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被指证据造假
2012年2月,薛燕被曝由于公开向社会公众借款,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而“跑路”,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薛燕进行通缉,并于几个月后将薛燕逮捕归案。
彼时,除了博云悦邦,尚有多个企业和个人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向公安机关对薛燕进行了举报,“除了公开向社会集资,利用自己和银行的关系,骗取贷款也是薛燕融资的一大途径。”一位熟悉薛燕的业内人士透露。
在广发银行和博云悦邦案件在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期间,刘有云和赵军向公安机关以及南京白下法院进行了举报,彼时,白下法院以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原白下分局,后原白下分局将案件退回未予立案侦查。
在秦淮区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刘有云、赵军又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报案,秦淮分局并未立案受理。
2014年8月18日,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发银行业务流程中的瑕疵不足以消灭其债权”,博云悦邦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借款本金4417423.91元及利息、复利。
然而,案件中浮现的众多疑点以及银行业务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却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在此前的采访中,广发银行城中支行行长顾轶斌曾表示,对于虚假合同的问题,银行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合同上有双方的盖章便可通过,并一再强调,广发银行有自己的审查体系,该笔贷款的发放是合规的。
赵军则向记者反映,通过开庭情况以及广发银行出示的证据来看:“有十足的理由怀疑,银行在帮助担保公司伪造材料。不仅银行的贷款手续我们之前都没见到,一些关键性的证据还存在篡改的行为。”
除了贷款所用供销合同造假、银行没有履行各项通知义务之外,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如何被取走也是关键问题之一,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广发银行出具了《结算业务查验身份申请表》和《结算业务授权委托书》两份文件,正是这两份文件让赵军产生了怀疑。
首先,在广发银行提供的该份《结算业务查验身份证申请表》中可以看到,申请时间2011年9月8日,申请人第一栏为赵军,第二栏为刘博弘,“这份文件一式两份,我手里也有一份,可只有我自己的名字,没有刘博弘的名字,而且这两份文件中我自己的名字均是影印而成,可广发银行提供的文件中,刘博弘的名字却是手写填上去的,这明显是后来加上去的”。赵军气愤地说。
此外,在另一份《结算业务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兹委托孙茜、刘博弘为委托代理人,办理结算业务。而在这份广发银行提供的文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可以明显看出,书写孙茜和刘博弘的笔迹深浅有明显区别,且字迹不同;二是委托书签订的时间为2011年10月,可取走汇票的时间却是2011年9月13日,难道还有先取汇票再签委托书的道理?”赵军表示。
对此,博云悦邦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要求对两份证据进行鉴定,但广发银行代理人当即表示,对该两份证据不作为证据提交。
在几经投诉无门之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博云悦邦向中纪委江苏巡视组进行了举报。
为了核实有关情况,记者曾赶往广发银行南京分行采访,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提纲后书面回复:“我行起诉博云悦邦未按时归还款项案件,秦淮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18日一审判决,对于媒体提出的相关问题,请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法治周末》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