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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361名村民状告省政府不作为胜诉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法宣网作者:衣鹏 点击数:18397 更新时间:2010/5/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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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海361名村民状告省政府不作为胜诉〗的最新评论:
    诉辩焦点在于,逾期未对村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作出决定是否合法。

    被告方认为,村民们未补证,应该视为放弃复议申请,因此无需再另行作出决定;2009年8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要求村民们在9月21日前提供土地承包证,以证明申请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特别注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证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方坚称,提出复议申请的村民已超过了全村半数,具有以自己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因此无需提供土地承包证,不提供并不表示放弃复议申请。退一步说,即使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也应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这两种观点,在法律部门均不乏支持。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特别向国务院法制办咨询。“国务院法制办作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机关,认为类似情况需补证存在利害关系。”郑承认曾就此事与杭州市中院沟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支持原告方观点。因此,案件自2月9日公开审理后,直至4月中旬才最后宣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认为被告的观点及理由“实质上回避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否证明其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此种做法构成了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杭州市中院认为,省政府因村民未提交土地承包证,而将其视作放弃行政复议,并未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实际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有趣的是,案件胜诉后,村民们却向法制办提供部分村民的土地承包证,以便省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法院总不可能两次判省政府败诉吧?”袁裕来说。他亦不否认,此前不提供土地承包证,是为了“胜诉”。

    然而,从省政府因一处程序偏差败诉,到村民重新和当地政府就土地征收议价,中间仍有着很长的一段距离。“告省政府,主要为了给下级政府压力。”这一点袁裕来和郑显平的看法一样。

    2010年2月9日,村民们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以宁海县建设局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5月4日,法院决定受理此案。

    5. 胜诉之后:乡村民主制衡土地财政?

    胜诉已经过去了一个月,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告诉本报记者,仍在重新考虑复议申请的事宜。

    5月19日,宁海一年一度的中国徐霞客开游节举行。在县城新建的大道上游行,狮身龙头红妆大鼓鱼贯穿过城墙,一齐涌入城市开发的光鲜之地。

    这一天,在城市的北郊,胜利村的生活没有随之沸腾。那是城市的另一面。胜诉已经过去了一个月,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告诉本报记者,仍在重新考虑复议申请的事宜。

    5月21日,宁海县政府新闻办负责人告诉记者,“县政府正在紧急协调此事。”但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拒绝就此事接受采访。

    在城市化浪潮中,胜利村也许只是特例。“通过民主选举当选的社员代表,直接去交涉政府的土地征收,这种个案是极其特殊的。”曾长期调研基层民主状况的学者高战评论道。

    面对各种压力,潘冬明们也直言:“我们是村民选的,当然对村民负责。”但是,他们却更加警惕村民的自发上访。

    而郑显平甚至已经能总结出最可能出现纠纷的情况:一是地方擅自进行规划调整;二是村委会没有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就签署了征地协议;三是征地补偿款下发到村委会后,没有合理尽数发放给村民。“最后都可能一层层上告政府”。

    “类似的征地复议申请,已经占到我们工作量的40%。”郑显平告诉记者,法制办参与调解的许多土地纠纷的发生时间,往往和选举的时间接近。

    袁裕来就曾代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他感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受理也越来越谨慎。但是通过法律渠道是理性行为。

    城市化似乎已无可阻挡。今年宁海县确立的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百亿元,创该县历史之最。这几年,“政府都在狠抓重大项目建设进度”。一份文件说道,类似回竹路那样的市政重大工程,必须领受项目进度责任状。对施工不力、进度缓慢的工程要在全县通报批评。

    桃源街道2009年末向县政府回报项目进展时,自称为落实项目经历了“街道夏季大会战”,而“胜利的村留地和旧村改造用地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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