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图片文章 |
|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
|
|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2322 更新时间:2010/4/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发布日期】2010-03-01 【生效日期】201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1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第八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条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下一条文章: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的最新评论: |
没有任何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