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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投诉应慎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黄江涛 点击数:11195 更新时间:2009/7/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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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投诉应慎重〗的最新评论:

       永川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践行科学发展观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部门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投诉应慎重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08年9月以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无政策依据,现在很多曾经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强制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致使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过程中两面为难。

    案情简介

        某职工于2002年9月至2007年9月在某职业学院(民办学校)从事教育工作,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某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给其参加养老保险,2007年9月,合同到期终止。2008年7月23日,某职工向永川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为其追缴2002年9月至2007年9月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处理结果

        由某职工回原单位协商,按照《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法规发〔1999〕7号)第3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城镇企业的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精神,参照城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进行办理。如果至今未参保,符合《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3〕47号)文件要求的,按照渝劳社发〔2003〕47号文件参保。

    评析

        此类情况造成劳动保障部门自身处于执法三难境地。

        1、劳动保障部门强制责令参保会影响民办学校的发展。如果按照投诉者的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民办学校补交2008年以前的养老保险,部分民办学校承受不起巨大的经济压力,可能关闭、停办,甚至外迁。

        2、劳动保障部门强制责令参保,民办学校会状告劳动保障部门强制执法依据不充分。

        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①《劳动法》第二条,没有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

        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也没有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③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只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⑵规范性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①《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第三条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没有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

        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中,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只扩大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度工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没有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覆盖范围。

        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中,第二条明确扩大社会保险期限覆盖范围的工作重点和有关政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点,同时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也没有把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扩面的重点。但此条的城镇各用人单位应受《劳动法》的约束。

        ⑶新出台的文件没有把已经离开单位的人员纳入补缴养老保险范围。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27号)规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劳社部〔2008〕1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与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且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社会组织应持员工档案等原始资料,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文件上限制了补缴养老保险范围是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3、劳动保障部门不强制责令参保,投诉者会状告劳动保障部门不作为。

        ⑴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⑵《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法规发〔1999〕7号)第3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城镇企业的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黄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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