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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贿?
辩护人:
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称,林耀昌有自首行为,其约见陈俊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陆丰市公安局的错误立案,并非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且是被索贿的。该案的主审法官在法庭上表示,辩护人上述观点缺乏依据,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
法院认为,林耀昌虽然在被立案追究行贿罪之前已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但当时司法机关已掌握相关线索,并非是主动积极交代,不应认定为自首。虽不构成自首,但在被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法院查明的证据,林耀昌当时并非只是解释情况,而是希望陈俊鹏帮忙不要逮捕他。如果只是想解释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没有必要行贿。林耀昌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此外,证据表明,林耀昌是积极主动联系中间人行贿陈俊鹏,陈俊鹏并未明示或暗示林耀昌给予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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