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土生土长在本村的姑娘,想当然地被认为是“泼出去的水”,她们一旦结婚,村里就会要求她们将户口迁出;如果她们嫁的是城市人(或称非农业户口者),虽然她们的户口可以“挂”在村里,但她们却变成了客人,或无权再享受村里的待遇,或削减她们的应得的权益。
把户口留在本村,即使结婚出嫁,在夫家也很难享受到相关待遇。如果娘家再取消或削减她们的权益,她们该到哪里主张?
在农村,男人能否享受到完整的村民待遇,主要是以户口作为参考标准,结婚与否,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而对女性,是否结婚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
出嫁女究竟是不是本村村民?她们为何总是被排斥在本村村民之外?
誓要讨个说法的一家人
恩赐?还是歧视?
王俊英坐在卧室的床上,双手掩面,一言不发。她的丈夫赵福提,愤怒地朝前来采访的本刊记者嚷嚷:“他们这样胡作非为,难道就没人管了吗?”他们的儿子赵文韬,显然不明白这个家庭到底遭遇了什么,一会儿跑出客厅,一会儿遛进卧室,时不时地眨着无邪的眼睛,冲记者做各种各样的鬼脸。
今年28岁的王俊英1980年11月出生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董庄子村;2004年2月与户口在陕西潼关的赵福提结为夫妻;次年1月,他们有了儿子。赵福提原籍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木厂村;1989年将户口“农转非”迁至父亲所在的陕西潼关;之后,赵福提通过上技校,成了一家国营金矿的职工;2000年,由于金矿效益下滑,赵福提下岗之后又回到了天津,随外婆一起生活。
赵福提人是回来了,可他的户口却留在了陕西。按照王家人的说法,王俊英的父母没有儿子(王家只有两个姑娘,王俊英是长女),赵福提属于王家“招”的姑爷。“我当时想把户口迁到董庄子村,找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冯建喜商量,村里不接收。”赵福提说。
如果董庄子村仅仅是不接收赵福提的户口,一切都会风平浪静。但随后的“平改楼”补偿方案,却让王家人很是恼火。
2006年6月,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董庄子村结合张家窝镇的总体规划要求,计划将该村所有平房全部拆除的同时,征收部分耕地,进行“平改楼”建设。
2006年8月,董庄子村出台了《平房改造拆迁还迁方案》。针对“平改楼”征收该村部分耕地的实际情况,方案规定,凡具有董庄子村农业户口的村民,每人补偿27平方米的楼房,之后,村委会再将该村剩余耕地重新分配,按照人口的多少,平均分配给村里具有农业户口的村民。
如果按照村里的方案,王俊英和儿子(记者注:王俊英的儿子赵文韬户口上在了董庄子村)有望每人得到27平方米的楼房。总共54平方米,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来说,虽说谈不上什么宽敞,但与借住父母的房屋相比,显然是天上人间。然而,让王家人没有想到的是,2006年9月,当王俊英的父亲王国胜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之,因为她是女性,只能享受男性村民一半的待遇,而她的儿子,只能享受四分之一的待遇。也就是说,王俊英只能得到13.5平方米的楼房补偿,她的儿子只能得到6.75平方米。如此一算账,原计划能补偿54平方米,现在只能补偿20.25平方米,整整差了33.75平方米。
“我家是双女户,招姑爷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你不给我家姑爷楼房补偿就算了,怎么我家姑娘也成了半个人?”多年来接受“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思想教育的王家人对于村委会的补偿方案意见颇大。
“你已经嫁出去了,凭什么还要村里给你补偿?”2008年11月10日,在董庄子村村委会门口,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冯建喜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我们在制定补偿方案时,考虑到嫁给非农业户口的本村姑娘,在夫家不能享受任何待遇,才规定给她们一半,剩下的一半,她应该找她的丈夫去要;如果她嫁的是农业户口,一半也没有。”显然,给结了婚的姑娘一半补偿,在这名村干部看来,已经是一种恩赐。
“这样的规定肯定是对女性的歧视!肯定是对女性权利的侵害!”王俊英的丈夫赵福提情绪激动,“《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利,你一个村委会,有什么权力这样做?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
“这不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而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平改楼’是一乡一策,一村一策,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当本刊记者对董庄子村的“平改楼”补偿方案提出质疑时,冯建喜说,“给她们一半补偿,是全体村民代表讨论的结果,我认为它是合理的。”
“同样是出生在董庄子村的人,如果是男性,即使因为招工或上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村或农转非,他的妻子和子女的户口不但可以继续落在村里,而且只要他的妻子和子女是农业户口,也能享受每人27平方米的楼房。”王俊英说,“如果是女性,只要户口迁出或农转非,丈夫和孩子把户口落在村里是绝对不可能的。这样的规定不是歧视女性是什么?”
少数人中的少数人
据王俊英的父亲王国胜说,董庄子村共有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大概1700多口, 近600户;张家窝镇人民政府给本刊记者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类似王俊英情况董庄子村还有20余户”,不同的是,“其他户都签订了协议”,接受了村委会的补偿方案。
“歧视女性的方案我们绝对不接受!哪怕我们不要那二十几平方米的楼房!”王俊英的丈夫赵福提说,“我们全家人(记者注:赵福提所指的全家人包括王俊英的父母在内),都是这个意见,非要讨个说法不可!”
显然,权利受到侵害的女性属于少数人,而誓要维护权益的王俊英则是少数人中的少数人。
自王俊英与赵福提结婚后,夫妻俩一直借住的是王俊英父母的房子。由于城镇化速度加快,董庄子村早已无地可种,夫妻俩就靠在当地的私人工厂打工维持生计。本刊记者前去采访时,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王俊英所在的工厂裁人,她在家已经呆了三个多月了;她的丈夫赵福提,虽然每天有班可上,但一个月的收入也不超过千元;一家人的日子过得很艰难。
即使这样,为了讨个说法,王家人在经济条件十分拮据的情况下,还是给家里安装了宽带和电脑,搜索相关政策法律的同时,到有关部门反映他们遭遇到的不公正待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委会的补偿方案与国家法律不符,与村干部交涉又没有结果,王家人把希望寄托在了上级有关部门。
然而,到有关部门整整奔波了两年之后,王俊英的丈夫赵福提除了将法律条文背得滚瓜烂熟外,没有看到任何希望。他找法院,法院让他找政府;他找政府,政府又把他推给法院。两年来,天津市凡是与法律沾边的部门,赵福提统统跑了个遍,却没有哪个部门“管”他的事情。
2007年11月20日,针对董庄子村“平改楼”补偿方案中歧视女性的内容,本刊给张家窝镇人民政府房国海镇长发去传真,希望听取镇政府的意见。
“该村平房改造规定都是以村党员及村民代表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民主讨论通过的,并无不当之处。”两天后,张家窝镇人民政府给本刊记者发来电子邮件,希望本刊“配合我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王俊英思想工作。”
镇政府认为村委会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村委会自然不会理睬王家人的要求。“就算是法院判村委会给王俊英母子全额补偿,村委会也不会执行。”2008年11月10日,董庄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冯建喜对本刊记者说,“除非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法院,难以迈进去的门槛
2007年6月,在王俊英的强烈要求下,西青区人民法院终于收下了王俊英和她儿子赵文韬的民事起诉状。法院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卡,对于这次起诉,王家人抱着极大的希望。
希望很快破灭。2007年6月23日,西青区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西青区人民法院认
为,“起诉人所诉请的内容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对王俊英母子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家人不服,于7月2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8月1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对王俊英母子的起诉,作出了“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任何案件经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就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对于两级法院的裁定,赵福提表示不能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符合四个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而我妻子和儿子的条件与该法的规定完
全相符。”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我的妻子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的同等楼房补偿,当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的被告,我们起诉的是村委会,村委会自然就是明确的被告;第三,要求有具体的请求,我妻子和儿子的请求是与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第四,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被告村委会归西青区管辖,西青区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赵福提说。
2007年11月5日,王俊英母子针对两级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向天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申诉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然而,每当王俊英的丈夫赵福提向受案法官询问结果时,得到的答复都是:“再等几天!”
“再等几天?到底要等多少天?”自申诉书提交给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来,王家人就天天盼着法院能给出个结果来。赵福提说,“哪怕法院判他们不享受村民待遇我都服,但你拖着不判是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不明确,把我们法院放到了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我们怎么判?只能裁定不予
受理!”2008年11月10日,记者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访到了相关法官。“按照《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这种案件人民法院确实应当受理,可我们也有我们的难处。”这位要求记者不要透露其姓名的法官如此说。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何在?”本刊记者问。
“是高院(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文件。”这名法官回答。
“什么样的文件?通知还是批复?这个文件我能看到吗?”本刊记者追问。
“你可能看不到,是高院的一个调研性文章!”这名法官说。
据有关人士分析,法院之所以将这类案件拒之门外,可能是担心一旦开了这方面的口子,大批出嫁女就要到法院来打官司。
“我们向高院写了请示,高院已经给了口头答复,王俊英的案子很快就会有结果。”2008
年11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那名要求不要透露其姓名的法官告诉本刊记者。不过,
截止本文发稿的2008年12月8日,那名法官仍然让赵福提“再等两天”。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宪法》第48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婚姻法》第9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