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长城移动蛮横无耻!我果断放弃用了
·重庆开州:报警人反被拷在派出所,足
·关于重庆巫山县“碧水云天”房产项
·中国移动山东莒县分公司乱收费现象
·黑龙江七台河市桃山区村民反映拆迁
·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办不理群众举
·捷越联合否认放高利贷,暗地里仍肆
·福建省长乐市竟然还有镇政府强行征
点击TOP(10)  
·长城移动蛮横无耻!我果断放弃用了
·重庆开州:报警人反被拷在派出所,足
·关于重庆巫山县“碧水云天”房产项
·中国移动山东莒县分公司乱收费现象
·黑龙江七台河市桃山区村民反映拆迁
·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办不理群众举
·捷越联合否认放高利贷,暗地里仍肆
·福建省长乐市竟然还有镇政府强行征
·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政府罔顾事实强
·《记者观察》的敛财之道,部分地方
图片文章  

长城移动蛮横无耻!

重庆开州:报警人反被

关于重庆巫山县“碧

中国移动山东莒县分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中国民声 >> 投诉 >> 正文
太原中和房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被判刑有故意迫害之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雷雨 点击数:11740 更新时间:2013/3/13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太原中和房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被判刑有故意迫害之嫌〗的最新评论:
             2012年12月12日,太原市中和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白仲玉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白仲玉被判刑后,网络上相继出现了题为《白仲玉被数罪并罪判处三十七年有期徒刑,执行二十二年,冤!冤!冤!》的律师辩护词及《太原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被判刑罚,多么露骨的冤假错案》、《太原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身陷囹圄或有阴谋》等质疑文章,这些文章吸引了笔者对白仲玉案情关注的眼球,小律有幸看到白仲玉案件的一审判决,结合其律师的辩护词,仔细推敲琢磨白仲玉所犯的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小律似乎看到有种势力在故意迫害白仲玉的影子,是行政干预?是腐败作祟?小律说不清,但小律纵观白仲玉整个案件,认为司法明显有所不公。所以,小律愿意与法律界人士及广大网友进行探讨切磋,明辨是非,写此文就算是一次学习交流吧。
      
      一、合同诈骗白仲玉真的好冤
      
      合同诈骗案情简要:2008年中和公司与张建军因债务纠纷曾经发生民事诉讼,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2008)并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后,中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中和公司仍不服又向最高法院提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山西省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山西省高院于2010年11月作出(2010)晋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显示为“维持本院(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执行该判决,主持拍卖了房屋产权属于中和房地产公司的太原市梅山宾馆以抵中和公司欠张建军的部分债务。然而,之后中和公司在白仲玉主持下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以梅山宾馆为合同主体与仇晖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梅山宾馆以65万元租金租给了仇晖。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认为白仲玉明知梅山宾馆房产权已不再属于中和公司还将梅山宾馆进行出租,故判白仲玉犯合同诈骗罪。
      
      判白仲玉合同诈骗罪属错误之理由:
      
      1、山西省高院于2010年11月作出(2010)晋民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属于无厘头判决,因为其主文维持的(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根本不存在,或者存在也与中和公司和张建军债务纠纷的案件毫无任何关系。
      
      2、既然第122号民事判决属于无厘头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梅山宾馆就不存在法律依据,如果要找依据,也只能等到2012年11月26日以后才可以找获得,因为在2012年11月26日,山西省高院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明确显示,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的(2010)晋民再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有错误字句,特此补正原判决书判决主文“维持本院(2008)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写错误,现更正为“维持本院(2009)晋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3、白仲玉及中和公司面对无厘头判决,完全有理由判断认定梅山宾馆的房屋产权依然归中和公司,出租该宾馆理所当然。即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拍卖梅山宾馆,也只能在2012年11月26日以后进行。
      
      拷问:1、太原市中院拍卖梅山宾馆的行为是否应该属于滥用职权?2、对白仲玉有利的证据,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为何置之不理,妄自判决,是否有渎职之嫌?3、从公安侦查到检察院审核再到法院审理一错再错,是否可以怀疑白仲玉的合同诈骗罪是人为故意迫害?
      
      置疑:此案是白仲玉噩梦的开始,也许是有人欲置白仲玉于囹圄,左右了警方?
      
      二、职务侵占是否牵强
      
      职务侵占案情简要:2009年8月间,中和公司为了推进中和一号的项目急需融资,这时候白仲玉认识了唐某,据唐介绍四川西昌有数万亩林地,办理完配套手续后可以融资3—5个亿。白仲玉与部分股东商量后认为收购西昌林地可以实施。为了尽快落实收购西昌林地的事宜,考虑到公司融资没有个人融资方便快捷的因素,白仲玉就决定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进行收购西昌林地,但从开始的考察,到后来的收购,具体业务都是中和的一些股东员工及在参与。但在解决资金的问题上,因收购林地是为中和一号项目打基础,白仲玉就决定从中和一号的预收款中通融,因中和一号项目所收的房款只能专款专用,所以就以委托王祎彬办理“中和一号”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方式,中和公司与王祎彬签订了一份由中和公司出资1500万的《委托合同》,动用了15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四川林地完全是白仲玉个人行为,1500万元为非法侵吞,故判白仲玉构成职务侵占罪。
      
      拷问:白仲玉在中和公司股权比例高达98.16%,以此计算,1500万中,属于白仲玉权益的金额就有1472.4万元,判其职务侵占,是否是司法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认定白仲玉职务侵占是否为时过早?
      
      中和公司作为股份制企业,在公司决策方面,虽然制订了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计划和投资等方案需要经董事会决定,但白仲玉身为公司最大的股东,出资比例高达98.16%,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中和公司的董事会占据着绝对的发言权,董事会可以说就如同大股东白仲玉的通报会,中和公司经历多年的运营,公司的几位小股东与白仲玉之间已经逐渐形成了信任与遵从的默契关系,甚至有的连董事会都懒于参加,公司章程渐成摆设,中和公司近乎于大股东白仲玉的个人公司,公司决策多年来基本成了白仲玉的一言堂,甚至许多项目都已经不经历董事会这个程序了,只和其他股东打个招呼就是了,股东们也没什么异议。在这种情况下,站在公司发展的高度,白仲玉下的棋就不仅是局部而是全局了,其动用公司1500万收购四川西昌林地,也许就是全局考虑的结果吧。
      
      试想,如果白仲玉的目的是要侵占这1500万,在运作这笔资金时就会有所避讳吧,事实上,白仲玉在运作四川西昌林地及1500万资金时,不仅不避讳,而且非常公开,甚至个别股东和一些公司员工也参与了林地的考察与收购。退一步说,按照股权比例计算,这笔资金属于其他股东权益的仅有27.6万元,如果白仲玉企图占有这27.6万元,有必要拿属于自己权益的98.16%,即1472.4万元去承担风险吗?更何况,白仲玉收购四川西昌林地目的是为公司融资搭平台的初衷,从中和公司总会计师、当时尚还是股东之一的陆某证言里可以得到印证。还有,林地收购合同的保管人也是公司股东之一吴某。基于这些情况,否认白仲玉的融资计划似乎不妥。
      
      即使白仲玉投资林地真的职务侵占的企图,那也应该等林地收购完毕,融资“谎言”被戳穿吧?中和一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的费用不是已经平帐吗?那么中和一号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费用白仲玉又将如何解决?因为还没等收购林地完成,白仲玉就已经失去自由了,所以白仲玉收购林地行为,如果融资真的是谎言,也已经彻底无法用事实演变的结果来证明其谎言了,根据疑罪从无的法理,是不是白仲玉的职务侵占罪就难以站得住脚呢?所以小律认为法院认定白仲玉职务侵占有点为时过早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何其荒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情简要:中和公司曾经向太原奥普瑞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满时两家公司又签署了延续贷款协议,为偿还贷款,白仲玉与奥普瑞德公司负责人李聪商谈用中和公司中和嘉园小区项目地下车库进行融资,白仲玉安排陈仪庆与李聪进行协商。之后李聪以中孚公司法人身份,与中和公司签订了融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中孚公司充分利用自身客户资源优势为中和公司募集资金。然而在具体操作中,中孚公司却没有按协议约定的“利用自身客户资源优势”进行融资,而是又委托了杨山峰进行操作,杨山峰却针对不特定人群,采取打电话、发传单、召开产品推荐会等形式联系客户。法院审理认为中和公司、中孚公司及杨山峰以签订车库预订协议,返本回购按月付息的方法,向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白仲玉作为中和公司单位负责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判白仲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何其荒唐
      
      首先,小律肯定,在融资具体操作过程中,杨山峰确实针对了不特定人群,采取打电话、发传单、召开产品推荐会等形式联系客户的做法确实不妥,法院判定李聪与杨山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错,但这项罪名同时也扣到了白仲玉和陈仪庆头上,就有点不尊重事实、不尊重证据、不尊重法律了。
      
      “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之一,在关键证据《合作协议》中白纸黑字明确要求中孚公司的融资对象是“自身客户资源”,显然白仲玉没有而“针对不特定人群”的主观故意。虽然最终融资对象指向了不特定人群,但只能说明是中孚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合作协议》,没有信守协议诺言,其超越《合作协议》的行为,与白仲玉有何干呢?《合作协议》就是鉴定白仲玉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力证据,法院却视而不见,不得不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啊。
      
      四、挪用资金有点无辜
      
      挪用资金案情简要:据判决书描述显示,2005年以来,白仲玉以让公司员工卢辰江和王祎彬向公司借款给其的手段,向中和公司累计借款130594341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将该款挪作个人使用和进行盈利活动,其中通过酒店饭店购物的吃饭购物等使用银行卡高档消费支出62526156.12元、支付母亲医药费508343.95元、支付儿子及外甥在国外上学费用5119742.14元、儿子使用银行卡在国外消费4626999.37元、给女友汇款分别2886451.21元和616652.61元、给马千里汇款200万元用于办理中和一号手续、给尤学文汇款6825785.41元、为四川林地投资汇款977万元,总计为94880130.81元。
      
      对于借款的用途,白仲玉称从大的方面说是用在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上了,具体记不清,以银行卡流水为准。白仲玉认为除了部分用于供晚辈在国外上学费用和给母亲看病及给女友汇款的一部分之后,多数用于公司的投资、融资需要,其中就包括用于前案中涉及的四川西昌林地。零碎现金方式花的具体干什么想不起来了。
      
      质疑:浓墨重彩的借款数据背后暗藏什么?
      
      白仲玉向中和公司借款130594341元未还?这个结论是否过于武断呢?
      
      首先,法院如何认定白仲玉通过酒店饭店购物的吃饭购物等使用银行卡高档消费支出的62526156.12元完全就是白仲玉他的个人消费呢?他一个人这么多年什么也不做,吃得了那么多吗?不撑死才怪呢。如果是宴请别人,那么都宴请了哪些人,宴请的目的是什么?还有,这么多年来,中和公司作为一个地产企业,洽谈业务所用的接待费用到底是多少?不会都强加到白仲玉的个人消费里面去吧?
      
      撇开银行卡高档消费支出部分,真正能够明确属于白仲玉个人使用过的资金只有约13758189元,即白仲玉供子女上学、母亲看病及给女友打款等项目,而判决书显示白仲玉从公司之外借款打在公司账户上供公司使用的资金有2030万元,结合2006年至2012年3月白仲玉的工资奖金收入共计4483777元,这两项数据可以说明属于白仲玉个人的私款共计24783777元,如果拿这笔资金与能够明确显示白仲玉个人使用的资金13758189元相抵的话,就还应该有11025588元可以视为白仲玉的个人私款。
      
      仔细阅读判决文书,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不过只能证明款项的资金流向,白仲玉身为中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为了工作和业务方便需要,虽然办理了多张银行卡,但也基本都由公司其他股东掌管,哪些资金应该与公司财务进行结算并报销,只有经过清算整理才能厘清,暂不说白仲玉是否将自己与公司融为一体,更没有必要赞美白仲玉是在全身心地投入在公司的运营当中,但仅以资金流向便认定白仲玉构成挪用资金罪显然证据不足。
      
      通过审理白仲玉挪用资金案,可以说已经把白仲玉多年来的行踪作为甚至隐私统统兜了个底朝天,那些浓墨重彩的借款数据背后,让小律嗅到一股不整出点事来不罢休的味道,这难道不是一种故意吗?
      
      五、白仲玉身陷囹圄是否是权术迫害?
      
      常言道,民不告,官不究。纵观白仲玉的系列案件,除了白仲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合同诈骗罪是有人举报外,其他罪名可以说都是白仲玉失去自由后有针对性地挖掘罗列出来的,就是白仲玉被抓的那个漏洞百出的合同诈骗案,是不是想置白仲玉于死地的黑手导演的,小律深表怀疑。
      
      白仲玉案一审被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2年后,有网友怀疑是商业迫害。在一篇题为《太原中和地产董事长白仲玉身陷囹圄或有阴谋》的文章中,作者这样感慨,“在商业博弈中,虽然没有血雨腥风、刀光剑影,但尔虞我诈,有时候也是你死我活的较量与拼搏。”
      
      迹象表明,白仲玉案件背后果真有推手。白仲玉一审宣判后,就有人炮制出《太原中和白仲玉诈骗9.5亿,资金不追赃媒体集体失声》和《9.3亿元的巨额诈骗资金成谜,疑被政府官员和诈骗犯私分》等网帖又开始了舆论围剿,大有不把白仲玉置于死地不罢休的那种气势。
      
      如果白仲玉案件背后真有黑手操纵,那么这个潜藏的黑手会是谁呢?小律似乎看到了一种权术的魅影。
      
      白仲玉的代理律师给白仲玉的所有罪名均做的是无罪辩护,判决后案件还在上诉阶段,还没有最终定论,但是一篇丑化白仲玉的报道《太原中和房地产白仲玉:面具光环掩盖下的贪婪》就已经在山西某媒体公之于众了,把白仲玉在担任中和公司董事长期间所获得的诸多荣誉、白仲玉所做的大量慈善之举统统说成是沽名钓誉的“吸血鬼”、伪善人、败家子。在白仲玉案子还没有盖棺定论之前,这家媒体急于抛出这样有损人格的报道,是不是有点操之过急了?这种有违背职业操守的舆论审判,会不会是有人授意?
      
      结合那些好似挖空心思才罗列出来的罪名,小律不得不怀疑这场闹剧背后有真正导演,而且就在官场中,而且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已经贪欲蒙心,或许这名官员及其近亲属也在涉足或在操纵太原的地产行业,觊觎中和公司手中的某些项目甚至胃口更大。
      
      一旦贪腐官员的野心开始付诸实践,怎么会把民众(业主)的利益放在眼里?怎么会把企业的死活装在心中?狐狸的尾巴总有露出来的时候,中和公司和白仲玉的悲剧,或许也是某些贪腐官员走向毁灭开始,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