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内定企业量身定做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一环,其决定了哪些供应商可以参加招标。但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采购人与其委托的招标公司合谋的情况,主要方式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某一个供应商中标的倾向性条款。
据张健介绍,为了排除竞争对手让内定企业中标,在标书中设置特殊条件甚至量身打造标书是惯常做法。
一位曾参与过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对媒体称:“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
刘恒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具体招标的过程中,采购单位比较强势,比如采购单位想让张三中标,李四来了,采购单位或者招标公司就会明确告诉李四‘不要参与竞标,已经内定’。如果李四一定要参与,即使中标,到时也会在支付、验收等环节被百般刁难。现在企业也都清楚,不和采购单位搞好关系也拿不到标。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何红锋表示,从理论上来讲,采购人或者招标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文件应具有通用性,不应该具有排他性。
“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量身定做的情况,采购人在看中某个品牌之后,招标公司就会按其技术规则、技术标准来编制招标文件,这样其他供应商就很难中标了。”何红锋说。
“由于涉及到技术问题,一般来说,对某个供应商或者其专业技术不是很了解的话,一般人很难从招标文件中发现隐形的对其他供应商构成歧视的条款。”何红锋说。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常年关注政府采购,他说:“表面看,招标公司往往是打着客观公正、依法招标采购的旗号;但实际生活中,他们无法保证公平,难以为所有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在竞争对手如林的其他社会中介面前,招标公司如果希望源源不断地获取招标代理业务,必须与采购人处好关系,听从采购人的指挥;同样,为了可靠的利益共同体,采购人也必须借助招标公司来完成招标文件的设计。总的来看,采购人委托招标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谷辽海说。
评标专家缺乏独立性
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中,专家评审环节必不可少。
依据政府采购法,所谓的专家评审是指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会从专家库里临时抽取专家负责评标,评审委员会进行打分和排序,采购人也按照这个顺序进行确认,即中标供应商必须由评标或评审专家打分推荐,而负责招标的采购人或招标公司不能自行确定。
在何红锋看来,评标专家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表面看,谁会中标或不中标,决定权似乎掌握在评标专家手中,但是事实上可能会出现采购人想要哪家供应商就会选定哪家供应商的情况。
“之所以会出现采购人想让谁中标,谁就会中标的现象,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编制的招标文件具有倾向性,导致看中的那个企业更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得分更高;二是,目前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有些评标专家缺乏独立性,希望有一个人告诉他们选哪个。”何红锋进一步解释说。
张雷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实中的采购项目往往一立项就有供应商跟踪,采购人在招标前就内定了中标供应商。为了招到拟定的供应商,采购人往往安排采购人代表在评标现场对专家进行暗示或者明示选择哪家。比较会来事的评标专家甚至在采购人代表没有表达之前就主动征询其倾向性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倾向性打分。”
谷辽海表示,评审专家的费用和报酬,通常都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因此他们几乎不可能背离招标公司的真实意图,通常都会如其所愿进行推荐。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副局长梁戈敏认为,表面上看起来都是电脑系统来抽取而产生的专家,但电脑只是一个工具,需要人为操作来完成,一般来说,谁负责招标,就由谁来操纵评委,这是可以做到的。
“如果评标专家评出的结果和采购人预想的结果不一致,按法律规定,必须按照评标专家评出的结果来选定供应商。但是现实中,采购人实在不满意的话,可以取消采购,等着下一年再次采购。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何红锋表示。
那么,如果严格监督,采购人没有从中进行干预,评标专家是否就能作出公正的评判结果呢?
张健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比如采购某种设备,有5家企业来竞标,并且标书很厚(至少100页),时间又有限,一般最长只有半天时间。5本标书,半天时间现场看完,并且还要针对各项指标打出合理的分数,这是很荒唐的事情。”
赵勇也表示,评标时间的业余性,造成专家把应当认真阅读的招投标文件当作字典翻一番,匆匆打分完事。尽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分之一专家认为需要延长评标时间时,招标人应当延长”,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实践中,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时不诚信,比如次品桌椅事件,并且在现有体制下,供应商上次招标履行合同的效果不会影响下一次的投标机会,这就需要加强供应商的诚信建设。”赵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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