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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觉照诉“商都网”一案法院错在哪里?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李 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调解结案,审理了原告西安市委党校退休历史教授胡觉照,诉河南“商都网”侵犯名誉权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都网在网站向胡觉照刊登《致歉声明》并挂网10天,给予胡觉照补偿金8000元”。
这个调解协议中所说的“商都网”侵犯胡觉照名誉权,指的是今年2月15日,“商都网”刊登了康春翔撰写的、胡觉照在2007年以后,重新评价诸葛亮历史作用的相关言论和著作中,剽窃了作家、著名三国史学家廖伦焰2005年以来公开的核心观点。文章名为《批评诸葛亮的“著名教授”是文盗》。
胡觉照教授胜诉的消息,经西安媒体于10月23日公开后,学者张文渊撰文分析了:“胡觉照诉“商都网”侵犯其名誉权以调解结案有两个方面的事实不清。一是胡觉照的剽窃事实是否成立不清,二是作者康春翔有没有在文章中侮辱胡觉照的人格不清”,由于这两个方面的事实法院调解结案前都没有定论,“ 因此,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这个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张文渊文章中指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胡觉照教授诉商都网侵犯名誉权案件是一桩错案,另外的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该案件中,莲湖区人民法院没有对这个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之四,对于如何确定名誉权案件的管辖权是这样解答的:
“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解释“一”中是这样解释的: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指名誉权案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
胡觉照教授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其案件的管辖权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个案件,超越了管辖权,显然是无效的、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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