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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购”成新消法执行“盲区”
作者:戴蕾蕾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771  更新时间:2014/4/2 10:59:52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新消法以“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首次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但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消法实施的半个月时间里,由于关于退换货的“兜底条款”没有相关细则,很多商家打了这个漏洞的“擦边球”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尽管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首次赋予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消费者网购的商品,在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它的实现正因电商平台对新消法“兜底条款”的不同理解而变得有些困难。
       据记者观察,相比于传统的网络购物交易维权,“海淘”族在行使“后悔权”维权的过程中,显得颇为困难。不论是“淘宝全球购”、“天猫国际”、京东商城的“海外购”、苏宁易购的“全球购”,还是顺丰速运的“海购丰运”,“海淘”领域似乎无一例外地成了电商7天无理由退货的“盲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国内消费者“海淘”消费规模增长的速度为117%,远高于国内网购64.7%的速度。2013年,我国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更是超过700亿元。即使如此,在“海淘”的消费中,消费者很难真正享受到7天无理由退货的待遇。

       被绕开的“海淘”

       新消法实施半月后,记者登录淘宝网发现,不少商品下都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标识,这表示消费者在收到货后,7天内可无条件申请退换货。
       淘宝网公关经理张鲲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为配合新消法的实施,淘宝网结合淘宝平台自身的商品性质,已在2月公告了《消费者保障服务之“7天退货”支持范围、处理流程及条件》,并于3月11日生效。根据此新规内容,淘宝网在3月中上旬对全网支持7天退货的商品进行统一标识,标识覆盖了淘宝上绝大部分卖家。
       但记者却发现,在淘宝全球购平台上,超过七成的商品并没有该标识。
       海淘族于晴(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她曾经在一家韩国直邮店铺买了件价值300多元人民币的衣服,货品寄来后她并不满意,希望退货,但店家以海淘商品性质特殊为由拒绝退换货。于晴和卖家几番沟通后,卖家终于同意了退货,但邮费要她自己支付。
       “顺丰寄韩国首重120元,EMS首重则要220元,光邮费都能再买件新衣服了。”无奈于高昂的运费,于晴放弃了退货。
       记者在“淘宝全球购”网店随机询问,一家英国代购网店店主明确表示,除非是质量有问题,否则货物售出一概不退。在该店“买家须知”的第一条“退款和退货”中注明,由于海外代购的特殊性,如非因发错货品/尺码,或严重质量问题,恕不接受其他理由的退款要求(例如邮寄延误、大小不合、色差、质地厚薄、上身效果等原因的退货均不接受)。此外,细则中还特别注明,线头、色差、轻微车线高低等情况,不属质量问题,也无法退货,并要求消费者考虑清楚后再购买。
       据记者观察,在淘宝全球购平台上作出此类说明的店家不在少数。
       “代购的商品有些是专门为某位顾客购买的,要做到7天无理由退货非常难。而代购的商品,如果退货,高额运费消费者也一定不愿承担。”常年经营海外代购业务的淘宝店主索拉说。
       而海外代购的商品性质,也让索拉直言成本太大,不易退换,“有些代购的名牌包价格上千元,如果有人退货,这种成本上的损失会十分巨大。”索拉说。
       在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服务之“7天退货”支持范围、处理流程及条件》中,淘宝平台的商品被划为默认不支持“7天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等6类商品)、可选支持“7天退货”(包括贴身衣物等9类商品)以及必须支持“7天退货”(除前述15类以外商品)三大类。
       “代购类商品”被划分在可选支持“7天退货”的范围之内。淘宝还对可选支持“7天退货”加了特别说明,“一般默认为支持‘7天退货’,卖家可根据商品性质选择不支持‘7天退货’”。对于不支持“7天退货”的商品并没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统一标识。
       阿里巴巴旗下另一个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天猫国际,虽然打出“100%国内退货”的口号,但商品细则部分也写着“海外直购商品暂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极速退款、退货保障卡”,“消费者与卖家协商一致后可以退货到中国大陆境内指定地点”。
       京东商城也在其售后服务的条款中提及商城的售后总则“不适用海外购商品”。
       新消法中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在海淘市场遭遇落地难。

       “兜底条款”谁来释法?

       张鲲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支持7天退货服务的商品,会在宝贝详情页、搜索结果页统一浮现7天退货标识。但代购类商品属于淘宝网“7天退货”服务商品分类中的可选支持“7天退货”服务的商品,所以由卖家根据商品性质选择是否为消费者提供此类服务。
       “如遇到新消法中提出的‘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种情况,在下单页面也会有醒目的字眼,提请消费者注意。这与新消法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张鲲鹏说。
       新消法第25条规定了4类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其中包括消费者定做商品一项。同时,在“兜底条款”中,还规定了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原则。
       “‘兜底条款’适用要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第二需要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说明一定要开辟通道,让消费者看到并进行确认,而不仅仅只是提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后悔权的制度设计具有强制性,不容企业随意排除,也不以企业写明为前提。
       但这一“兜底条款”的设计,让“后悔权”的实现十分困难。
       “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标准究竟怎么理解?又由谁来认定?在实践中,很可能出现商家自定标准的情况。若没有配套规定细化,最终‘后悔权’实施的范围会变得狭窄。”互联网协会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赵占领表示,一般海外代购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商家开店,店里有现货,消费者付款购买后,走国际物流运回国内,店家除了赚佣金、手续费之外还赚一个商品的差价;另一种是商家本身只是起替国内的消费者代买海外商品的作用,相当于代理人。
       “第一种类型,买卖合同完全存在于买家和卖家之间,卖家本身就是合同的当事人,除非商品本身属于新消法规定的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范围内,否则原则上应该是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而第二种情况,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与消费者是代理关系,这种情况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有一定的合理性。”赵占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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