方米的住宅楼,前一届政府为“21户”合作建房所作出的审批决定,被新一届政府致函到忠县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确认为无效审批,后虽然该函被忠县人民政府(简称:县府)依法撤消,建委也为其合作建房“21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民小组、居委、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国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忠县城乡农(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上都加注了意见,可镇长就是不同意。
          “是合作建房的21户尚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是该地块所存在安全隐患暂时不宜建房?或是政府主管领导想利用亲属的名义搞开发从中谋取暴利?”记者疑惑不解,于10月5日上午带好金曙峰和莫及贵提供的书面材料驱车前往该镇进行了采访。

    开发商私自变卖
    未征面积退出场地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你们拔山场上的居民金曙峰和莫及贵(21户)于2008年10月22日申请在该镇东门口蓝湖新城合作修建A、B栋总面积为1154.1平方米的住宅楼,之前建委也为其合作建房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这次在《忠县城乡农(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上,有村民小组、居委、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国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管理所加注的意见,同意该合作建房用地转县国土局审批,你为什么不同意?”当余镇长明白了记者的来意,就指着记者出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两张《忠县城乡农(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正准备作解释,一位40岁的男子走进了办公室,便主动要求说一说。
          “我叫张孔华,在拔山政府工作至今已有十多年了,以前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现在分管交通、城建安全工作,对金曙峰和莫及贵申请在东门口蓝湖新城合作建房一事特别清楚。”
          拔山镇政府为了整体推动该镇小城镇建设,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不断提升小城镇形象,本着共谋发展、共树形象、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切合实际的优惠政策,加大小城镇整体开发建设力度,通过招商引资,现场考察论证,决定将老场镇至开发新区之间未建设地块及连接桥交给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兆发公司)进行整体开发,于2005年8月8日正式与兆发公司签订“东门开发区开发和老场镇连接大桥建设合同”。
          据张孔华告诉记者,兆发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后,因连接桥的造价高于筑坝的造价200余万元,兆发公司决定将新老场镇连接桥改为筑坝,于2005年10月8日又与政府签订一份“新区整体开发协议”,开发建设范围为东门开发区未建设地段至老场镇吕贞伟在建地段的未建地块(具体范围见规划设计图纸)。
          据了解,该场平刚刚结束,工程就断炊了,工人的工资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天天找到政府闹,政府只好出面与兆发公司协商,问兆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建光准备怎么办,而陈建光也感到实在无法,就决定委托丁德忠和何永坤来履行其未做完的工作,陈建光前期所做的工作量400余万元,由丁德忠和何永坤垫付出来。
          出人意料的是,陈建光于2005年11月26日瞒着政府与金曙峰签定了一份关于在蓝湖新城吕贞伟在建地段的两块尚未征用地块的“合作建房合同”。金曙峰交有3万元订金给兆发公司,而兆发公司又于2006年1月20日与政府签订了一份退出该镇开发的协议。张孔华告诉记者,其协议的内容是,兆发公司与政府签订的拔山蓝湖新城整体开发,是因种种原因不能完善,只好退出土地房屋开发权,其地块由政府分块处理,他方无任何争议,也不再投资在此建设开发,其原所有投入资金只能完善道路等基础建设,完善后与政府结算。

    政府为了安全起见
    暂停批地建房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兆发公司与政府签定退出开发协议时间是2006年1月20日,而在2005年11月26日与金曙峰签有一份“合作建房合同”,作为退出开发公司代理人的丁德忠、何永坤,于2006年2月18日还在此“合作建房合同”上亲笔写明了“乙方金曙峰购地后必须在2006年3月20日前动工修建房屋有效”,为什么不按合同履行?随即,记者拨通了丁德忠的电话。他说:“那是金曙峰见兆发公司退出开发后来找我和何永坤签的字,后来我们才知道金曙峰向兆发公司交3万元订金的两块地全是回填方暂时不能修建房屋,建委的刘副主任还将图纸上的两块地做有标记(详见2006年5月29日规划图),对于他交给兆发公司3万元订金后来是作为买政府1-3、1-4栋房屋的购地款。”
         “丁德忠说该地块全是回填方,暂时不能修建房屋,建委怎么会给金曙峰和莫及贵(21户)还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者质问余镇长。而余镇长回答:一是金曙峰和莫及贵(21户)合作建房的手续不合法;二是该地块全是回填方,为了以安全起见暂时不能批地建房。

    居民做假竟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记者将金曙峰和莫及贵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实。
          一是合作建房协议。该协议由21户(21人)合伙,内容时间为打印,只有18人签字盖指纹,签发时间由2008年8月15日更改为2006年8月15日。记者即便采访了一位叫金光权的合伙人。他说:“你看嘛,协议的内容为打印,前面有我的名字,但协议的后面没有我的亲笔和指纹,”金光权告诉记者。
          二是忠县城乡农(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该表由金曙峰和莫及贵代表其21户(人)申请,村民小组意见栏里面只有社长签名和时间,没有社长加注任何意见,却引起记者深思,便通过电话联系,与该社长见了面。他说:“我确实是拔山镇新化居委一社社长李家文,这事我不知道,其村民小组意见栏上面的名字不是我签的”。
          三是忠县村镇规划建设许可审批申报表。该表有胡晓明和金光权等户于2006年2月23日申请,据金光权告诉记者,他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当时金曙峰和莫及贵持胡晓明和金光权等户申请表到建委办理相关手续,而建委一直不同意该地修建房屋,建委刘副主任还在2006年5月29日规划图上申请的两块地做了标记,是后来金曙峰和莫及贵又将该申请人改为他们两个人,通过关系才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为该地深达40-50米全部是回填方,是开不得玩笑的。”余镇长告诉记者。
    为了以安全起见,该地暂时不能修建房屋,其21户合作建房户为什么还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希望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记者 邓大忠 罗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