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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1
未经批准建墓园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陆丰市潭西镇政府为深化殡葬改革,决定筹建一个公益性生态墓园。时年35岁的林耀昌得知潭西镇政府筹建墓园存在建设资金困难,经与案外人林国宣商议后,决定合伙投资建设潭西镇公益性墓园。随后,林耀昌多次与潭西镇有关领导就墓园委托、报批、征地、筹建以及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洽谈协商。同年3月,潭西镇政府经集体研究,决定委托林耀昌投资建设安福公益墓园。
2008年7月20日,林耀昌一方与潭西镇政府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林耀昌一方对安福墓园进行筹建、经办和管理,资金自行解决,潭西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做好墓园建设管理所需的文件,墓穴销售所得中的35%归潭西镇政府。在筹建安福墓园的过程中,以潭西镇政府的名义向陆丰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等部门申报墓园建设的相关事项。其中,陆丰市政府、陆丰市民政局同意潭西镇政府建设公益墓园。
同年8月,林耀昌开始动工建设安福公益墓园第一期项目,选址位于潭西镇城仔山西侧,规划用地共约50亩。安福墓园使用林地的申请获得省林业部门的批准、陆丰市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但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但林耀昌等人仍未批先建。
2009年6月,林国宣因墓园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等原因,与林耀昌协商后,撤回安福公益墓园的投资,由林耀昌独资经营管理。
后陆丰市启动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11年3月22日上述公墓用地被列入特殊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至案发前第一期墓园的用地手续仍未获得国土部门的审批。
2009年,林耀昌准备启动筹建安福公益墓园第二期项目。10月20日,潭西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委托林耀昌负责第二期项目的筹建、经营。该第二期项目选址位于潭西镇城仔山脉观音山东北面,规划用地共约100亩。
同样,二期项目在向国土部门申办相关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时,国土部门发现该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审批。
2011年11月,汕尾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安福公益墓园二期用地被列入特殊用地规划区,但该规划修改尚未获得上级批准。
林耀昌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大量改变土地用途。2013年4月,经陆丰国土部门调查,安福公墓分为两期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86 .9亩,第一期墓园共用地55 .2亩,其中建设用地28.03亩、未利用地27 .17亩,共建成1932穴墓穴;第二期墓园共用地131 .7亩,其中农用地(林地)88 .13亩、建设用地40 .98亩、未利用地2.59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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