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利益刺激骗退税案频发
“骗税问题屡屡发生的原因,其根本诱因是利益驱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分析称。
据介绍,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2008年以来,国家连续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目前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已达13%左右,近年每年全国出口退税达1万亿元人民币。高额的退税和巨大的利益成为骗税分子铤而走险的根本诱因。此外,一些省市还对出口创汇采取奖励、财政补贴、银行贷款等鼓励性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虚假出口贸易的发生,进而带来了骗税问题的发生。
据介绍,目前增值税税制及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不足也是骗税问题不断发生的重要内因。我国现行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超税负返还等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采用自开自抵收购凭证的增值税抵扣办法,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不完整;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个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税额大量沉淀,存在虚开发票的空间;而目前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无形中造成了出口货物的征、退税脱节,即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与退税管理由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管理,无法实现出口货物征、退税的密切衔接和有效监管。
此外,出口货物的监管“缺位”也是骗税产生的直接外因。出口货物的监管涉及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监管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配合,为骗税分子利用这些监管“缝隙”实施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海关对出口货物不可能批批查验,骗税分子便钻空子采取“以次充好、以少报多、低价高报、空箱闯关”等手段套取单证真实、内容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而税务机关只能在事后就单审单,无法核实出口贸易的真实性。
而打击不力也是骗税猖獗的重要原因。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对骗税行为缺乏具体界定。只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骗税的定性标准不够清楚明晰,给各地稽查部门查处骗税案件带来很多困惑。加之税务机关执法权限和手段有限,在查处骗税案件中取证、定性难度较大,容易造成不法分子潜逃、证据灭失、赃款转移等问题。骗税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力的查处,使得不法分子有恃无恐、骗税活动愈发猖獗。
骗税手法从假向“真”转变
“上世纪80年代的骗税,一般是做假单据,比较容易查。进入上世纪90年代,方式就变化了,真真假假,比如货物是真的,单据是假的。进入21世纪,手法更加多样,基本是买来的真单据,与地下钱庄、中介机构勾结等等。”广东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副处长覃为勇介绍。
据税务部门反映,随着金税工程的推广使用,不法分子的骗税模式已由传统的“假票、假单、假货、无资金流”向目前的“真票、真单、有货、虚构资金流”转变。不法分子在供货、报关、结汇等多个环节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资料,用符合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的“真票”的表象,掩盖其虚假的购销业务和虚假的货物出口。
虚假购货,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最重要的一环就是为出口企业设计虚假的购货环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法分子自行成立或者收购一些“供货企业”直接向出口企业虚开发票,这些“供货企业”再从上游设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或者通过大量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解决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这些“供货企业”往往存续时间较短,一般半年或一年就注销或走逃,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此外,不法分子“找”个别上市公司或规模较大企业,买通内部人员向出口企业虚开发票,这些企业信誉较好因而容易成为检查漏洞;“找”存在大量富余票的企业,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开票费,让其向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实出口,取得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借货出口”。许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产品出口已免税无需退税,不法分子便通过货运代理、报关行取得其真实出口货物信息和报关资料,通过支付手续费让报关行把这些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以实际控制的出口企业名义报关,取得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法分子再根据报关信息所列金额和内容,向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等地查处的“闪电一号”专案就是典型的“借货出口”,该案涉及企业102家,虚报出口货值达24亿元,骗取出口退税3.28亿元。
另外,“虚报出口”。报关出口商品金额与实际货值严重不符,如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少报多甚至无货出口,报关单和账务处理上表现为有真有假、真假结合、以真掩假,甚至是无货虚开。不法分子通过外贸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高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在广西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厅经侦局侦破的凭祥越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中,不法分子用空包装箱或废旧相机、塑料模型替代数码相机虚假出口,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再将废旧相机、塑料模型及其包装物混入进口水果走私入境,以便重复出口,共计骗取出口退税3296万元。前述宁波海关的骗退税案也如出一辙。
虚假结汇,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不法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目的,采取非法手段制造出口收汇的假象。不法分子往往采取将资金汇出再通过境外的关联企业或关系人以货款的名义转回境内,或者张冠李戴,将其他外汇收入顶替虚假货物出口销售的外汇收入,或者直接从地下黑市购买外币带出境外,以货款的名义转回境内等方式编造虚假的外汇收汇业务,套取银行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用于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
此外,不法分子为实现完整的骗税链条,还可能在虚构货物出口业务、虚假会计核算、申报出口退税等多个环节作假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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