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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教育的前“腐”后继,最典型的是应广美“犯罪门”事件
2008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87周年的生日。按照中国的习惯,喜庆的时候,应该说好话。然而,残酷的现实明明白白地告诉人们:社会“黑洞”——腐败时时吞噬着87周年的“老太太”。因此,有人写了一幅横批是“老太太过年”的对联:年年反腐年年腐一年不如一年,日日高唱日日唱一日高过一日。不信,请看浙江省永康市教育的前“腐”后继,其中最典型的是应广美“犯罪门”事件:
中国执政者真牛。他们可以蛮不讲理,胡作非为,人民纳税在养他们,他们却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其表现为:
一是执政者不能善政,而是用假材料欺上瞒下。最可恨的是“公仆”,什么时候都想忽悠老百姓;
二是执政者不能保护遵纪守法的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是仅仅为极少数人服务,甚至只为违法犯罪分子服务,严惩举报人;
三是执政者明目张胆地用违法犯罪手段包庇犯罪嫌疑人,国家机器成为“恐怖组织”;
四是执政者不仅仅违反已经签约的国际公约,甚至连自己制定的党纪国法都成为一纸空文,践踏人权;
五是执政者不仅仅成为污染自然环境的罪魁祸首,更是污染社会环境:道德沦丧、法制践踏、科学迷失、文化破坏的罪魁祸首;
六是执政者只考虑某一集团或者某一政党的利益,而置整个国家民族利益于不顾;
七是执政者仅仅为了满足自身的享受,而肆无忌惮地向他人、社会和自然,非法敲诈勒索;
八是执政者平时实实在在搞腐败,出了问题千方百计寻找借口,甚至利用“天灾”掩盖“人祸”;
九是执政者明明知道腐败蔓延、正义难寻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并且已经无力惩治,却还死不承认,或作高喊“严惩腐败”状,以欺骗善良的老百姓;
十是执政者只有提出动听的口号的能力,而没有执行的能力,说的一套,做的一套,“光打雷,不下雨”;
……
浙江省永康市的应广美“犯罪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浙江省永康市教育界的最大嫌犯应广美,廿多年来,犯有玩忽职守罪,受贿(索贿)罪,行贿罪,报复陷害罪等等几十种严重的罪行。因此,不断有人向永康市、金华市、浙江省和中央的政府、纪委、检察院、人大等相关部门维权反腐举报。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又挂牌督办多年,浙江省永康市纪委是这样办嫌犯应广美案的:强迫举报人在假材料上签字,进行另一种“刑讯逼供”,明目张胆地充当嫌犯应广美的保护人,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嫌犯应广美得到有效地保护,相反,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教育家尧嗣法,却被非法地开除二年了。
真是守法者倒霉,违法者扬眉;违法犯罪者高回报,遵纪守法者高风险;种德者寸步难行,种罪者飞黄腾达;蝙蝠在阳光下翩翩起舞!这就是腐败,这就是政“府”滥用公权,鱼肉广大老百姓:
自从尧嗣法2005年2月向相关部门维权举报后,永康市纪委和教育局共有三次找过尧嗣法。
第一次是2005年7月12日,永康市教育局纪委吕书#记、徐学明科长找到尧嗣法了解入党问题、职称问题、索贿情况、中层聘任等情况,尧嗣法如实汇报后,吕书#记说:纪委也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是否查处还要领导决定。尧嗣法说:知道他根深叶茂。问;有什么要求?尧嗣法说:教育不应该这样。并且要求被索要现金和财物的经过写好。
第二次是2005年7月18日上午,尧嗣法把写好的被应广美《索要现金和财物的经过》交给吕书#记,7月18日上午11点,徐学明科长告知下午到纪委与某某同志联系,下午做了第一次笔录。
在举报10个月和在纪委做笔录5个月后的第三次真是让人气愤:他们——一定要我认同他们是代表党和政府,但我真不愿意,怕他们给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抹黑。姑且认同吧——他们简直就是犯罪嫌疑人应广美的保护人。
2005年12月16日上午,在永康市纪委信访室,纪委有施海鸥、×××,教育局徐学明,教研室尧嗣法等四人在场。说是向举报人尧嗣法反馈前一阶段调查情况和了解应广美妻子在2005年12月初,拿中华香烟和茅台酒(听说还有现金数万元)等收买尧嗣法的情况。实际上既没有反馈,也没有了解,就是为应广美开脱,掩盖其犯罪行为,跟前二次的态度完全不同。其中×××不仅笔录乱记,而且还向举报人尧嗣法敲桌子发火,原因就是尧嗣法所讲的实际情况,与他们想要的假材料不符。负有反腐败职责的纪委倒打一把,举报人提供应广美犯罪的线索,有的根本没有去调查,有的去调查了,也调查不清楚,反而调查举报人的不是。如果对举报人的不是,能够全面调查清楚也好,问题是连最起码的事情都没有调查清楚。更为严重的是用假材料欺上瞒下。他们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镇压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教育家尧嗣法,不择手段地保护浙江省永康市教育系统最大的犯罪嫌疑人应广美。尧嗣法反问:“违纪比违法严重?”,徐学明竟然脱口而出:“违法不违法不是你定的?” 尧嗣法当时真想反击:违法不违法也不是你定的!是由犯罪嫌疑人应广美的行为和法律决定的。但是还是忍了。
最后,尧嗣法强压怒火(从签字的字体和内容上,可以看出)在第二次笔录上签字:“以上材料已看,但有出入。等有书面材料后,我再作解释。”后来在他们的再次强迫下又写下:“有出入的问题,适当的时候作解释。调查材料已反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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