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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包间费”之争 北京首例返还包间费诉讼消费者胜诉
■收费事前明示 ■服务须增质量 ■标准有待规范
吴 兢 张 砥
北京市首例消费者状告返还包间费案件,2008年7月17日由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认定,麻辣诱惑酒楼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北京律师刘云雷要收取包间费,侵犯了其知情权,判定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
饭店酒楼能否收包间费?这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刘云雷表示,“我就是想通过这个官司,挑战一下饭店的这些潜规则,为消费者讨个公道。”
在判定刘云雷胜诉的同时,法院也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使用费并无禁止性规定。“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扩大市场竞争,而非进行司法干预。”
80元“包间费”引发诉讼
今年1月15日,刘云雷与几位朋友在麻辣诱惑酒楼大钟寺店就餐。结账时,他被告知在包间消费未达最低消费标准600元,要交80元包间费。刘云雷认为在订餐及整个就餐过程中,酒楼均未告知其包间费收取规定。为此,他一纸诉状将酒楼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包间费80元。
对于收取包间费,酒楼辩称:设立包间需要投入更多成本,而包间和散座点菜使用的菜单是一致的,因此需要单独收取包间费;服务员对刘云雷口头告知要收取包间费,而且在包间内也有提示。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酒楼未将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刘云雷,侵犯了其知情权;进而使其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在这起北京“包间费第一案”中,酒楼将收取包间费与是否完成最低消费直接挂钩。“这实际是用包间费要挟消费者,迫使其消费达到最低标准。”法大律师事务所朱松滢律师分析。
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最低消费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
“包间费”该不该收
2007年12月1日,商务部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开始施行,要求餐饮企业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许多餐饮企业就此认为,只要明码标价,包间费、开瓶费、服务费等就合法了。
有关专家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中的“其他特殊规定”,并未明示是包间费、开瓶费、服务费等。餐饮企业以此作为包间费的合法收取依据,理解上有偏差。
收取包间费是否合理、合法,也是北京“包间费第一案”的焦点。法院的表态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使用费并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即使餐饮经营者制定包间费收取规定明显为企业带来额外的利润,但以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为前提,餐饮经营者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同样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解决该问题的最佳途径是扩大市场竞争,而非进行司法干预。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看来,包间收费“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得任意收取,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寇广萍则认为,收取包间费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关键看这种收费是双方协商还是一方强迫;要看收费规定是否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平、诚信、自愿;是否背离价值规律等等。
采访中,许多被访者表示,收取包间费,关键要提供更上乘的服务;仅有包间与大厅的物理隔断,不应成为收费依据。
收费缺乏标准
近年来,消费者起诉餐饮企业乱收费的案件频频发生:
2006年9月13日,北京律师王子英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结账时被强收100元开瓶费。2007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认定酒楼未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判令返还开瓶费。
2007年9月6日,山东济南市民李强到彭氏韶山冲湘菜馆吃饭,使用了饭店提供的塑封消毒餐具,结账时被要求为此支付3元。法院判定餐馆返还3元并赔礼道歉。
……
刘云雷表示,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就包间费、开瓶费等官司不断,一个重要原因是餐饮服务定价缺乏明确标准。
今年3月,甘肃省施行《餐饮业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将餐饮业划分为国家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甘肃省普通级共6个等级。其中明确规定四级及普通级店不得收取包括雅间在内的包房服务费;包房服务费以用餐金额(主食,菜肴)为基数,由省、市(州)物价局按分管权限分别确定特级、一、二、三级店的服务费标准。
朱松滢说,此前已有多个省市出台了当地的餐饮业价格管理办法。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普遍的参考标准。
寇广萍认为,餐饮业收费更多是一种市场行为,硬性制定“一刀切”的法律规范,有时效果并不好。“餐饮企业不是垄断企业,消费者有充分选择消费场所的自由。企业受到市场惩罚后,自会考虑是否继续收取包间费、开瓶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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