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冷文芳)近日,江西省武宁县法院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刘海兵、叶存伟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1月9日,刘海兵、叶存伟伙同刘书扬、叶谢生(二人在逃)商量好去抢劫出租车司机,并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在刘海兵身上。晚上23时许,四人在武宁县城三友转盘拦停雷智宝驾驶的出租车,上车行至南市工业园一偏僻处,叶存伟、叶谢生二人下车站在司机车门处,刘海兵提出要雷智宝拿些钱给他们吃饭。雷智宝见状,只得从身上拿出300元钱交给刘海兵,刘海兵嫌少,要雷智宝再给钱,雷智宝不愿,刘海兵便从身上拿出水果刀放在手上,并伸手去搜雷智宝的裤袋, 雷智宝被迫从裤袋里拿出60多元钱给了刘海兵。
第三天凌晨,刘海兵、叶存伟、刘书扬三人在武宁县艺术中心拦停夏元平驾驶的出租车,上车行至花棚路口。刘书扬找夏元平借钱,夏元平不愿,叶存伟便从后面抓住夏的衣领,刘海兵就拿出水果刀架在夏的颈部,夏元平只得从身上拿出50元给了刘书扬。刘书扬接着从车上钱盒中拿走30元,从夏元平的身上搜出160元。三人行至武宁县城老车站转盘处时被民警发现,刘海兵、叶存伟被抓获,刘书扬逃脱。
武宁县法院经开庭审判后认为刘海兵、叶存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手段,两次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