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书记温卡华今天在此间透露,从2009年6月至今年2月,全区4个试点法院按照量刑规范化方法共审结了583件案,上诉率仅为3.95%。审结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抗诉,没有一件引发上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撤诉率也明显提高。
温卡华说:“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地防止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
现场见闻
法制日报记者 莫小松 常鑫 法制日报通讯员 莫辉
记者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亲眼目睹了一起案件的量刑过程。该院是广西4家试点量刑规范化的法院之一,整个量刑过程清楚明白。
这是一起盗窃案的审理现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伙同另外3人(均另案处理)在西乡塘某宿舍区盗窃了3辆摩托车。
由于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很快进入量刑阶段。公诉人提出,本案应按周某涉案的金额8430元,确定基准刑为两年零六个月。但周某有几个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周某参与的其中一起盗窃因被小区保安发现而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建议减少基准刑10%;周某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减少基准刑20%。最后,公诉人建议对周某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周某本人对公诉人的建议没有意见。他的辩护律师认为,周某犯罪未遂数额不该算在内,按照他盗窃得手的数额6150元,他的基准刑应当为一年零两个月。律师还说,周某在本案中应该算是从犯,而且是初犯,也有悔罪表现,建议对他适用缓刑。
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10分钟后,合议庭得出评议结果,当庭作出了宣判: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有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周某的基准刑应为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周某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减少基准刑10%;犯罪未遂情节,可减少基准刑10%;归案后坦白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可减少基准刑20%;有退赃物行为,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减少基准刑20%;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10%;预缴了部分罚金,可减少基准刑5%。综上,周某应减少基准刑的75%。
判决结果是,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