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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告送达引起的“被离婚”尴尬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董静雅 点击数:11280 更新时间:2013/8/1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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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滥用公告送达引起的“被离婚”尴尬〗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  (撰稿人:董静雅)今年开春不久,安徽泗县检察院院民行科接待了一位满腹委屈的妇女,尚未说话先红了眼圈,待略平复了心情,开口却是说了句让干警非常惊讶的话:“是妇联介绍我来检察院申诉的,法院怎么能不告诉我就判我离婚了呢?”

        由包某某的陈述可知,包某某与其丈夫陈某某均是二婚,2009年12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正式结婚。婚后,陈某某带一子一女,包某某带一女共同生活。这个重组家庭一直相处和睦,直至陈某某前妻从外地回来又要求和陈某某一起生活,家庭里为此发生吵打,陈某某于2011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两个月后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家庭矛盾更加激化,陈某某前妻霸占着包某某和陈某某共同盖起来的楼房,不让包某某和其女儿进家门,包某某只好带着上学的女儿在县城里另租房子住,一边在县城打工。就在矛盾进入胶着状态时,陈某某找到包某某,向包某某表示他与前妻性格不合,他还是愿意和包某某一起生活,他前妻不让包某某进家门,那么他就带着包某某在外面生活。包某某轻信了陈某某,2012年初就和陈某某一起到山东打工,期间陈某某只因农忙回乡过两次。直至年底,包某某回家过年,仍被陈某某前妻及子女拒之门外,陈某某也迟迟不出面,令包某某倍感心寒。年后,再三考虑的包某某决定离婚,遂向法院起诉,却收到法院让她去签收准予离婚判决书的通知。包某某莫名“被离婚”又未分得任何财产,深感委屈愤怒又彷徨无措,遂向我院提出监督申请。

        该院民行干警在惊讶之余,通过调阅原审卷宗得知,2012年5月,陈某某以回家收麦子为由,回乡后就立即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并隐瞒了其和包某某在外打工共同生活的事实。同年9月,陈某某又以回家收玉米为由,回乡参加了法庭的开庭审理,法庭缺席判决准予离婚。但本案造成包某某“被离婚”尴尬情况的关键不仅是陈某某对包某某行踪的隐瞒,更在于法院轻率的认定包某某下落不明而误用公告送达。法院对陈某某关于包某某下落不明的说法偏听偏信,未对包某某同村的亲友进行询问和调查,仅依据包某某居住地村委会的一份证明即认定包某某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未尽到适当的审查义务,从而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包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即公告送达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不能送达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进行,而采取的一种“视为送达”的方式。因此,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真正收到诉讼文书,反之滥用还会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而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故法院应当对是否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进行审慎的审查,即查明受送达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或者穷尽除公告送达外所有的送达方式。后者法院当保留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未果的证明材料,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公告送达;前者法院当查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状况,从而决定适用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地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故法院审查当围绕受送达人现居何处和是否保持音讯,向可能知晓受送达人情况的人讯问和调查,即向与案件无关的受送达人的邻居、同住亲友或者其他亲友调查其是否有受送达人的音讯。经调查核实受送达人确下落不明,为保证诉讼的进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受损,方可使用公告送达。

        综上所述,该案中,法院适用公告送达前未进行必要的调查,致使滥用公告送达,损害了当事人包某某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同时对其精神上也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可见送达虽然只是诉讼中的一个小程序,但它的公正与否可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公正性。我院就该送达程序中的问题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积极与法院沟通,法院现已制定相关规定规范了其送达行为。因离婚之诉属身份之诉,不可回转,现包某某已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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