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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跨法律障碍
作者:张 舒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2717  更新时间:2015/1/14 8:38:2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保险业能否获反垄断豁免权

       李祝用:“一定程度的限制保险费率折扣上限、佣金支付上限等自律措施,在确保得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应当给予阶段性的豁免。”
       孟雁北:保险行业很难获得行业豁免,并不意味着特殊的行业和其他行业是一样的,可以从行业模式的合理性、行为存在的必要性来进行分析和讨论

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
法治周末实习生 代秀辉

       “去年反垄断是公司法务的热点问题,保险行业也卷入了热点之中。对于相关处罚决定我们进行了分析,行业中确实存在垄断行为,应当进行纠正、整改。我们也看到如果执法机构简单按照反垄断法有关的条文查处,就会有一些本来应该豁免、但由于立法缺陷未能豁免的行为遭到处罚。”在2014年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李祝用在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司法”为主题的讨论环节表示。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对保险行业的高额罚金也让业内人士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
       “反垄断执法带来的影响,对一个企业来讲可能会颠覆一种业务模式;如果处罚的金额比较大,也会影响到保险公司获取新业务资格、进行投融资、业务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所以各家公司对反垄断问题都非常重视。保险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经营规律,有些业务活动,比如行业统一制定示范条款、共保等,在反垄断法适用上应该予以豁免。”李祝用认为。

       部分行业自律公约被认定垄断

       据李祝用介绍,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等部门陆续在湖南、新疆、内蒙、辽宁、浙江等地对财产保险业开展了反垄断执法检查和处罚。
       资料显示,各地针对保险业的反垄断调查多集中于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签订的横向价格协议,即通过协议方式固定保险产品的手续费、费率标准、费率浮动比例等。
       2014年9月2日,国家发改委通报称,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针对车险市场的“自律公约”构成垄断,被处1.1亿元罚款。
       而在此之前,湖南省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也曾组织当地财险公司签订自律公约,规定对新车保险不得给予任何费率折扣和优惠,该协会及6家财产保险公司被湖南省物价局罚款239万元。而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及6家财产保险公司也因组织签订自律公约被新疆发改委处以总计651.14万元罚款。
       “由于面临全行业亏损和偿付能力的双重压力,为规范市场秩序,行业协会才组织保险公司签署自律公约,杜绝乱打折降费、随意支付高额手续费等非理性竞争行为。”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资料发现,1999年至2013年,保险业仅2000年、2003年和2005年三年整体出现少量承保盈利。而2013年,45家公布车险保费的险企承保亏损额则高达16.5亿元。
       李祝用认为,保险公司传统的一些业务经营模式,比如通过自律协议方式固定保险产品的费率标准、费率折扣比例等以及通过设立新车共保体对市场份额进行划分,的确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保险业应当整改、纠正。
       “反垄断执法对传统的保险行业自律模式,即通过行业自律来遏制市场恶性竞争的做法提出了挑战。”李祝用说。

       呼吁通过修法获得行业豁免

       李祝用呼吁,考虑到保险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的特殊情况,应在反垄断执法时对保险行业的一些经营行为给予豁免。
       “行业通过自律公约来限制恶性竞争,更多的是在之前恶性竞争后行业低价基础上的自律,并没有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总体上是起到积极作用的。考虑到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行业发展是主要矛盾,应当考虑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平衡。一定程度的限制保险费率折扣上限、佣金支付上限等自律措施,在确保得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应当给予阶段性的豁免。”李祝用说。
       此外,除共保、统一制定行业示范条款外,对于保险业广泛采取的共同计算风险保费、共同再保险、行业组织开发新产品、强制保险费率厘定等行为,都应予以豁免。
       因此,李祝用建议,对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关于垄断协议的内容进行扩充性的解释,明确部分行为适用该条款,并且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保监会共同起草保险业反垄断豁免的规定,明确赋予保险公司集体豁免的事项、条件、期限和续期方式等,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施行。

       专家称保险业难获行业豁免

       “目前,保险法正在修改,有些行为可以在保险法中规定豁免。但长远来看,应修订反垄断法,针对保险等行业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对豁免进行统一规定。”李祝用说。    不过,在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孟雁北看来,保险行业很难获得行业豁免。
       “讨论保险业里面的反垄断法豁免问题,这涉及到到底从行业豁免的角度切入,还是从行为豁免的角度切入。因为准确来讲,能够获得反垄断豁免权的行业,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讲一定会越来越少。”孟雁北在中国公司法务会议上表示。
       孟雁北认为,我国垄断行业并没有也不能当然获得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资格,在是否适用反垄断法的问题上不会被特别对待。
       “我国反垄断法第7条的规定也不意味着垄断行业当然豁免反垄断法的适用,行业主管部门的产业规制行为同样不代表着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垄断行业的执法权的排除,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案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孟雁北进一步表示。
       孟雁北同时表示,想获得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有获得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可能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国法律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正在逐渐缩小。”
       而对于李祝用提到的行业自律行为与反垄断执法的相关问题,孟雁北认为:“行业自律与反垄断法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目前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反垄断法不是很熟悉,或者理解不是很深入和准确,也与反垄断法本身专业性强有关。”
       在孟雁北看来,保险行业很难获得行业豁免,并不意味着特殊的行业和其他行业是一样的,可以从行业模式的合理性、行为存在的必要性来进行分析和讨论。
       孟雁北认为,如果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能够不断融合,产业政策就不再是纯粹的产业政策,而是“竞争友好型”的产业政策,那么反垄断法与产业规制法律制度就存在广阔的互动协调空间。
       “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并不存在终极利益上的冲突。在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政府产业规制部门会形成各司其职、约束制衡、重叠执法与互动协调并存的关系模式,并日渐走向执法融合。”孟雁北进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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