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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刚刚发布的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加大了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试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指出,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关系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社会形象。为此,实施办法特别增加了上述规定。
与2001年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相比,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报名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代了之前“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的规定。
据了解,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今年报考人数突破37万人,比去年增加近8万人,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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