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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的几大法律命题
作者:陈霄 高原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770  更新时间:2014/3/19 9:17:51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news
 
       保险:巨灾保险难题多

       无论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还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保险业的改革着墨并不多:前者一句话“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后者也是一句话“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但从两次的表述来看,巨灾保险制度将会得到实质性地推进已无需质疑。
       在我国,巨灾保险一直发展缓慢。据统计,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能够占到灾害损失的三至四成,而我国不足1%。最常用来说明此问题的是世人熟知的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最终保险只赔付了20多亿元,占比0.2%。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两会的“金融改革与发展”记者会上坦陈这些数据时,用了“非常重要和紧迫”来形容政府构建这一新型保险制度的决心,“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减轻政府和财政的负担”。他说。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确实缺乏专门针对地震等自然灾难的险种,一些意外险的险种在附加险部分偶尔会有所涵盖。据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称,绝大多数人不会想到去购买类似自然灾害这类的保险,而且保险公司本身也对推出这样的险种缺乏积极性。
       针对巨灾保险的制度设计,目前讨论得比较多的是如何界定其性质,即其到底是政策性的还是非政策性,是强制还是自愿购买?如果是前者,因补贴缺口非常大需要国家财政上的大力支持,若是后者,则面临法律上的困惑,因现行法律只规定了交强险是强制推行的。
       “我认为推行巨灾保险困难很大,一旦实行,保不保得起就是个大问题。一家保险公司如果只有100亿元的赔付能力,巨灾造成了上千亿元的损失,怎么赔?”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管晓峰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项俊波在公开场合曾表示巨灾保险是世界级难题,因为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如果按照商业化运作,保险价格往往很高,群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他也坦言国内保险业发展历史尚短,市场不够成熟,行业实力不强,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有限。
       项俊波并没有透露巨灾保险条例将采用哪种路径,但他提到,要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

       信托:创新能力不足

       尽管不被广泛熟知,信托业已成为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服务业“老二”。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四季度末,我国67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0.91万亿元。
       虽然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激增,但信托行业的风险也逐渐暴露。而且随着政策的调整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信托业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探寻能够抓住未来市场发展机会的信托业务经营模式,就会发现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逻辑起点必须进行切换,即从融资方的融资需求切换到投资方的投资需求上来,更多地立足于委托端客户的理财需求开发、设计相适应的信托产品。
       他认为,信托行业未来的转型之道不外乎有三种形式:一是基于私募投行定位的业务优化;二是基于资产管理定位的业务转型;三是基于财富管理定位的业务转型。相应地,未来驱动业务发展的核心因素将不再是简单的外部机会,而是精细的内部专业化能力。
       而另一方面,近期部分信托项目爆出刚性兑付危机,引发外界对以信托资产为代表的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担忧。
       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信托业到期清算的问题资产约200亿元,不良率仅0.268%;2013年问题资产规模也有所上升,但是相对于10.78万亿元的总资产规模而言,不良率仍非常低。
       2012年至今,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及潜在的金融风险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发表报告提示我国影子银行风险问题,这也是我国金融改革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信托行业发展得太快了,所以尽管我们不断修改评价指标,但很快就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了。”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闵路浩表示,“所以新一轮的评价指标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这其中,信托公司最为关注的是新监管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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