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闫利生,男,汉族,28岁,身份证142326198012185014。山西省临县索达干村人,大专学历,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服役。电话0351-3301979。
事实与证据
2008年10月12日下午三时许,我约同学张少伟去曾经的房东焦海红家去拿我的东西(房租已于2008年10月8日结清,有焦海红亲笔写的字据为证),在焦海红的棋牌馆与陌生人师俊伟发生了一句口角,师俊伟突然扑上来左手揪住我的衣领,右手就势抡起凳子连续砸在我的头部,焦海红.李左平夫妇紧跟着扑上来打我,同时还有一名男子不停地打我的同学张少伟,张少伟吓的双手抱头蹲在地上任人殴打,我被打的头部血肿,左耳出血,对方仍不停手,剧痛难忍之下,我本能的自卫了一拳,我头部,身上又挨打了十几下才发现师俊伟倒在地上,嘴边有血.120很快就把师俊伟拉走.紧接着从棋牌馆外又陆陆续续又冲进来六七名手持木棍.橡胶棒的男子,二话不说又对我进行了30多分钟的持续殴打,然后把我强行捆绑,搜身,背部横插木棍,推出棋牌馆边打边游街示众,最后才解除捆绑,于下4时许把我强行押至长风派出所,从此失去自由。
1. 长风派出所民警李伟徇私枉法,利用职权在刑拘请示.提请批准逮捕书上这样歪曲和捏造事实:“2008年10月12日15时许,嫌疑人闫利生在本市小王村因租房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后,将师俊伟殴打至轻伤。”先将我关进看守所,背上故意伤害的嫌疑。
2. 万柏林区检察院公诉科刘清富于2009年2月13日去看守所提审我时,不听我的陈诉,不看我浑身的伤,只是这样问:人家多少人把你打成啥样那是另一回事,你只要说你是怎么打人家的就行了。我说我自卫了一拳,刘清富不满意,就照抄了提请批准逮捕书让我签字,我一看跟警察捏造的一样,就拒绝签字。[见万检刑诉2009第166号起诉书]
3.2009年4月21日,我被羁押6个月零9天后终于戴上脚镣手铐上了法庭,法官李志强见我已被羁押半年多,就在判决书中隐瞒了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等多人持械殴打我在先,并致我头部、左耳、右肩、背部、左小腹、左腿等多处受伤的事实及证据,并采用师俊伟的虚假述和焦海红、李左平夫妇的伪证来给我定罪,以故意伤害罪判我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最先持械打伤我的师俊伟9000元。[见万刑初字2009第225号判决书]
我于2008年10月12日被打伤后就失去自由,直到2009年3月,万柏林检察院才发现我身上有伤,就以证据不足退回万柏林分局要求给我做伤情鉴定,可办案民警李伟知道一旦给我做了全面鉴定,此冤案就无法成立,所以只给法医提供了我左耳一处有伤的病历,导致法医只给我做了左耳一处的鉴定,鉴定左耳为轻微伤,而此鉴定结果至今都不告知我,然后才被迫对参与打伤我的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每人行政处罚500元,此处罚决定也至今都不告知我。[事实上打伤我的人远不止这3个人]
也就是说,至今都未查清我是什么伤,至今都没弄清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我牢也坐了,钱也赔了。以上所诉的直接证据我都已掌握,请大家互相转发,舆论监督,省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我会随时通报案情进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