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张庆元、刘乾)许某雇佣周某等十人为一养殖场修建羊圈,周某等人按照许某的要求提供了劳务。羊圈修好后,许某还欠周某等人劳务费16800元。周某等人多次向许某索要未果,遂将许某告上法庭讨公道。
案件审理查明,5月19日,被告养殖合作社与被告许某签订劳务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许某给养殖合作社修建羊圈,羊圈彩钢每平米17元、草棚每平米14元等事宜,合同期限为一个月。合同签订后,被告许某又雇佣原告周某等10人为被告修建了羊圈,在此期间,被告悦和公司替被告养殖合作社给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被告许某给被告悦和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悦和能源公司现金152466元,壹拾伍万贰仟肆佰陆拾陆元整,干完工程已结清,许某”,许某并在借条的下面注明羊圈结算的情况说明。随后,被告许某给原告等10人出具欠条一份,其中写明欠原告周某工资16800元。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许某为被告养殖合作社提供劳务属实,双方并签订了劳务协议,其在签订协议后又雇佣了原告等10人为其干活,被告许某也给原告等出具了欠条。欠原告周某的劳务费16800元,被告许某应予支付。被告悦和公司、养殖合作社与原告并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已与被告许某结算完毕,故被告悦和公司、养殖合作社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许某抗辩出具给悦和公司的借条系借款关系,但从其在借条上注明的“干完工程已结清”且在借条的下方亦写明了羊圈结算的一些明细反映,其抗辩理由显然不是事实,该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支付给原告周某劳务费168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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