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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的《改革方案认定书》上没有任何实际内容
试问:一张白纸骗职工签名,按手印,最后安上帽子,盖上公章的认定书具有法律效率吗?一个没有职工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且还是被迫签订的《整体出让协议》具有法律效率吗?一份有主管部门公章并有局长签名承认“资产仍属集体所有”的协议,难道不具有法律效率吗?一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职工利益的无效协议撤销就这么难吗?一个虚构股东、虚假出资,虚假注册的虚假公司营业执照就这么难撤销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何谈起,执法公正又如何体现。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是因人而定,因人而用的吗?
局长和司机玩空手套白狼,国有企业改姓“私”。
根据网民的举报,本社工作人员在当地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当年,由于板桥粮店的职工不同意改制方案,局长刘国庆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伙同给他开小车的司机袁亚峰。开始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板桥粮店的改制,蚕食国有资产。
2003年12月5日,局长刘国庆来到板桥粮店召开会议,谎称局里已经已经决定,转让后的板桥粮店法定代表人没有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财产还是板桥粮店全体职工的。
2003年12月21日,局长刘国庆来到板桥粮店,并邀请了袁亚峰的父亲到会议现场,当场表示,袁亚峰同意将国有资产245万用现金方式一个月内上交粮食局。
2003年12月31日,在袁亚峰没有上交一分钱国有资产转让金的情况下,局长刘国庆强制将板桥粮店整体转让给了自己的司机袁亚峰。
局长刘国庆为了掩盖其丑恶行径,蒙蔽罗平县政府,制造板桥粮店的整体出让是经过全体职工同意的假象,其利用板桥粮店职工当时不同意整体出让袁亚峰的签字的白纸,在白纸的上方,添加上了《改革改制实施方案职工认定书》的标题,(因该白纸上职工签名几乎沾满整张页面,所以所谓的《认定书》除了添加的题目,没有其他任何实质性的内容)。为了达到该虚假文件的真实性,局长刘国庆特意在《认定书》右上角加盖上粮食局的公章。
至此,局长刘国庆和司机袁亚峰大玩空手道,将国有资产没有花一分钱,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而当时承诺的上交245万现金自然也就变成了空谈。因为,无论局长还是司机,都不会也更不可能拿出245万的现金购买已经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司机袁亚峰没有向粮食局缴纳一分钱就光明正大的将国家的财产变成了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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