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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饭桌前泪涟涟,上访路上年复年;多次求救不出警,人死匪逃已六年;公安厅长问详情,批示检察依法行;弄虚作假纵罪犯,枉法枉判失公平。
2002年6月23日晚11时控告人在家中接到开出租车女儿冯芳芳用手机打来的电话,告之其人被绑架,车被劫持,尔后绑匪抢过手机向控告人勒索5万元钱,否则杀害控告人女儿,控告人答应其非法要求并立即拨通“110”报警求救,一夜之间多次求救,公安干警敷衍塞责,见死不救反而转回家中,任凭绑匪行凶作恶造成控告人女儿被杀的悲彻惨剧。
当晚11时54分都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舒剑峰大队长向九江市公安局打电话请求技术支援,九江市公安局干警至次日上午11时才到都昌县城。(有舒剑锋手机通话清单、公安局长于君共的公安督察询问笔录及都昌县公安局答辩状为证)。
24日县委领导获悉此情后成立了“6.23”绑架案指挥部,县公安局9时后才开会调集警力部署出警(2002年7月13日《浔阳晚报》及公安局长于君共的公安督察询问笔录均可证实)。
27日早晨曹正喜被抓获,供出了控告人女儿被害地点是杭桥七0水库旁距县城26公里的县主干公路上,被害时间是凌晨4点20分左右,人和车在水库旁公路上停留近三个小时才用尼绒绳勒死控告人女儿并连车一起推入水库后扬长而去,其尸体和车辆亦是从该水库打捞上岸。
为逃避“玩忽职守、处警不力”造成控告人女儿惨遭绑匪杀害的法律责任在同案犯未抓获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匆忙结案,当年枪毙了犯罪分子曹正喜,欺骗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致使同案犯逍遥法外。
一、多次求救置若罔闻
第一次晚11时10分向“110”报警求救,巡警来到水利局宿舍院门前听控告人汇报案情后以“不是他们的管辖范围”为由逃离现场立即回转公安机关,控告人强行上车追至都昌县公安局办公大楼查问管辖单位并求救。
第二次11时35分左右,控告人在公安局办公大楼内,找到刑侦大队舒剑峰大队长、黄小键副大队长,再次向他们汇报案情请求立即救助,并着重说明了:1、从来电语音判断绑匪是三汊港一带人,自说犯有前科是惯匪。2、都昌人在都昌作案是利用地理环境熟悉便于隐藏车辆,估计当时人车未出都昌。3、控告人女儿11时15分来电求救时说绑匪手持尖刀要杀害她,情况万分危急。有舒剑峰的公安督察询问笔录中“报案人已到局里”为证。
第三次11时50分左右,控告人儿子冯鹏程与朋友数人为解救其姐姐租车到公安局办公大楼再次报警求救,有黄小健的公安督察询问笔录中“这时又陆续有一些冯上发儿子的朋友过来”为证。
第四次、第五次分别是次日零时四分、七分,黄小健副大队长在了解到绑架情况真实性及未有缓解的情况后,控告人两次通过电话向黄小健副大队长求救,有黄小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5225457 2002/6/24 00:04:19;5225457 2002/6/24 00:07:58”为证。
第六次零时9分舒剑锋通过出租车公司邱锋经理证实,控告人女儿被绑架的真实性,邱经理接到控告人的报警后也于当晚11时10分左右向县公安总机5223135报警并请求立即救助。有邱锋亲笔书证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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