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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
寨根司法所为何要接受这起财产继承案呢?前因是根据周金英的诉求和桑树村调委会介绍,陈士军生前姊妹六人,父亲去世早,母亲一人独自生活,,陈的姊妹认为周金英虽于陈士军共同生活,生一女儿,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不合法婚姻,他们都认为周金英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另认为陈士军在有病期间,周金英未尽到妻子的义务,在陈士军有病期间都是弟兄,姐妹跑前跑后,趁周金英没回家之前,他们早已将陈士军存单,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保险单转移,待处理完陈士军丧事后周金英一无所有,他们出言赶周金英母子离开陈家,于是才有司法所的介入。
司法所介入后,在调查过程中,无意发现有一张陈士军身份证复印件,所长沈建敏小心翼翼的收藏起来,经放大复印后,与周金英一道,从派出所,卫生院,劳保所,银信部门 到“三淅高速”指挥部调查取证。证据拿到后,司法所召集上述当事人,在大量事实面前他们不得一一拿出陈士军存单,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等。
三:调解
司法所沈建敏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召集各方当事人以案说法,讲事实,摆道理。司法所认为:陈士军与周金英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多年,并生下一女,现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只是没有补办手续,对其丈夫的遗产应当有继承的权利,房屋,存单家庭其他共同财产属二人共同生活中共有财产,有权分割。经司法所三天的调查和与各方当事人座谈做工作后,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①房产作价65000元,周金英分得43000元,陈母亲11000元,女儿11000元。有周金英支付给陈母1000元,该房产将归陈圆继承,有周金英代为管理,任何人不得干涉。②存款68000元,扣除埋葬及债务,周金英分得39326元,陈母分得9381元加香菇补助1600元,计11431元,女儿分得9831元。③女儿随周金英生活,女儿所分得财产由周金英代为管理,周金英不得处分,待女儿年满18周岁,由女儿自行处分。④陈士军借胡建军10000元用香菇偿还。⑤胡建军垫支车费800元,陈士周垫支医疗费300元,礼单陈士周分得1000元,胡建军1000元,从5910元加王建柱还200元卖猕猴桃2500元,合计10400元中有胡建军支付。⑥埋葬费13930元,礼单收入6620元,胡建军统收统支。有周金英从存款中支付亏空5910元。⑦本协议一式五份,三方各一份,村委会,司法所各一份备案。
寨根司法所巧调解,巧分割,最终达到陈士军母亲,哥嫂,姐妹与周金英母子都满意,一场艰难复杂的遗产分割纠纷圆满画上句号。周金英母子泣不成声,口中不断说“谢谢沈所长”。村委两班人也高兴地说,咱司法所真行,这要不是司法所,我们村里可真没办法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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