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柴国勇)刘先生将所有的乐宜嘉店面转让给李某,李某于签订协议当日向刘先生支付了定金5000元,李某对剩余转让款49500元以各种理由推辞没有给付刘先生,现刘先生将李某诉至法院,刘先生的诉求获法院支持,李某支付刘先生转让款49500元和违约金14850元。
案件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李某与原告刘某签订店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友谊商贸成门面店铺的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李某使用。房东与原告刘某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2015年8月31日止,年租金为10万元,被告李某自行与房东协商支付剩余房租(共计75000元整)的支付方式,与原告刘某无关;门面转让给被告李某后,被告李某同意代替原告刘某向房东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样品家具、厨房电器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转让费共计80000元整,被告李某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刘某支付定金5000元,原告刘某在合同签订后2014年12月20日之前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支付转让费20000元,并将厂家代理权转让给被告李某,积极配合被告李某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如原告刘某故意造成延误被告李某所有损失由原告刘某负责,逾期一天按500元的标准向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30日之前再付尾款55000元。被告李某没按时付款按店面转让协议违约责任赔付。
协议签订后,被告李某于当日向原告刘某支付了定金5000元,被告李某也陆续向原告刘某支付了转让款25500元。对剩余转让款49500元,经原告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就引起该案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李某与原告刘某签订店面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刘某在与被告李某签订店面转让协议,收取被告李某支付的5000元定金并将店内的装修、装饰、样品家具、厨房电器交付给被告李某后,被告李某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原告刘某支付转让款75000元,其在陆续支付25500元后,对剩余的转让款49500元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原告刘某支付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诉讼请求,该院酌情按照被告李某剩余未支付转让款49500元的30%计算,支持14850元。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支付转让款49500元及违约金14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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