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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回收”实为盗窃,真烟瞬间变假烟
文章来源:法制网 法讯网作者:邓红阳 点击数:11068 更新时间:2009/9/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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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礼品回收”实为盗窃,真烟瞬间变假烟〗的最新评论:

      法制网记者 邓红阳  通讯员 张胜利

      600多元一条的中华香烟,转眼就成了10元的廉价烟———近一段时间,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受理了5起打着“礼品回收”的旗号,趁人不备以假烟换真烟的盗窃案件,涉案人员多达14人。

      就在法院审理这5起案件时,中原公安分局又先后破获两起利用“礼品回收”进行盗窃的案件。

      这里面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玄机,让不法分子趋之若鹜,而普通百姓又是这般的防不胜防?近日,记者近距离接触了这些貌似手法“高超”的“调包者”,希望能够揭开“礼品回收”背后的神秘面纱。

      广告成“幕后推手”压低价格趁机调包

      今年年初,河南省夏邑县郭庄乡无业人员贾宾与同乡王二增先后在各媒体上刊登“最高价回收烟酒”的广告,准备用小投入换取大回报。开封的李某看到这则广告后,便想把家里价值4000元的10条中华烟卖给他们。

      双方经电话商议,决定以每条370元的价格成交,并把交易地点定在郑州市航海路与工人路交叉口。见面后,李某被安排上了一辆黑色轿车。贾宾假称要辨别香烟真假,就“随手”把香烟递给了坐在后排的王二增,而王二增每看完一条真烟后,就直接“顺手”将其与事先准备好的假烟调换,再把假烟放回李某带的箱子里。完成“指定”动作后,贾宾和王二增煞有介事地对李某说:“你的烟我们验过了,质量一般,最多也就每条300元。”

      听了这样的报价,深知自己香烟价值的李某当然不答应,他随即拿着烟下了车。然而,回到家后,李先生打开箱子一检查才发现,自己的烟已经全被换成了价格低廉的低档烟。李某赶忙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9年4月15日,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贾宾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王二增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有人掩护有人换烟能买就买能偷就偷

      相比贾宾等人别出心裁的“经营理念”,在郑州市拥有一家礼品回收店的刘春丽等人采取的方式———守株待“兔”,可以说是较为“传统”。

      2009年5月17日下午,王某拿着5条货真价实的软中华烟走进了刘春丽等人的礼品回收店。但是,原本想用家中闲置的这些香烟换些“零用钱”的王某没有料到的是,这家外表看似普通的店铺却是一家名副其实的“黑店”,老板刘春丽趁王某不注意,将其价值2900元的真烟全部换成了假烟。

      次日,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刘春丽等人被警方抓获。据刘春丽供述,这些用来“调包”的烟都是以每条10元左右的价格从黑市买来的,外包装跟真烟相差无几,里面则是最便宜的低档烟。假烟买回来后,就放到自己的礼品回收店里,之后见机行事。

      “我们‘调包’也是要选人的,不是什么包我们都敢‘调’的。如果卖烟的人不注意我们和他带来的烟,我们就会找机会将他的真烟换掉,相反如果卖烟者十分警觉,我们也就不敢轻易下手了。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有时候就给出很低的价钱,看能不能从中‘捞’上一笔。一般来说,妇女和老年人是最受我们‘欢迎’的客人。”据刘春丽等人描述,整个换烟程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由一名团伙成员吸引卖主的注意力;接着由另外2名成员借口鉴定香烟真假伺机掉包;一旦得手,就立即上演最后一幕———以卖主的烟有问题等理由拒绝回收。

      2009年6月24日,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春丽等人6个月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以“礼品回收”为由进行盗窃的四大惯用手段

      ★盗窃者将卷烟拿到手后,通常提出低于正常卷烟的价格,或以现金不够,此类烟不“收”了,或是要求开正式发票等为借口,迫使卖主收回卷烟,而此时回到卖主手中的卷烟早被换成了假烟。

      ★盗窃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故意分散卖主的注意力,伺机将卷烟调包,之后再以卷烟质量差为由将卷烟退还给卖主。

      ★盗窃者先假装按市场价格回收卷烟,但会特意使用大额钱币支付,而就在卖主专心检验钱币真伪时,伺机调包,得手后就以卷烟质量不好为由,要求退还钱币。

      ★一些盗窃者在交易时会直接以假币支付,在卖主检查真伪时调换卷烟,然后在卖主发现假币要求更换钱币时,就以没有带多余现金为由退还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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