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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跨法律障碍
作者:张 舒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2717  更新时间:2015/1/14 8:38:2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国企负责人谈混合所有制改革
“需要增加真正的吵架机制”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沈佳苗
法治周末记者   张 舒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多家央企和国企随之纷纷推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随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选定6家央企作为改革试点单位,开始推行“四项改革试点”工作。  2014年7月15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表示,试点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二是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三是在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四是在国资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中央企业选择2到3家开展派驻纪检组试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也将“混合所有制推进中的风险和防范”作为一项重要议题进行讨论。
       会上,深圳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斌、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副总经理杨珊华、中国核建集团总法律顾问李超晖、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邢力和东航航空总法律顾问郭俊秀就这一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增加一个吵架机制

       “在关注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方面问题时,法律治理结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杨珊华在年会上指出。
       他表示,推进这项改革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只要进行混合,自然而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去完善。“但是,并不是说法人治理结构必然会完善得非常好,这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公司治理结构里面需要增加一个吵架机制,如果都是国有企业则很难吵起来,因为在国有企业内首先需支持国有企业一把手的工作,吵架显然不现实。”杨珊华说道。
       杨珊华认为,有了混合所有制经济自然而然会增加吵架机制,因为有民营资本等外部资本的存在。“这需要增加一个真正的吵架机制,让吵架能够挣钱,而且能够挣更多的钱。”
       对此观点,郭俊秀表示赞同,同时他提出,吵架机制外,国企还应该多向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学习。
       “从多年和外资、民资合作过程中来看,外资企业有几个好的方面值得国有企业借鉴,特别值得法务人员予以重视。”郭俊秀说。
       郭俊秀提出,在进行合资合作时,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主体设计和组织架构设计上比国有企业灵活,因为它会充分在税法方面和风险承担方面做一些考虑。“比如把投资主体设到哪一个岛,或者设到哪一个避税国家或者地区。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选择运用这种方式的总数上来讲,明显要比国有企业多,这也是值得国有企业学习的地方。”
       郭俊秀表示,外资企业,特别是大型的外资企业在进行合资合作的时候,在协议文本的完备性和详尽程度上比国有企业具体。如果说同样一件事情是两个国有企业定一个协议,这个协议的完备程度、详尽程度肯定不如和大型外资企业参与的合同文本。
       郭俊秀坦言:“当然国有企业也有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考借鉴的地方,比如说大型国有企业它的安全管理。但是,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确实比较强。”

       管理层持股非常重要

       在引入民营资本后,管理层的持股问题也是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其实,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里面一定有私人资本。国药做混合所有制经济有一个经验,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很多是靠投资并购实现。”杨珊华称,“相较于(外来资本)对国药进行投资,更多的时候是国药对外投资,国药每年投资并购的金额有10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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