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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欠债不还,诉讼程序缘何错综复杂?
文章来源:人民内参网 法讯网作者:宇墨 点击数:11484 更新时间:2010/1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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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欠债不还,诉讼程序缘何错综复杂?〗的最新评论:
         近年来,国务院、交通部针对道路建设中违法行为多次下发文件和规定,三令五申要求确保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严禁公路建设工程违法分包。但山东省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在即平(即墨至平度)高速公路建设中,却强行将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总承包的工程分包一段给其下属单位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青岛公路公司仰仗公路管理局这座靠山及“嫡亲”关系,无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充当“剥皮机”,将价值3000万的工程全部肢解后层层违法分包其他单位和个体户。

    违法分包,承包人变受害人

         2006年6月,包工头于进国在莱西湖水库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认识了青岛海诺机械化工程公司的孙某某,后经其介绍,认识了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晓东、工程项目部经理李德强和总工程师邓阳平,经于进国多次努力,青岛公路公司同意将即平高速公路的路基土方工程发包给于进国施工,双方对需要建设的公路路基土方工程进行了现场测量,并经项目经理和技术员签名确认。由于能够承包下这么大的工程来之不易,所以,包工头于进国再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下,当即雇用工人和机械及自己的车辆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于进国多次提起同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被拒绝,后该项目部经理告知,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因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将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所以,对外界和上级监理部门,于进国必须自认是公路公司的人员和机械,不能说系他个人的施工队。工程合同以双方测量签订的工程交接清单为准。公路工程完工一段后,公路公司开始不间断的拖欠工程款。于进国多次提及工程款结算,青岛公路公司以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俗话说“上了贼船下不来”,如果于进国在对方不支付工程款情况下,立即停工,也许不会导致如今的倾家荡产,直至工程完工结算,于进国自己垫资竞达几百万元,青岛公路集团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于进国短短的一年时间,讨要欠款就多达1800多次。最后闹到对方项目经理面不见,电话不接!修了条高速公路,本以为能大赚一笔,没想到非但搭进去自己的所有积蓄,还背负了巨额债务。因于进国垫资的工程款大部分是借的,到期没有还,亲戚朋友翻脸成了仇人,短短一年时间,于进国就因到期的大额借款被朋友多次起诉。2007年4月,于进国的二辆价值70万元的大型翻斗运输车分别被青岛法院和莱西法院查封拍卖。2007年6月,于进国自己的价值8万元的桑塔纳轿车被法院查封拍卖。2007年10月,于进国的一居住房被莱西法院查封拍卖,2007年11月于进国的工资被莱西法院查封停发,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生活费。2007年12月,于进国唯一的家庭财产现居住房屋被莱西法院查封……


    受害人于进国

    法院诉讼,幕后黑手导致案件错综复杂

          2008年4月,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于进国向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中铁十一局三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2008年5月27日上午,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五被告一反常态,竞全部称不认识于进国,也从来没有和于进国发生业务往来!更不拖欠什么工程款,于进国说:“我见过不要脸的,但我从来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副总经理刘晓东、项目经理李德强、总工程师邓阳平明明是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人,连法院送达给建工集团公司的法律文书都是李德强的签名,在法庭上,这些人居然全部变成了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人了,与建工公司没有一点关联!怎么?你们是一家?还是另有黑幕?于进国茫然了,惊呆了!他没想到,注册资金三个亿的大公司居然会如此耍赖!幸亏于进国对讨要工程款进行了录音,否则,还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法庭上,当于进国出示对方签名的工程清单时,法官问:你们不认识于进国,工程也不是于进国施工的,为什么这张清单在于进国手里?被告公路公司竞称:他们也不知道怎么会到于进国手里。言下之意,好像是于进国偷的,当于进国出示另一清单时,法官问:“这张清单上你们书写“杨为欣转于进国”的内容是什么意思”?被告公路公司无法辩解,最后竟称是转给于进国技术资料,既然不认识于进国,转什么技术资料?不认识于进国凭什么打电话时让于进国找李德强结算工程款?最后,青岛公路公司又说于进国是海诺公司的技术员,而海诺公司说根本不认识于进国,于进国更不可能是他们公司的技术员。一连串的谎言几个被告无法自圆。
          由于几个被告之间相互推脱责任,致使案件的案情更加明朗化,在案件即将结束的时候,青岛公路公司在开庭后,联合串通其他被告作假证,并在第二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企图误导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该假证莱西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并最终确定该证据系伪造,随即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青岛公路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0余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不知何种原因,莱西市人民法院没有追究被告提供假证的法律责任。

        一审败诉后,青岛公路公司以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本网派遣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该案件主审法官杨宗华对案件的认识程度和对法律运用令人惊叹。充分看出主审法官在庭前已经仔细的翻阅了卷宗材料和证据,对案件争议的焦点了如指掌。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法官主持双方围绕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进行调解,并责令代理人向青岛公路公司负责人协商具体支付于进国工程款数额。庭后,杨法官给于进国打电话,让其少要五万元工程款,双方调解结案。于进国经慎重考虑后,接受并同意该调解方案。

          庭审结束第五天,青岛中级法院杨法官给于进国打电话,要其到青岛法院进行调解,但于进国到后,本是双方约定签订调解协议却突然变成了法院开庭。这次突然的开庭审理,杨法官态度大变,不但让一审诉讼期间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当证人,而且对原告要提供的证人要求全部给予回绝。主审法官称,该工程款应当以青岛公路公司提供的证据再减去20万,如果于进国不同意,就让他一年也拿不回工程款。主审法官办案作风突然大变,里面隐藏的东西不得而知!

          如杨宗华法官所说,案件被其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莱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又被打回了原始状态。
    案件发回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于进国茫然了,二年多的诉讼,非但没有拿回一分工程款,反而使自己的经济雪上加霜,更导致讨要自己的工程款变的遥遥无期。目前,莱西市人民法院已经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至本稿发表前,莱西市人民法院还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

    违法分包工程的违法所得没有被追缴。

          在即平高速公路违法分包中,经大体计算,青岛公路公司在违法分包中非法获利就达1千万元,仅于进国小小的路基土方工程,青岛公路公司就“剥皮”了一百多万元,法庭上,于进国向法院提交了请求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于进国说:“是建设单位违法分包工程导致我倾家荡产的,他不仅害苦了我,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更重要的是应当给那些违法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一个严厉的教训,如果不收缴他们的违法所得,那么,下次,受害的可能是他人!如果这次要不回工程款,我就去挖回我修的公路,就是被判死刑也值,但我唯一对不起的是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虽然我借了钱还了一部分,但剩下的无法还清了,我对不起他们,那是他们的血汗钱啊。”

          青岛公路公司分包工程后,又将工程再次分包,违法了以下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78条第4款规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为违法分包”。根据以上强制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况,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为此,法院在该案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法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青岛公路公司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

          对于青岛公路公司违法分包公路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否有权追要拖欠的工程款?没有签订正式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交接清单是否能够作为合同认定发包人和具体工程款,对此,本网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家杨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专家王教授,法学专家听取了案件介绍和审核了于进国的工程交接清单后表示:首先于进国,其作为公民个人,没有任何的公路建设资质,青岛公路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公路土方运输和路基建设发包给于进国是违法的,合同是无效的,虽然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于进国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经通车,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于进国请求法院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其次,于进国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工程交接清单是否是工程承包合同,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民间一些公司和个人,均不可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完善的合同,但不能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完善,就认定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本案,于进国虽然没有与公路公司签订书面正式合同,其原因是青岛公路公司为隐瞒自己的非法目的所造成的,而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清单,就是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工程测量交接清单能够有形地表现工程建设承包所载内容,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法院完全可以依据该证据,认定工程量、计算工程款、确定赔偿责任人。对于青岛公路公司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则应当由具体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据悉,于进国已经向国务院、最高法院、交通部、建设部、税务局等部门对青岛公路公司多次进行举报投诉,于进国说,现在,因为法院在审理查明阶段,有些证据等待收集、质证,等待法院查明判决,如果自己的工程款无法要回,违法者也得不到严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都不管,相互扯皮,那么,我就把我当初修建的高速公路的土方挖回去,我看到时候他们怎么向有关单位解释。

          对于于进国这种“破釜沉舟”的想法,我们还能做什么?难道还要放任违法分包的现象继续下去吗?国家的法律何在?强制性规定还能强制吗?国家建设部门的红头文件是废纸吗?难道非要逼迫包工头去挖已经通车的高速公路吗??届时,我们的相关单位如何处理此事?如何向老百姓交代?如何向大众媒体解释?这一连串的问题,我们期待着国家相关部门的处理,更加期待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的再次公正判决!

        《人民内参网》将连续报道该事件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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